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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輛查冊原來要聲明資料只作「運輸有關事務」 法律界話「其他人也犯案」不是脫罪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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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輛查冊原來要聲明資料只作「運輸有關事務」 法律界話「其他人也犯案」不是脫罪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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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輛查冊原來要聲明資料只作「運輸有關事務」 法律界話「其他人也犯案」不是脫罪理由

2020年11月03日 18:12 最後更新:18:21

香港港台《鏗鏘集》編導蔡玉玲被警方拘捕,懷疑事件與蔡玉玲拍攝《鏗鏘集》有關元朗去年7月21日暴力衝突有關,指有人以不正當資料做車輛查冊,涉嫌違反《道路交通條例》,亦同時涉嫌作虛假陳述。

蔡玉玲。

蔡玉玲。

涉案的港台編導蔡玉玲製作《鏗鏘集》7.21節目。在該集節目中,港台透過車牌查冊,找出兩名村長名下的車輛,該車輛曾在去年7月21 日接載白衣人,節目披露車主姓名。

現時可以在網上或用郵遞方式,向運輸署查閱車牌(車輛登記細節證明書)資料。
政府網站在進入申請「車輛登記細節證明書」前,有提示申請應用作3種用途:
1. 進行與運輸相關的法律程序。
2. 買賣車輛。
3. 有關交通及運輸的事宜。

政府網站指明車輛查冊只能作3種用途。

政府網站指明車輛查冊只能作3種用途。

到用戶進入使用服務前,再需聲明同意 4 項使用條款,其中1條為「本人知悉車輛登記細節證明書提供的個人資料應用作與交通及運輸事宜有關的事務上」。

法律界人士話,由於政府容許查閱車牌資料已注明用途,新聞報道並不是3種指明用途之一。另外又要申請人作聲明,同意取得的車輛登記細節證明書提供的個人資料,只用作「與交通及運輸事宜有關的事務上」,在新聞報道上公布車主姓名,不符聲明的用途,所以涉嫌虛報用途查冊,並作虛假陳述。

至於有評論話過去未曾就此作起訴,又或者其他傳媒也曾作類似報道。法律界人士話,所有起訴總有第一次。而「其他人也犯案」,亦不是被告脫罪的理由,關鍵是被告自己有無觸犯法例。

而政界中人就話,事件顯示警方開始揸正來做,任何人都無面俾。




Ariel

** 博客文章文責自負,不代表本公司立場 **

33歲香港電訊有限公司前外勤員陳景僖,被控在去年9月初公器私用,從公司電腦下載多人資料,包括把一名督察父親資料放上Telegram「老豆搵仔」群組內公開,今日被重判即時入獄2年,是同類起底案判罰最重案件。

被告陳景僖早前被裁定3項「不誠實地獲益而取用電腦罪」及1項「披露未經資料使用者同意而取得的個人資料罪」罪名成立,又外1項遊蕩罪則不成立。

被告陳景僖(淺藍牛仔褲者)。

被告陳景僖(淺藍牛仔褲者)。

去年反修例運動中,有超過一千名警員及其親屬個人資料被起底。這件案件在去年9月22日被揭發。當日33歲香港電訊前外勤員陳景僖在何文田忠孝街一個屋苑停車場,即紅磡警署對面,以手機向警署方向拍攝。陳景僖其後被警員截停及搜出3部手提電話,內有該警署停車場及車輛的照片,並在他的手機內發現曾向Telegram程式發放了警員家屬的個人資料,包括身份證號碼及電話等。

警方追查下,後來在被告任職香港電訊時使用的電腦內,發現下載了的文字檔案,載有3名公衆人物、28個警察宿舍居民的住址、20名警員及6名家屬的個人資料等等。被告其後在會面紀錄中承認,使用辦公室電腦作出搜尋,他又認為報料群組的警察資料不準確,才在一時衝動下發放警察家屬的資料。

今次判刑甚重,有兩大原因。

1. 非一時衝動。主審法官姚勳智判刑時指出,就「披露未經資料使用者同意而取得的個人資料罪」,被告在 Telegram 群組發佈陳姓督察父親陳先生的中英文姓名及身份證號碼等,並表明「有親屬料爆」。姚官不接納被告聲稱他是一時衝動,因搜查資料過程不簡易。

金牙大狀話,「一時衝動」是指在特定環境刺激下的即時反應行為。而重覆的、有部署的行為較難獲信為「一時衝動」。被告分3次在去年7月24日、8月3日及9月9日,3次不誠實地取用屬於電訊公司的桌上電腦盜取資料,較像重覆的行為。

2. 影響嚴重,要判阻嚇性刑罰。姚勳智法官表示,在警民關係緊張的氣氛下,被告行徑不單違反誠信、對執法者造成嚴重心理影響,更波及無辜的家屬,因此須判阻嚇性刑罰以免其他人仿效。

姚官指此罪行最高刑期為5年,他參考早前公家醫院護士擅取女病人資料私下聯絡,被判囚8個月的案例;另有銀行職員將客戶資料交到財務公司被判囚9個月的案例。

姚官就其中一項「披露未經資料使用者同意而取得的個人資料罪」,判被告入獄18個月;另就3項「不誠實地獲益而取用電腦罪」分別判入獄 18個月、12個月及3個月,姚官指被告即使只將資料儲存,但仍有外洩風險。前兩項判刑同期執行,後兩項刑期則抽出6個月分期執行,合共判囚2年。

金牙大狀總結,不要以為起警察底沒有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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