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一則新聞。
一
當地時間17日,英國最高法院院長羅伯特•裡德發表聲明說,如果香港國安法影響到特區法院“獨立性”,英國將停止向香港特區派遣現任法官。
在這份聲明裡,裡德指出了三點:1.英國法官為香港終審法院工作作出了重要貢獻;2.香港國安法部分條文令人關注,有關影響視乎執行情況;3.英國最高法院將觀察評估形勢,決定今後是否為繼續向香港委派法官。
實際上,在香港特區終審法院中,唯一一位英國現任法官就是裡德本人。
二
看到這則新聞,內地同胞一般有兩方面的感受:
有些搞笑,外籍法官不來香港,對香港不更好嗎?
有些納悶,求之不得的事,怎麼能算作威脅?
此認識,大謬。
三
先來看各方面反應。
特區司法機構。
香港司法機構發言人18日回應媒體詢問表示,終審法院首席法官已在7月2日的聲明中指出,根據《基本法》, 來自其他普通法適用地區的法官獲任命出任香港終審法院非常任法官,他們對香港貢獻良多。
現時,終審法院共有14名來自其他普通法司法管轄區的非常任法官,其中9名來自英國、4名來自澳大利亞,以及1名來自加拿大。
司法機構的獨立性和法治乃是香港社會的基石,並受到《基本法》的保障。
裡德的話音剛落,司法機構的回應就出來了,效率如此之快,已經說明問題的重要性。在司法機構的這份回應裡,也表達了三個意思:1.外籍法官可以繼續出任終審法院非常任法官;2.外籍法官對香港貢獻良多;3.(任命外籍法官)司法獨立,受基本法保護。
可以說,香港司法機構的回應完整地回應了裡德的“關切”,一個不少。或者也可以說,這是香港司法機構對裡德的一份“承諾”。
我們需要留意的還有兩點:第一,香港司法機構回應裡,提到了7月2日終審法院首席法官的聲明(關於此聲明,請閱讀靖海侯上篇文章《角色錯位:香港公職人員的政治迷思》);第二,回應裡提到了基本法。
靖海侯的理解是,這份回應還有潛臺詞:1.國安法不會改變也不能改變基本法對法官現行委任制度的規定;2.國安法也在基本法之下,受基本法約束。
這才是司法機構回應的核心內容。
三
這則新聞觸發的社會影響,在香港很大。
各大媒體、報章均第一時間作了報導。香港特區政府行政會議成員、新民黨主席葉劉淑儀也作了表態:1.裡德的關注“無可厚非”;2.終審法院和律政司需要作出解釋;3.國安法檢控門檻很高。
分析作為建制派的葉劉淑儀的說法,也有三層意思:1.裡德的聲明要重視起來;2.如何執行國安法考驗香港的普通法制度,需要很好的研究;3.國安法一定要做到“懲治極少數,保護大多數”。
從司法機構到建制派領袖,再到社會輿情,各方如此重視。所以裡德的聲明雖然看上很委婉,但卻一點不好笑。而且真的是“威脅”,且客觀上產生了“威脅”的效果。
四
有哪些威脅?
