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歷年的政府工作報告,必提香港,提到香港,必說“十二個字”:
“一國兩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
為什麼“一國兩制”“港人治港”加引號?
因為有特定的內涵、特殊的指定。
因為憲法和基本法中均沒有這八個字,其屬國策與治港方針,而非法律概念。
為什麼高度自治不加引號?
因為高度自治已經法定化。
基本法第一章第二條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授權香港特別行政區依照本法的規定實行高度自治,享有行政管理權、立法權、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
基本法第十二條香港特別行政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個享有高度自治權的地方行政區域,直轄於中央人民政府。
可以簡單理解為:
“一國兩制”是根本制度,“港人治港”是實踐機制,高度自治是法律授權與承諾。
高度自治的根本保障和重要體現就是“一國兩制”和“港人治港”。而“港人治港”、高度自治又是“一國兩制”的重要構成。
二
“一國兩制”是總方針、大框架,很好理解,不再贅言。
對於高度自治,不少港人卻有多重認識上的誤區:
1.高度自治=自治;
2.香港的資本主義制度與內地的社會主義制度,地位相等;
3.香港譬如“聯邦制”下的一個地方。
這些,明顯都有問題。
高度自治=自治嗎?
注意基本法裡的這些用詞:“授權"....實行高度自治;“享有”高度自治權。
授權有授多少的問題,高度有多高的問題。而“享”,古語指祭祀受用,其意也是“給多少”就受用多少。
香港的資本主義制度與內地的社會主義制度地位相等嗎?
可以並立且並行不悖,但地位絕不相等。2017年,總書記視察香港時說,“在統一的國家之內,國家主體實行社會主義制度,個別地區依法實行資本主義制度”。
主體就是主要,正如“兩制”派生、從屬於“一國”,香港的資本主義制度必然要服務、服從于作為國家主體的社會主義制度。
而在基本法規定中,香港實行資本主義制度是有期限的,即“五十年不變”。也即香港的制度到了2047年,可以授權延續,也完全可以依法廢止。
香港是譬如“聯邦制”下的一個地方嗎?
還是回到基本法的用詞上來。基本法明確指出,香港是“地方行政區域”“直轄於中央人民政府”。
中國是“單一制”國家,根本不存在“聯邦制”。如此比喻,同樣沒有現實基礎和法律基礎。因此,就是稱呼香港為“直轄區”,也沒有問題。
沒有問題,而問題叢生,何以?
“港人治港”。
三
關於“港人治港”,基本法中並沒有這四個字。
追根溯源,回到香港回歸前,中英聯合聲明上來。
中英聯合聲明,全名《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大不列顛及北愛爾蘭聯合王國政府關於香港問題的聯合聲明》,生效於1985年5月27日。其第八條規定: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由當地人組成。
此其一。
中英聯合聲明,尚有三個附件。附件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對香港的基本方針政策的具體說明》中,第一部分指出: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和立法機關由當地人組成。
聯合聲明的內容其後得到了基本法的確認和體現。
第四十四條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由年滿四十周歲,在香港通常居住連續滿二十年並在外國無居留權的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公民擔任。
第六十七條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由在外國無居留權的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公民組成。
第九十條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終審法院和高等法院的首席法官,應由在外國無居留權的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公民擔任。
第九十九條規定: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各部門任職的公務人員必須是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
第一百零一條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可任用原香港公務人員中的或持有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身份證的英籍和其他外籍人士擔任政府部門的各級公務人員,但下列各職級的官員必須由在外國無居留權的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公民擔任:各司司長、副司長,各局局長,廉政專員,審計署署長,警務處處長,入境事務處處長,海關關長。
這就是“港人治港”。
四
可以看出,相比中英聯合聲明,其實基本法更邁進了一步,放寬了約定。
1.政府由當地人組成,卻容許問責官員之外的人擁有“雙重國籍”;
2.對法官,除終審法院和高等法院的首席法官外,不要求其放棄外國居留權;
3.即便是立法會議員,也允許不超過20%的非中國籍或有外國居留權的永久性居民擔任。
如此便不難理解了:
為什麼香港有那麼多外國籍的公務員?
