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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檢察機關對「12瞞逃案」提審 內地專家:涉案者最高可判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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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檢察機關對「12瞞逃案」提審 內地專家:涉案者最高可判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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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檢察機關對「12瞞逃案」提審 內地專家:涉案者最高可判7年

2020年12月17日 08:59 最後更新:09:02

外界關注的「12港人偷渡案」昨日(12月16日)出現新進展:據深圳市鹽田區檢察院通報,當中10名涉偷渡港人被深圳檢方提起公訴,其中,2人涉嫌組織他人偷越邊境罪,8人涉嫌偷越邊境罪。另外對於另外2名未成年嫌疑人,檢方將擇日舉行不公開聽證。

內地法律界人士認為,該案是簡單刑事案件,相關人士犯罪事實與證據均在內地轄區發生,在內地開展刑事訴訟程序合法合規,也合乎情理。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涉案人員或將面臨最高7年的刑期。

12名參與「反修例風波」活動的香港人今年8月下旬,試圖搭乘快艇前往台灣,經過大陸水域,途中被中國內地海警截獲,並被內地檢察機構正式逮捕,後被關押在深圳鹽田看守所。

12名被逮捕的港人年紀在16至30多歲之間,所有人都是在香港保釋期間潛逃,其中包括亂港團體「我要攬炒」和「香港故事」的成員李宇軒,他早前被控涉嫌違反「國安法」被捕,之後獲本地法庭批准保釋,期間外逃。

被捕的「我要攬炒」成員李宇軒。

被捕的「我要攬炒」成員李宇軒。

據深圳警方通報,8月23日廣東海警查獲12名非法越境人員,因涉嫌偷越國(邊)境犯罪被警方依法採取刑事拘留強制措施。11月27日,深圳市公安局鹽田分局發佈通報,上述12名人士的案件偵察終結,並依法移送鹽田區人民檢察院進行審查起訴。

全國港澳研究會理事田飛龍。

全國港澳研究會理事田飛龍。

全國港澳研究會理事、北京航空航天大學法學院副教授田飛龍對《環球時報》表示,從流程來看,「12港人偷渡案」由深圳檢方提起公訴後,也將由內地司法機構進行審判並執行相關刑期。根據中國內地法律規定,「涉嫌組織他人偷越邊境」的骨幹人員將面臨2到7年的刑期,而普通的偷越邊境罪將面臨2年以下刑期。由田飛龍的講話推斷,涉案的「蛇頭」有機會被判監7年。而其他偷渡者最高可判監2年。

全國港澳研究會理事、香港城市大學法律學院前副院長顧敏康表示,從拘捕、逮捕、提起起訴到正式公訴,內地公安機關和檢察院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各項規定有序進行,尤其是在辦案時限上嚴格遵守訴訟法規定,嫌疑人的權益得到應有保障。

由於事件發生在「港區國安法」在香港落地後,「12暪逃案」也被部分海外政治人士炒作:來自英國、美國、澳大利亞、加拿大、日本等國的155名國會議員曾向香港特區政府發出公開信,要求12名港人「必須立即被送回香港並在香港受審」。

田飛龍認為,「12港人偷渡案」雖然在「港區國安法」實施的大背景下發生,但其本身並非「港區國安法」案件,而是一個「性質非常簡單的」普通刑事案件。由於該案的犯罪事實和證據均在內地轄區發生,根據屬地原則,移交香港並不利於訴訟的順利展開,因而由內地司法部門負責訴訟和審判,合法合規,也合乎情理。

全國港澳研究會副會長劉兆佳分析稱,此案的這一進展在意料之中,「這是內地執法司法機關按照法律辦事而已,不會因為香港部分反對勢力和西方一些反華和持雙重標準的政客的壓力而退縮。」




Arie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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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國Ariel

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目前數案纏身,負責審理其案件的法官蘇惠德早前曾接到死亡恐嚇,而外國政府又不斷為黎智英發聲,企圖干擾本地法庭的審訊。內地法律界生起一種聲音,建議將黎智英移送至內地受審。

黎智英被拘押候審。

黎智英被拘押候審。

多名歐美政客近日對黎智英案不斷批評,美副總統彭斯、美國務卿蓬佩奧相繼發文要求撤控及「立即釋放黎智英」。此外,美國共和黨籍參議員盧比奧、里克·斯科特(Rick Scott)、歐盟對外行動署發言人馬斯拉里(Nabila Massrali)等人也都對此案指指點點。

對此,香港律政司發言人表示,這些行徑除了不尊重香港特區的司法制度、損害法治精神之餘更是企圖干預他國內政。

全國港澳研究會理事顧敏康。

全國港澳研究會理事顧敏康。

全國港澳研究會理事顧敏康撰文,建議移交黎智英到內地審訊。顧敏康稱,《港區國安法》第55條有3種情況可引用香港國安法有關條例,包括:1. 當案件涉及外國或境外勢力介入的複雜情況;2. 出現香港特區政府無法有效執行本法的嚴重情況的;3. 以及出現國家安全面臨重大現實威脅的情況的。

顧敏康表示,市民對司法機構一些法官抱有疑慮,依法把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移交內地司法機構審理,當然「合理合法」。

顧敏康形容,黎智英是反中亂港集團的總指揮,投靠勾結外國勢力「叛國禍港」的首席漢奸,指他一旦被一些法官「高高舉起、輕輕放下」,國安法的威信會蕩然無存。

顧敏康認為,黎智英案符合《港區國安法》第55條移交內地審訊的情況,提到即使黎智英一旦被「輕輕放下」,特區政府亦可以上訴,不過,既然存在有效執行《港區國安法》的不確定性,就應該選擇適用第55條。

顧敏康又說,《港區國安法》出台後,以美國為首的西方國家打著「人權」的旗號實行制裁,說明存在《港區國安法》第55條第3款指的「國家安全面臨重大現實威脅」。

對於相關問題,律政司司長鄭若驊昨日(12月16日)表示,以恐嚇要求釋放被拘者是徒勞無功。此外 ,當被問到「是否會將黎智英送至內地受審」問題時。她表示,案件已進入司法程序,因此不能作任何回應。

高人認為,外國政府愈施壓,中央判斷香港法庭能正常審理黎智英案的機會下降,按《港區國安法》第55條將他移送內地審訊的機會就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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