在靖海侯看來,至少有四個方面:1.在質疑香港的司法獨立;2.在質疑基本法的完整性;3.在質疑國安法的正面作用;4.在質疑“一國兩制”在香港的實踐。
這都是很要命的指責,因此產生的社會影響沒有任何積極作用。按照裡德的說法,英國最高法重新考慮檢視向香港委派法官的舉動,以透露出一種隱憂的方式,表達的就是這些意思。這種質疑就是否定。
所以這也是為什麼各方如此重視的根本原因。
五
內地同胞需要正視和接受一個事實,外籍法官在香港合法、受保護的事實。
從中英聯合聲明說起。
中英聯合聲明附件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對香港的基本方針政策的具體說明》第三部分指出:
“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後,除因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享有終審權而產生的變化外,原在香港實行的司法體制予以保留。”“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的法官…可從其他普通法適用地區聘用。”“終審法院可根據需要邀請其他普通法適用地區的法官參加審判。”
1990年4月,基本法通過後,中英聯合聲明的約定完整體現在基本法中,也對此作出了相關規定:
第八十二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的終審權屬於香港特別行政區終審法院。終審法院可根據需要邀請其他普通法適用地區的法官參加審判。
第九十二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官和其他司法人員,應根據其本人的司法和專業才能選用,並可從其他普通法適用地區聘用。
很清楚了,外籍法官可以正大光明地在香港各級法院任職。這事有法可依,這事受法律保護。這是法律基礎和政治現實,不容否定,也不宜調侃。
六
嘲諷裡德聲明,情有可原,卻屬政治上的幼稚之舉。如果我們就坡下驢,恰恰中了裡德的圈套。原因三個方面:
輕視了基本法的法律條款;
慢待了受法律保護的物件;
“承認”了裡德聲明裡的邏輯。
香港回歸後長久實行的東西,在基本法等相關法律沒有調整的情況下,無論從政治的角度,還是從司法的角度,以及社會和國際影響的角度,我們都要尊重。
這是法律規則,也是政治的規則。所以國安法66條,也沒有做出派出外籍法官的規定,為什麼?正是因為國安立法,始終堅持依法立法。
七
政治鬥爭沒有簡單一說。有些媒體總喜歡挑動人們的情緒,作感性甚至是輕佻的表達。這是不負責任的。
香港的事很複雜,大國角力很殘酷。站在道義制高點上,我們可以抨擊裡德的言辭,但絕不可讓膚淺的認知驅動,被帶歪了。
對於外籍法官,香港有名律師朋友告訴靖海侯:
“你說是外籍法官好呢,還是本地法官好呢?看看香港的政治生態和政治廣譜,如果香港法院中都是後者,情況或許更糟糕。”
靖海侯在港多年,不得不承受,他這話很有道理。
靖海侯
** 博客文章文責自負,不代表本公司立場 **
“管理眾人的事便是政治。”——孫中山
一
管治香港,中央負根本責任,特區負“具體”責任。
一具體,問題就深刻。
二
靖海侯要談的香港公職人員:
不限於特區政府,也不限於公務員。
他們在香港的行政、立法、司法機關中,在法定機構和公營機構中,在公務員隊伍中,也在問責官員中。他們是香港社會的特殊群體,特區施政團隊的主體構成,“港人治港”在香港的重要體現,其行為表現和價值取向:
是香港政治現實的一部分。
也是香港問題的一部分。
大潮洶湧,沒有人可以獨善其身。社會“泛政治化”下,香港公職人員更處在政治的風口浪尖位置。
他們沒有立場,也會被賦予立場,沒有顏色,也會被塗上顏色。而他們當中的很多人,不是沒有立場,更非不帶顏色。
社會“要求”他們選邊站隊。
他們個人也會選邊站隊。
反對派對公職人員有矛盾性的要求:
1.公職人員必須政治中立,不擔負政治任務;
2.公職人員也是“香港人”,必須捍衛“香港利益”。
建制派對公職人員也有常識性的要求:
1.作為建制的一員,公職人員就應挺特首、挺建制;
2.既然宣稱政治中立,屁股就不能坐在反對派一邊。
