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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慶石化公司員工持鎬頭襲擊同事致3死1傷

博客文章

大慶石化公司員工持鎬頭襲擊同事致3死1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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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慶石化公司員工持鎬頭襲擊同事致3死1傷

2020年11月12日 21:57

10日13時許,黑龍江大慶石化公司內發生一起重大刑事案件。霍某某,男,47歲,因個人工作糾紛,手持鎬頭,將4名同事擊倒在地,致1人當場死亡,3人重傷,其中2名傷者因搶救無效死亡。當日14時20分許,公安機關將犯罪嫌疑人霍某某抓獲。目前,案件正在進一步偵辦中。




神州快訊

** 博客文章文責自負,不代表本公司立場 **

交通規則約束的

不僅是行駛的車輛

還包括行人

日常生活中

行人違反交通規則的現象

隨處可見

這是誘發交通事故的大隱患

大多數人認為,闖紅燈雖有危險,但自已可以觀察過往車輛躲避,更何況行人是弱勢方,如果行人被機動車撞了,車輛駕駛人就應該負主要責任或全部責任…。。。

然而,事實並非如此!

身邊案例

2020年4月24日,江西省贛州市一女子曾某在206國道回家途中,因未注意觀察來往車輛,在未確保安全的情況下橫過道路,與由羅某駕駛的輕型普通貨車發生碰撞,造成曾某當場死亡。經會昌縣交警大隊認定,曾某、羅某負本起事故的同等責任。

法院認為

贛州市會昌縣交警大隊作出的認定書事實清楚、責任劃分得當。據此,原告方的全部合理損失由被告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賠償,超出部分綜合多方因素考慮,由被告某保險公司在商業險限額內賠償60%,原告方自行承擔40%。

法院判決

經核算,原告的合理損失為死亡賠償金438552元、喪葬費38066元、精神撫慰金30000元等,共計514618元。除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賠償110000元外,剩餘404618元由保險公司承擔242771元,原告自行承擔161847元。

江西省會昌縣人民法院判決被告某保險公司被判賠償原告352771元,原告自行承擔161847元。

法條連結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六十三條規定:行人不得跨越、倚坐道路隔離設施,不得扒車、強行攔車或者實施妨礙道路交通安全的其他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

第七十五條規定:行人橫過機動車道,應當從行人過街設施通過;沒有行人過街設施的,應當從人行橫道通過;沒有人行橫道的,應當觀察來往車輛的情況,確認安全後直行通過,不得在車輛臨近時突然加速橫穿或者中途倒退、折返。

小編提醒大家,行人與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時,如果存在過錯,同樣要承擔相應責任!無論你是行人還是車主,都不應當為圖方便而做出違反交通法規的行為!生命只有一次,無視法律,就是無視自己的生命!請大家一定要遵守交通規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