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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局: 《禁蒙面法》終極上訴 政府全面大勝 合法集會遊行 都會禁止蒙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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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局: 《禁蒙面法》終極上訴 政府全面大勝 合法集會遊行 都會禁止蒙面

2020年12月21日 14:00 最後更新:14:19

港府去年10月引用《緊急條例》訂立《禁蒙面法》所惹起的風波,隨著今天(12月20日終審法院的終極判決,而一鎚定音,政府全面勝訴。

整件事源於港府去年反修例風波愈演愈烈,街頭暴力不絕,政府無法制止。遂於去年10月引用《緊急條例》訂立《禁蒙面法》,禁止在非法以至合法示威中蒙面。

蒙面示威者一般較普通示威者更暴力。資料圖片

蒙面示威者一般較普通示威者更暴力。資料圖片

政府緊急立法後,25名反對派議員提出司法覆核,質疑《緊急條例》及《禁蒙面法》的合法性與合憲性。

第一場法律仗在高院原訟庭開打。高院原訟庭在去年11月裁定,政府引用《緊急條例》訂立《禁蒙面法》剝奪了立法會的立法權力,指政府引用《緊急條例》訂立法例違憲,《禁蒙面法》不具法律效力。

政府不服上訴。第二場仗在高院上訴庭開打。在本年4月,高院上訴庭判政府部份上訴得直,上訴庭認為1. 就引用《緊急條例》合憲性問題,判政府得值,政府在緊急情況下可以引用《緊急條例》訂立法例。2. 至在不同性質的遊行集會禁蒙面的所謂「相稱性」問題。上訴法庭裁定禁止任何非法集結人士使用蒙面物品是相稱的,是合理安排,但在合法的集會及遊行禁止使用蒙面物品則不相稱,不應禁止。

金牙大狀話,政府在上訴庭只是部份勝訴,保往了引用《緊急條例》合憲,非法遊行集會可以禁蒙面,但合法遊行集會仍然不可以禁蒙面。以去年的示威情況,幾次大型合法遊行最後都變成極嚴重的暴力衝突,合法集會遊行同樣應該禁止蒙面,只要遊行者無意犯法,露面本來毫無問題。

政府想上訴,對家也想上訴。港大法律學院首席講師張達明在裁決後話,上訴庭裁決基礎主要參考歐洲等人權案例,上訴庭想法「有啲離地」,不符過往實際常見情況,例如警方會因小部分的暴力行為而解散集會。另外,《禁蒙面法》對於參與暴力的人士而言,相對身負的控罪,控告多一條蒙面罪影響不大,認為這次裁決有上訴空間。

結果雙方都上訴,要打最後一場仗,打到上終審庭。終審庭5個法官開庭,包括首席法官馬道立、終審法院常任法官李義、終審法院常任法官霍兆剛、終審法院常任法官張舉能(候任首席法官)及終審法院非常任法官賀輔明勳爵。最後5人達成一致裁決,判政府全面勝訴。

1. 終審庭維持上訴庭就政府引用《緊急條例》主法合憲的判決。終審庭認為,立法會沒有在《緊急條例》下授予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一般立法權力制定主體法例的權力,而只是授予在緊急情況下制定附屬法規的權力。儘管根據《緊急條例》,在緊急情況下制定附屬法規的權限既寬廣且有彈性,這種權力並非違憲。這種權力不是完全沒有限制的。相反,它是受到有效的制約:透過《緊急條例》本身的規定;司法覆核的司法制約;立法會藉先訂立後審議程序的立法制約;以及基本法的規定,即任何根據《緊急條例》而限制受保障權利的規例必須符合「依法規定」及「相稱性」的要求。

2. 終審庭認為自由並非絕對。就《禁蒙面規例》所禁止的行爲是否相稱,終審庭裁定:儘管《禁蒙面規例》限制集會、言論自由及私隱權,而這些都是受到基本法及《香港人權法案》所保障的權利,但此等權利並非絕對權利,而是受到合法限制的。這些合法限制包括:公眾安全、公共秩序,以及保障他人權利的考慮。

3. 終審庭裁定無論非法或合法的集會遊行,政府都可以禁止使用蒙面物品,在每一種情況下的限制都是相稱的。終審庭推翻了上訴庭裁定合法集會遊行不可以禁止使用蒙面物品的裁決。

終審庭解釋裁決時指出,禁止蒙面的限制,是爲了達致避免及遏止和平的公眾集結演變成暴力之正當目的。該等限制是相稱的,沒有超乎合理所需。在尋求爲社會帶來裨益和此等限制損害了個人權利兩者之間,《禁蒙面規例》已取得公正的平衡。

終審庭特別提到,去年10月初,香港已出現的法律與秩序敗壞的情況,終審庭在作出有關裁定時强調這項證據。而該項證據顯示《禁蒙面規例》旨在應對持續多個月的暴力情況,使用蒙面物品對示威者和其支持者起壯膽作用,讓個別人士濫用匿名身份以逃避法律責任及警方調查。香港街道上的情況變得嚴峻。市民不敢外出,而堵路及公共交通設施封閉對廣大市民造成嚴重不便。終審庭亦須充分考慮希望和平示威但因爲持續出現的暴力而卻步的人士的利益,以及那些因爲暴力示威者而身體遭受傷害及財產受到破壞的人士的利益。終審庭也需考慮香港的整體利益: 蒙面示威者在隱藏身份下,以爲不用受到法律制裁而作出損害法治的行爲。結論是《禁蒙面規例》是政府作出的一個相稱回應。

早前中大畢業禮還有不少蒙面示威者。

早前中大畢業禮還有不少蒙面示威者。

金牙大狀話,政府今次全面勝訴,由於是終審,再無上訴空間,未來無論是合法抑或非法的示威遊行,都會全面禁止蒙面,即示威者一蒙面,就馬上可以拘捕。




Ariel

** 博客文章文責自負,不代表本公司立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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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面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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