從政治倫理和職業道德的角度而言,香港公職人員不乏問題,且相關問題是普遍、系統、存在已久的。
有時,甚至是匪夷所思的。
正如市民在政治廣譜上的分佈,其內部同樣藍黃比例失調、“左”“右”失衡。其中很多公職人員:
在建制之中又在建制之外,被社會感染也感染社會,深陷角色迷思與政治錯位中。
三
一具體就深刻,一舉例就生動。
來看最近發生的三件事。有關國安法的事。
反對派“初選”風波。
終審法院首席法官關於國安法的聲明。
培僑學校掛橫幅事件。
逐一分析,大家自會明瞭。
四
反對派“初選”風波。
香港將於今年9月份進行的立法會選舉,很重要。70個席位,如果反對派取得“35+”,便意味著香港立法“變天”。屆時,施政本就步履維艱的特區政府,將陷入全面被動的局面,財政預算案及政府提出的任何政策法案都將被否決。
如果那樣,香港特區政府將無法正常運轉,香港將出現回歸以來最大的“憲制危機”。
國安法公佈施行後,反對派活動空間被加大壓縮,“街頭路線”已成為過去,重拾“議會路線”,從體制內以“合法”手段“奪權”,成為他們試圖對抗國安法、實現“翻身”的唯一選擇。
他們志在於此。
然而,反對派是鬆散的,政團很多,派系很多,傳統泛民、本土激進一直貌合神離,在政治理念和運動路線上有根本的區別。如果不同政團各自為戰,按照香港立法會選舉實行的比例代表制,“35+”的目標對他們而言註定遙不可及。
他們需要“統一思想和行動”,以“抱成一團”的方式與建制派整體對抗。
反對派深知這一點,深知內部的分裂,深諳選舉的門道。所以每到選舉,他們總會推出“總協調人”、建立“總協調機制”,確保任何政團推出的候選人都可以得到所有政團的認可和支援,從而讓配票效率最大化、成功概率最大化。
他們的策略和路徑就是“初選機制”。而且他們已經搞了很多年。
此前,他們搞“初選”一直暢通無阻;現在,由於國安法的出臺,及反對派直言不諱提出要在拿到“35+”後否決財政預算案,袒露了“奪權”的目標。
中央忍無可忍了。
而在關乎這件事的反應上,深刻而生動地體現了本文的關注。
7月11日、12日,反對派組織初選,號稱參與投票的市民達61萬人。其後,反對派公佈的初選結果顯示,本土派和激進派“大獲全勝”,傳統泛民一敗塗地。
不少出線的候選人,都是修例風波時“衝”在最前的。
7月13日,中聯辦發表了聲明,首次就反對派相關“初選”予以譴責。原文是:
“立法會選舉事務有著嚴格的法定程式,神聖崇高。反對派少數團體和頭面人物,在外部勢力的支持下,處心積慮,策動謀劃,舉行這次所謂“初選”,是對現行選舉制度的嚴重挑釁,是對立法會選舉公平公正的嚴重破壞,是對其他擬參選人合法權利和正當利益的嚴重損害。所謂“初選”還借機攫取大量市民個人資訊和選民資料,涉嫌違反私隱條例。對這種赤裸裸的違法行為,我們表示高度關注和嚴厲譴責,堅定支持特區政府依法嚴肅處理。”
用詞相當嚴厲。
7月14日,港澳辦接力發出聲明。不同於中聯辦以“破壞選舉公平”為題,港澳辦的聲明直接點明:
“絕不允許操控香港立法會選舉!”
聲明指出:
“這一行徑目無法律,是對香港特別行政區憲制秩序的嚴重挑戰,是對香港民主選舉制度的干擾和破壞,是對特別行政區政府依法組織選舉權力的侵蝕,是對選舉公平原則的背棄,也是對香港基本法和香港國安法的公然挑釁,絕不能允許。”
“這場所謂的“初選”不是孤立的,而是有明確的政治目的,是持續了一年有餘、給香港帶來巨大禍害的“修例風波”的延續,是“黑暴”“攬炒”的變種。”
明顯,港澳辦比中聯辦的聲明,層面站得更高,問題挖得更深,本質點得更透。
從兩辦聲明開始,問題開始浮現。
先看7月13日特區政府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就此事的聲明。
“不少市民就反對派人士近期舉行的所謂立法會“初選”活動向特區政府不同部門投訴。對此,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強調,任何人在選舉過程中弄虛作假,或違反任何法例,特區政府必定會嚴肅處理,絕不姑息,依法查處違法人士。”
注意三個方面:
1.聲明不是特區政府發出的,而是來自所屬部門,通過司局規格表態,想必不是隨意的安排;
2.聲明給出了“發表聲明”的原因:不少市民投訴。那麼,是否意味著:沒有人投訴就不涉嫌違法了?
