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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垃圾費就進失信名單?網友質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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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垃圾費就進失信名單?網友質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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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垃圾費就進失信名單?網友質疑

2020年10月23日 17:19 最後更新:17:20

近日,廣州市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透露,明年將進一步推進生活垃圾收費方式改革,計劃將無正當理由欠繳生活垃圾處理費或環境衛生服務費的主體納入失信主體管理,運用信用廣州體系實行聯合懲戒。

此舉本以提高垃圾費征繳效率為目的,但因試圖用失信聯合懲戒,其操作的必要性與合法性遭到多方人士質疑。

近年來,以社會信用聯合懲戒的方式治理社會問題的現象層出不窮,每次類似規定一出台必將掀起網友熱議。有專家建議,要加快立法進程,進一步明確社會信用立法的適用邊界和調整範圍。

垃圾費收取長期存在困難

無故欠垃圾費或納入失信名單

南都記者梳理髮現,根據2020版《廣州市收取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實施細則》,廣州目前按居民每月每戶5元,非廣州戶籍人口且居住在城中村出租屋的暫住人員每人每月1元,機關、企事業單位、社團組織、個體工商戶每桶(0.3立方米以內)6元的標準,收取垃圾處理費。部分居住在無物管只有基層環衛部門代清潔區域的居民,需另外繳納每戶每月10元的清潔衛生費。

垃圾處理費數額雖不大,實際徵收難度卻不小。據了解,繳售效果較好的街道能收到七八成,租戶多的街道甚至達不到一半,不少街道環衛站面臨著「環衛工的工資都不夠支付」的困難。為此,今年廣州市人大代表劉潔嫦(等)代表提出《關於解決基層衛生費收費難的問題的建議》。

10月19日,在對上述人大代表的答覆函中,廣州市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透露,為解決收費效率低、收費成本高的問題,擬在2021年8月前制定《廣州市生活垃圾處理費收費管理辦法》。

為優化收費方式,廣州市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在答覆函中表示,將積極研究隨電費、隨水費、商業銀行托收、微信、支付寶生活繳費等多種交費方式的可行性,還計劃探索在垃圾費收取領域引入信用管理體系,「建立城市管理領域信用信息分級使用管理機制,將無正當理由欠繳生活垃圾處理費或環境衛生服務費的主體納入失信主體管理,運用信用廣州體系實行聯合懲戒」。

此消息發出後不久,就立刻遭到網友的質疑。網友 @局長別開炮 稱,「不討論繳費不繳費的問題,我只想問問徵信這麼重大的事情,難道就沒有法律來規定什麼東西可以上徵信?增加徵信內容要經過什麼程序嗎?」

道德和私人領域屢次引入信用體系

網友、學界爭議不斷

實際上,近年來,以社會信用聯合懲戒的方式治理社會問題的現象層出不窮。

自2014年國務院發佈《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規劃綱要(2014—2020年)》後,各地積極響應國家政策,紛紛出台相關文件,將地鐵進食、亂扔垃圾、亂闖紅燈等道德或私人領域行為與「失信」掛鉤。

2016年1月,《蘇州市居家養老服務條例》正式實施,該條例明確規定,家庭成員不履行撫養義務,不僅要受到行政處罰或刑事處罰,而且要記入個人信用檔案。

2018年2月,南京發佈了非機動車、行人一年內闖紅燈等違法達到5次及以上的,認定為一般失信行為,記入個人信用檔案。

2019年6月,北京市交通委發佈《關於對軌道交通不文明乘車行為記錄個人信用不良信息的實施細則》,其中規定,一人佔多座、車廂內進食、大聲外放視頻或音樂等行為屬於記錄個人信用不良信息的不文明乘車行為。

類似的規定不斷湧現,而每次新規定的出現都必然引起網友的一陣熱議,其中熱評中總少不了一句:「信用是個筐,什麼都往裏裝。」也有網友發表觀點稱,小過與大錯同樣上徵信(信用),失信常態化,等於消解了信用的嚴肅性。

近年來,通過失信聯合懲戒,社會治理中的一些頑疾得到了突破性的進展。與此同時,正因為治理效果明顯,一些領域失信懲戒泛用的苗頭也開始出現。

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沈巋曾表示,就「失信」的界定來說,目前沒有統一的法律定義,也沒有權威的上位法可以約束較低位階的文件,規範性文件通常也不對失信做出定義,而是進行非窮盡的列舉。

沈巋曾撰文稱,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目標應該定位於減少重要領域如食品藥品的重大違法事件,或者嚴重損害他人利益的一些失信行為,而不應該做擴大化理解和界定。「現在失信行為多與違法行為勾連,甚至與違紀、違反職業道德和職業規範等綁在一起。這就容易出現失信懲戒規定違反依法行政原則。」他表示。

全國人大代表、人民銀行廣州分行行長白鶴祥此前提到,將亂闖紅燈等作為公共信息來管理和應用,並作為懲戒的相關依據,部分懲戒措施實施起來缺乏法理上的支持,屬於應用過度。

而全國人大代表、致公黨中央委員、上海市委專職副主委邵志清則持相反觀點,他曾告訴南都記者,像亂扔垃圾、地鐵里吃東西這類行為,用社會信用體系來約束是沒有問題的。因為這些做法是一個實際行為,而不是一個有關誠信的道德概念,所以可以用社會信用體系的規定來懲戒。

對於社會信用體系的種種問題,邵志清呼籲,迫切需要一部基本法來進行規制。全國政協委員、江蘇省政協副主席、南京師範大學副校長朱曉進也在今年兩會提案中強調,要加快立法進程,進一步明確社會信用立法的適用邊界和調整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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