為什麼香港有那麼多外國籍的立法會議員?
為什麼香港有那麼多外國籍的法官?
“港人治港”的內涵也清楚了:
1.抓大放小,只規範了“關鍵少數”;
2.永久性居民是基本條件;
3.外國人擔任香港的公務員、立法會議員、法官,是合法的。
這就是誠意。
實行“一國兩制”的誠意。
落實“港人治港”的誠意。
授權高度自治的誠意。
然而,問題就出這裡。
五
什麼問題?兩個。
1.“小圈子”選人。
在香港,雖然國家不承認,但擁有雙重國籍的人比比皆是。僅擁有BNO護照(英國海外居民),就有近三百萬。
而“關鍵少數”只能在沒有外國籍或外國居留權的人中產生。而擁有外國居留權的人中,香港的精英群體比例最高。回歸前,英國還偷偷搞了一個幾十萬人的“居英權”計畫,將前殖民政府時代的一眾政府、立法會和法官要員覆蓋其中,埋伏在回歸後的建制當中。
他們過渡至回歸後的建制當中,為了躋身最尖端的崗位,願意放棄外國居留權的又有多少?
少之又少。
所以,2016年立法會選舉時,現任主席梁君彥直至選舉立法會主席前一天,才拿出了放棄外國居留權的證明。
2.存在“雙重效忠”問題。
僅約束“關鍵少數”,導致大量的公務員、20%的立法會議員、絕大多數的法官都可以保留外籍身份。
須知,加入美國籍的時候,他們已經宣誓效忠美國;
須知,加入英國籍的時候,他們已經宣誓效忠英國。
而現在,他們一步從殖民時代進入特區時代,體制不變,崗位不變,身份不變,工作內容不變,除了“關鍵少數”,連宣誓都沒有。(最近特區政府公務員事務局局長表示,已就公務員宣誓政策展開準備。)
六
依法治國,依法治港。
基本法規定了,就要執行。所以陷入兩難境地。
選擇特區政府問責官員,基數太小;
外國人參與香港的立法工作,匪夷所思,卻是合法的;
外國人在香港當法官參與審判,匪夷所思,卻是合法的。
因此,從全域視野來看:
1. “港人治港”不徹底;
2.“港人治港”與“外國人治港”客觀並立。
會影響管治嗎?一定會。
會並行不悖嗎?一定會。
七
一場修例風波暴露了所有問題。
政治人才乏缺,處理複雜局面時猶豫不定;
公務員參與了罷工、暴動;
暴徒貼反動文宣,政府部門不去執法:
中資企業被砸,裝上護欄自保,反被政府部門控告“僭建”;
法官稱讚暴徒“正義有良心”......
不一列舉,不勝枚舉。
八
“一國兩制”實踐已23年。
“一國兩制”事業在發展,主流論述尚未與時俱進。理論上的創新、制度上的問題、原有概念上的正本清源,很多工作亟待展開。
對“港人治港”,亦然。
香港隔壁的澳門,特區政府裡已有很多內地背景的優秀人才加入。香港有嗎?零個。
容許內派幹部成為香港永久性居民,在基本法軌道上,為今後進入特區政府暢通管道,可以嗎?未必不行。
信守法律承諾,可以讓外國法官繼續主審案件,但有更多約束制度和回避舉措,明確其優先效忠和服務的物件可以嗎?理所當然。
九
政治路線確定以後,幹部就是決定的因素。
一句話,制度終究是靠人執行的。
解決香港的問題,就是但考慮解決國安法執行的問題,奧義都在其中:
立足“港人治港”,保證“港人治港”。
此事,急且長遠。
靖海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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