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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通報毛洪濤絕筆信調查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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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通報毛洪濤絕筆信調查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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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通報毛洪濤絕筆信調查結果

2020年11月27日 23:24

成都大學原黨委書記毛洪濤自殺一個多月後,今天(27日)下午,成都市就其「絕筆信」反映的問題,公開了調查結果。

通報稱,他微信反映的問題與事實不符,在較長時間內焦慮情緒日益加重,採取極端行為。調查組也發現成都大學一些問題,要求該單位認真整改落實。

10月15日,毛洪濤稱在工作中受到了相關壓力,在朋友圈留下「絕筆信」後失聯。次日清晨,他的遺體在當地一河道內被發現,警方證實為溺水身亡。

毛洪濤出生於1970年11月,河南武陟人,38歲獲評教授,次年被聘為博士生導師,曾任西南財經大學研究生院常務副院長、四川旅遊學院副院長、眉山市委常委、宣傳部長等職。他還是國務院政府特殊津貼專家、國家「有突出貢獻中青年專家」。

他的自殺引發廣泛關注。成都市新聞辦表示,成立由市紀委監委、市委組織部、市委宣傳部、市委教育工委、市公安局組成的聯合工作組,對有關情況進行全面調查。

11月27日,成都市聯合調查組發佈「關於毛洪濤事件有關情況調查的通報」,分5個方面核查他朋友圈所發佈的內容,比如稱成都大學校長王清遠「拉幫結派、排斥異己、獨斷專行」等,並提出具體工作建議。主要內容如下——

毛洪濤同志長期以來工作上自我要求高、壓力大,出現明顯身心疲憊狀態,其社會角色、自我預期與心理感受落差較大,缺乏專業醫療幫助和有效疏解,在較長時間內其焦慮情緒日益加重,在認知上逐漸形成一種思維定勢,並採取極端行為。

毛洪濤同志微信朋友圈所發內容缺乏事實根據,與調查談話中成都大學領導班子及師生反映情況和實際感受出入較大。

毛洪濤同志到任初期,因專業背景、工作經歷、性格特質、思路方法與王清遠同志有差異,在具體工作上存在過分歧。2019年9月,毛洪濤同志向市委組織部作了反映,市委組織部主要負責同志在調查了解相關情況後對毛洪濤、王清遠同志進行了談話提醒。此後,通過工作磨合,兩人總體配合較好,班子運行正常。

調查談話對象普遍認為王清遠同志屬於學者型領導幹部,性格很直,有什麼不同意見,均直截了當、當面表達,有時比較固執,但沒有發現王清遠同志「獨斷專行」和「用陰招、泄私憤」的情況,也未發現「拉幫結派」的現象。

學校班子成員和中層幹部普遍認為,王清遠同志不存在「披著學者的外衣,滿心名利追逐」的問題。經認真調查核實,未發現王清遠同志存在違紀違法行為。

學校師生普遍反映,近年來學校建設管理日益規範,發展目標更加清晰,在學校管理和發展中雖然有需要完善的地方,但不存在毛洪濤同志所指的嚴重問題。

調查談話中,學校班子成員也普遍談到,王清遠同志帶領學校行政班子組織實施黨委有關決議,學校落實黨委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總體正常,毛洪濤同志反映的「不講政治、破壞規矩」的問題缺乏事實依據。

經認真核查,儘管毛洪濤同志微信反映的問題與事實不符,但在調查中也發現成都大學還存在學校管理制度機制不夠完善、學科建設發展不夠均衡、教職員工反映的問題解決不夠及時等問題。成都大學要擔當擔責,認真整改落實。




神州快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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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1月27日上午,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依法公開開庭審理上訴人趙玉林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一案,併當庭宣判。裁定駁回趙玉林上訴,維持哈爾濱市中級人民法院認定被告人趙玉林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的刑事判決,依法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審理查明,2019年2月14日21時20分許,黑龍江省哈爾濱市公安局雙城分局交通警察大隊在雙城鎮精兵衚衕兩側設置兩處檢查卡點,依法對過往車輛駕駛員酒駕等違法行為進行檢查。上訴人趙玉林醉酒駕駛吉利轎車駛入精兵衚衕,在交警持酒精測試發光指揮棒示意其停車接受檢查時,趙玉林加速繞開攔截的交警強闖第一道卡點,在看到前方第二道卡點的交警正在路中央執法的情況下,仍駕車加速沖卡,撞飛執勤交警被害人單立冬,致單立冬胸肋骨及股骨多發性骨折,肝、脾破裂,創傷性、失血性休克,經搶救無效於次日死亡,致現場待檢起亞轎車內駕駛員喬某、乘車人李某受傷。趙玉林在繼續駕車逃逸過程中,車輛撞上精兵衚衕東側四野廣場花壇,趙玉林棄車逃跑,後被追趕來的交警當場抓獲。經鑒定,趙玉林血液中乙醇含量為146.02mg/100ml;趙玉林所駕吉利轎車行駛速度為82.66km/h;喬某所駕駛起亞轎車損失6580元。

庭審中,法庭組織檢辯雙方進行了法庭調查、法庭辯論,上訴人趙玉林作了最後陳述。休庭後,合議庭對案件進行了評議,並報審判委員會討論,當庭宣判。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認為,上訴人趙玉林醉酒後駕駛車輛,在公安機關依法對其攔截檢查時,為逃避酒駕處罰,不顧在場人員安危,駕車加速強行連闖兩道卡點,造成一人死亡,兩人受傷,一台車輛受損的嚴重後果,其行為嚴重危及公共安全,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趙玉林曾多次違章駕駛,案發當天不聽勸阻,執意酒後駕車,並加速沖卡,將正在執行公務的交通警察撞致死亡,在明知撞上執勤交警後,繼續駕車逃離直至車輛撞上障礙物,棄車逃跑,並唆使同車人逃跑,其主觀惡性極深,犯罪情節極其惡劣,犯罪後果極其嚴重,應當依法嚴懲。遂作出以上裁定。

部分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公安幹警,被害人、上訴人家屬及多家媒體記者40餘人旁聽了庭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