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kip to Content Facebook Feature Image

全面打擊「村霸」!4.17萬村幹部被清除出隊伍

博客文章

全面打擊「村霸」!4.17萬村幹部被清除出隊伍
博客文章

博客文章

全面打擊「村霸」!4.17萬村幹部被清除出隊伍

2020年11月13日 21:54

近日全國掃黑辦發佈最新數據,截至10月底,全國累計打掉農村地區的涉黑組織1175個,占打掉涉黑組織總數的33.9%,打掉農村地區的涉惡犯罪集團及團伙13422個,依法嚴懲「村霸」3727名,對受過刑事處罰、存在「村霸」和涉黑涉惡等問題的4.17萬名村幹部,全面清除出農村幹部隊伍,還鄉村一片凈土。

一些地方「村霸」長期把持基層政權,橫行鄉里,成為農村群眾的切膚之痛。按照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決策部署,掃黑除惡專項鬥爭堅持重拳打擊、除惡務盡,農村黑惡勢力基本肅清,農村政治生態和治安環境明顯改善。

清除「村霸」顯現多重積極效應

——補強基層組織。截至目前,全國共排查出101621個軟弱渙散村(社區)黨組織,已整頓轉化92896個,佔91%,其中涉黑涉惡5579個,已整頓轉化5424個,佔97%。清除「村霸」後空缺的村幹部,已補配3369人,佔90%,其中空缺的1294個村(社區)黨組織書記,已補配1165人,選優配強了一批農村基層幹部,農村基層組織明顯優化。

——恢復集體經濟。各地結合掃黑除惡專項鬥爭開展農村集體「三資」問題專項整治。吉林四平市清理農村集體經濟資源實收金額1.2億元,清理資產2億餘元、資金8千餘萬;廣東潮州市清查農村集體經濟合同58091份,清理被侵佔土地5218宗,12893.8畝,被拖欠租金或承包款2.2億元,涉「三資」問題黨員幹部188人,有效防範了農村集體資產流失。

——贏得群眾擁護。根據國家統計局2020年上半年開展的全國民意調查顯示,農村群眾對掃黑除惡專項鬥爭成效的滿意度為94.3%,比2018年同期提高了15.2個百分點。其中,95.4%的農村群眾認為身邊已不存在把持基層政權的黑惡勢力,95.1%的農村群眾認為身邊已不存在利用家族宗族勢力橫行鄉里的黑惡勢力。

「村霸」橫行危害農村基層

——為害群眾的「地頭蛇」。「村霸」大多魚肉鄉里、欺壓殘害群眾,對群眾動輒謾罵毆打、威脅恐嚇,嚴重危害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已查處「村霸」案件中,共致死63人、致傷4166人。江蘇宿遷市顏集鎮大庄村黨支部原書記嵇玉東糾集人員,尋釁滋事29起,敲詐勒索8起,故意傷害11人,村民群眾深惡痛絕。

——擾亂基層的「痞霸王」。海南省委政法委副書記劉誠認為,「村霸」代表的是宗族團體、黑社會團體的利益,視村(社區)為自己的私人領地,黨同伐異。河南漯河市召陵區前油李村黨支部原書記李耀勇,長期裹挾回族人員圍攻阻撓土地確權、人口普查、電力改造等工作,致使該村被視為“法外之地”。

2018年12月李耀勇被漯河中院判處有期徒刑23年。

——破壞經濟的「吸血鬼」。「村霸」掌控村級事務後,插手工程項目、資源開發、市場經營,“掠奪式腐敗”高發多發。已查處「村霸」案件中,「村霸」貪污額高達5.6億餘元,受賄額達2.74億餘元,侵吞資財42億餘元,截留剋扣扶貧等各類惠農資金5800餘萬元,違法違規插手工程項目累計多達2466個,造成農村集體資產重大損失,村民利益嚴重受損。

——侵蝕政權的「土皇帝」。已查處「村霸」累計干預基層選舉826起。把持基層政權最長的內蒙古自治區包頭市昆河鎮和平村黨支部原書記韓喜柱,橫行鄉里長達37年。江西南昌市生米鎮山圖村黨支部原書記熊小將違規發展黨員,操縱基層選舉,嚴重動搖黨的執政根基。

徹底剷除「村霸」須久久為功

——打破家族宗族勢力藩籬。已查處「村霸」中有762名依仗家族宗族勢力撐腰橫行。安徽淮南市三河鎮西瓦村原村主任吳化好以吳氏宗族為紐帶,糾集宗族惡勢力,勒索轄區企業,強佔工程項目,把持基層政權長達20年。根除「村霸」,必須結合每年排查整頓軟弱渙散村黨組織,健全縣級領導班子成員包鄉走村入戶制度,持續防範和整頓家族宗族勢力干擾影響基層政權。

——提升農民群眾法治觀念。一些地方「遇事找人不找法」的鄉土文化習氣根深蒂固,助長了「村霸」滋生。已查處「村霸」中有782名出現在法治觀念薄弱的鄉村。根除「村霸」,必須深化法治鄉村、平安鄉村建設,完善村規民約,涵養文明鄉風,築牢農民群眾防黑防惡法治堤壩。

——把握基層正確用人導向。一定時期一些地方村「兩委」人選以“能擺平”為導向,片面推行所謂“能人治理”。這些“能人”在處理糾紛過程中往往採取暴力野蠻手段,再加上監督制約缺失,逐步自我膨脹成為「村霸」。根除「村霸」,必須全面落實村黨組織書記縣級黨委組織部門備案管理制度和村「兩委」成員資格聯審機制,凈化、優化村幹部隊伍,建強基層戰鬥堡壘。




神州快訊

** 博客文章文責自負,不代表本公司立場 **

圖為宣判現場。法院供圖

13日,內蒙古自治區錫林郭勒盟西烏珠穆沁旗人民法院依法公開宣判了銀漫礦業有限責任公司「2·23」井下車輛傷害重大生產安全事故所涉重大責任事故罪、非法經營罪以及相關職務犯罪等4起刑事案件,對事故單位涉案18名被告人、2名非法經營罪被告人以及2名相關職務犯罪被告人依法判處刑罰。

2019年2月23日8時20分許,西烏珠穆沁旗銀漫礦業有限責任公司使用超員承載違規車輛運送工人時,發生井下車輛傷害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造成22人死亡,28人受傷。

法院審理查明,涉案企業人員在生產、作業及監督生產作業過程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涉案車輛的經營者,未取得回收報廢車輛的資質,非法經營報廢車輛,擾亂市場秩序;涉案的國家工作人員,在履職過程中落實安全生產監管責任不到位。上述犯罪行為導致井下車輛傷害重大安全生產事故,情節特別惡劣,均應依法予以懲處。

最終,西烏珠穆沁旗人民法院一審以重大責任事故罪、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判處被告人接邾清有期徒刑4年8個月,以重大責任事故罪對另外17名被告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4年6個月至免予刑事處罰不等的刑罰;以非法經營罪分別判處被告人何福洲、張華有期徒刑4年6個月;對國家公職人員司全成以濫用職權罪、受賄罪,姚玉清以玩忽職守罪、受賄罪分別依法判處刑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