3.聲明指出了違法的兩個前提,排在第一的是“弄虛作假”。此理,與兩辦聲明的說法相去甚遠。
接下來,作為負責選舉事務管理部門的香港選舉管理委員會(選管會)14日發出的聲明,更值得深思:
“香港法例並沒有所謂「初選」機制,任何所謂「初選」並不構成立法會選舉或公共選舉程式的一部分。”
“另一方面,《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第37條規定所有候選人在選舉後,必須向有關當局就其在選舉開支及收取的選舉捐贈提交選舉申報書。”
“公眾包括候選人及其他有關人士如懷疑有人違反《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應向廉政公署舉報。選管會接獲有關投訴會嚴正處理,轉介執法機關跟進。”
“《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已在六月三十日在港實施。。。。至於選舉活動是否構成任何罪行,則視乎檢控機關及法庭的決定。市民在組織或參與任何選舉相關活動時,亦應小心留意相關條文。”
“選管會是一個獨立、公正和非政治性的組織,根據實際及客觀的因素按相關法例決定公共選舉事宜。。。。。留意到傳媒報導個別人士/團體舉行各種選舉活動,故特意提醒有意參選人士及其他持份者必須瞭解及遵從選舉法例的規定,以免誤墮法網。”
這份聲明的主要內容已經列出,需要注意的方面更多:
1.強調不構成立法會選舉或公共選舉程式的一部分,是否表示“初選”可以不受相關法律規管?
2.強調選舉開支及收取的選舉捐贈,是否認為這件事是經濟方面的法律問題而非政治方面的法律問題?
3.強調如懷疑應向廉政公署舉報,是否表示這事不在選管會規管範圍之內,沒有責任?
4.強調至於選舉活動是否構成任何罪行,則視乎檢控機關及法庭的決定,注意用詞“至於”,很微妙的表達,大家可以體會。
5.強調選管會獨立、公正和非政治性,是否在說:如果這事涉及政治,我們就不參與了?
6.強調提醒有關人士以免誤墮法網,注意用詞“誤墜”,是否解釋這些人不是有意的?
選管會作為特區政府的機構,選管會人員作為香港公職人員,表態如此,表現如此,且長期如此。
一件事,兩個方面,四份聲明。
相互對照,已經無需再多分析。
五
從公務員再到高層官員。
看看終審法院首席法官關於國安法的聲明。
介紹一下背景。
6月30日,《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獲全國人大通過在香港實施。其中第四章第四十四條規定:
“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應當從裁判官、區域法院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上訴法庭法官以及終審法院法官中指定若干名法官,也可從暫委或者特委法官中指定若干名法官,負責處理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行政長官在指定法官前可徵詢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和終審法院首席法官的意見。上述指定法官任期一年。”
7月2日,終審法院首席法官通過特區政府新聞公報發出的聲明,正是針對此條而來。
關於國安法的這一條規定,靖海侯曾在一文讀懂國安法(全文注解+背景分析)中作過解讀。
這是國安法考慮國安事務特殊性、香港司法體系和隊伍現狀,專門作出的安排。涉及用人權和執行問題,事關重大。
然而,終審法院首席法官在聲明中指出:
“指定法官只能包括根據《基本法》的規定而任命的法官(法官一詞在此涵蓋司法人員的意思)。故此,所有指定法官將來自司法機構的現任法官。這已在《國家安全法》第四十四條訂明。按照《基本法》第八十八條而任命的法官,都是根據由終審法院首席法官擔任主席的司法人員推薦委員會的推薦,由行政長官作出任命。這個安排在香港一直沿用已久。”
“指定法官跟所有法官一樣,其任命必須根據其本人的司法及專業才能。這是任命法官時須考慮的唯一準則。這亦標記法官的指定不應根據任何其他因素,例如政治上的考慮因素。”
“《國家安全法》第四十四條規定指定若干名法官作為指定法官,這並不意味著在司法機構工作的其他法官不適合獲指定。。。當指定法官的任期屆滿時,其他合適的法官亦可獲指定成為指定法官。這個安排尤其適用於來自普通法適用地區的香港終審法院非常任法官。”
“有關案件的排期、處理、委派哪一位或哪些法官負責處理案件或上訴,乃由相關級別的法院領導決定。這些事宜全然屬於司法機構的職責範圍。”
這份聲明背後的潛臺詞,已經躍出紙面了:
1.審理國安法的法官,只能來自現任法官,所以不能臨時及突擊委任;
2.任命法官,只能由終審法院首席法官牽頭的委員會推薦,行政長官只是且只能負責最後的任命;
3.任命法官只考慮專業水準,不能考慮政治因素,結合第二點,還是強調只能終審法院的委員會說了算;
4.被指定的法官不是封閉的、自成體系的,來自普通法地區的外籍法官必須予以考慮;
5.派哪個法官審理國安案件、什麼時候審、怎麼審,都是司法機關的權責,行政不能參與(包括行政長官)。
很清楚了,這份聲明就是終審法院首席法官對國安法的表態:
1.對國安法沒有態度;
2.認為國安法會剝奪司法機關的權力;
3.強調終審法院對法官有絕對的用人權;
4.強調法院對國安案件有絕對的控制權。
這是一份檄文。
聲明的最後的一段話再次重申此意思:
司法機構的獨立性和法治乃是香港社會的基石,並受到《基本法》的保障。保持和維護司法機構的獨立性和法治,乃是香港司法機構的使命和憲制責任。
這番話本沒有問題,但在國安法公佈之初說出,要表達的特殊含義就不言自明瞭。
這就是一種抗拒。
而靖海侯提醒大家需要知道的是:終審法院的首席法官,是香港司法機關的第一人,是特區三大首長之一,是建制內享受顯赫地位的香港公職人員。
說明了什麼?
