偶上某登(本港著名網上平臺),見一貼文,有提倡香港行民族自決之嫌。
作者舉蘇聯時代的愛沙尼亞和蘇俄兩國的關係,和現時的中港關係作類比。作者認爲:身爲加盟國的愛沙尼亞可以根據蘇聯修憲違反《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所述之民族自決權利,自動獨立。而現今香港也可跟隨愛沙尼亞,根據《公約》自動獨立(《基本法》第39條有規定《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的國際公約》適用於香港》。作者還特別指出,他觀點的高明之處是愛沙尼亞和香港都是在社會主義政體下存在,故具可行性。
首先,文章的類比是錯誤的。
蘇聯全名: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邦
中國全名:中華人民共和國
單單是名字都已見 蘇聯是聯邦制,中國不是聯邦制,是單一制。
用聯邦制的成員邦和聯邦各有主權的關係。去替換單一制下,中央和地方關係,授權及被授權的關係,及單一制下國家主權只屬於中央的事實。香港若依文章的類比,豈不升格為“國家”?
不知道作者是否故意“糊塗”,《基本法》規定香港是中國的一個地方行政區域。翻開《基本法》第2頁,第4頁,白紙黑字寫明香港是中國不可分離的部分(第一條);香港特區是中國的一個享有高度自治權的地方行政區域,直轄於中央人民政府。(第十二條)。(第十二條可視爲對第一條的具體規定和説明)
第二個槽點,文中認為《公約》的民族自決權利適用於香港。
事實是,香港在1970年代已被移出「殖民地名單」,因為聯合國同意香港自古以來是中國的領土,只不過被英國用武力強佔,既然不是殖民地,是主權國家的領土,就不存在「民族自決」的選項。故自97前,對於《公約》,只有「部分適用」的條款在香港實施。在97後,也可見《基本法》的相關規定:
「第三十九條 :《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經濟、 社會與文化權利的國際公約》和國際勞工公約適用於香港的有關 規定繼續有效,通過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律予以實施。」(文章作者有斷章取義之嫌。)
文章通篇妖言惑衆,以偷換概念,活用類比的方式包裝錯誤的觀點。對《基本法》,《憲法》欠瞭解者,頗容易就中了“邪”。
煽惑人心的觀點能在年輕人中大行其道絕不是“無源之水”“無根之木”。有賴無用政棍標簽鮮明的“敵人”(反中),標榜“偉光正”的目標理想(民主光復香港)。我們不少滿懷壯志,滿腔熱誠的年輕人瞬間被這些“理想”俘虜。登上愚蠢政棍實現愚蠢政治理想的戰車上,衝擊一國兩制,最終車毀人亡。
政治不是過家家,不是打機打“爆機”,不是在電腦前玩戰略游戲看著己方以萬計的性命消失而無任何感覺,輸了便輕鬆“讀檔再來”。
行成于思毀於隨,所謂“義士“們,也請您們拷問自己的良心,到底在做什麽?求同存異才是正道,企圖破壞一國兩制,妄圖動搖十四億人民的前途幸福均是極度不智的。
如果香港會亡,不會因香港以外而亡。而是亡於内,亡在作這類文章的好事之人手上。
王其宇 香港大學學生
香港建設專業聯會青年部理事
香港建設專業聯會
** 博客文章文責自負,不代表本公司立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