體會。
六
培僑學校掛橫幅事件。
國安法明確特區要推行國安教育。公佈施行後,特區政府教育局向學校發出通告,表示將全力以“多重進路方式”支援學校,推展相關教育內容。
然而7月2日,培僑學校收到教育局地區聯絡主任的質詢。原因是:
學校為何在校園內掛“慶香港回歸,賀國安立法”的橫幅。
質詢內容為:橫幅由誰提供,此行為屬於讓政治進入校園。
教育局地區聯絡主任的意思很明確了:這事違規。
發起質詢的,也是香港的公務員。
七
一切源于“政治中立”的迷思。
2002年7月1日,香港特區首任行政長官董建華,宣佈在特區政府推行“高官問責制”。從此特區政府公職人員分為兩類:
司局長、公務員。
後者只負責執行司局長決策,履職時不允許帶有政治態度和政治立場,要保持“政治中立”。
高官問責制自有其必要性和合理性,但一個客觀結果是:
在政治擔當上,問責官員成了孤家寡人。
並且,由於社會的“泛政治化”、特區政府的弱勢,反而造就了另一個客觀結果:
“政治中立”公務員,在社會中並沒有建立政治中立的觀感。宣稱“政治中立”的他們,其中不少人,客觀上乃至主觀上站在了反對派的一邊。
他們不為“老闆”負責,縱是“老闆”正陷於水深火熱中。
“政治中立”下的公職人員,必然會有以下表現:
1.沒有大局意識,不會自覺協同特區政府的大政方針;
2.不關心施政成敗,只有“搵食”心理、打工仔心態;
3.不負責解決問題,所以不會主動建言獻策,為“老闆”分憂;
4.坐視局面發展,不會為“老闆”排雷。
事實是,宣稱“政治中立”的其實也有很多沒有“政治中立”的表現:
1.修例風波中,公務員發起反對集會,甚至沖到一線破壞;
2.修例風波中,不少法官在審理相關案件時讚賞“少年犯”有“正義感”;
3.修例風波中,“政治中立”的公營機構香港電臺成為黑衣人的“喉舌”。
就是在國安法公佈後,協助7月1日打傷警察的人逃跑的,還出現了幾名公職人員。
問題普遍,問題依然。國安法公佈施行後,相信在很長一段時間內,也不會發生根本的變化。
八
香港回歸時,原港英政府的人整體轉為特區政府的人。對他們來說,似乎一切都沒有變化。
如今,他們成長了起來,有的已經成為問責官員。
香港回歸後,新的公職人員加入,在長久奉行的、寫入官方手冊的“政治中立”原則指引下,他們也沒有接受應有的政治訓練。
這是香港公職人員缺乏政治意識的原因,也是香港缺乏政治人才的原因。
經歷一場修例風波,香港回歸以來最大的政治災難,特區政府或許已意識到問題的嚴重性。
7月8日,特區政府向立法會公務員及資助機構員工事務委員會提出建議:所有今年7月1日或之後新入職的公務員,必須簽署檔確認擁護《基本法》以及效忠香港特區。
能解決問題嗎?
2020年7月1日之前的公務員呢?
兩個詞:積重難返;聊勝於無。
這是一種探索,建章立制的開始。
也只是開始。
九
事,終究是要靠人辦的。
“一國兩制”的經,要防止念歪;“港人治港”的方針,要防止走樣。
歸根到底,都在育人、選人、用人問題上。
此事,任重而道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