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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青年認毀港鐵幕門 各被判囚26個月

兩青年認毀港鐵幕門 各被判囚26個月

兩青年認毀港鐵幕門 各被判囚26個月

2020年12月24日 13:01 最後更新:13:03

兩人打碎至少14塊月台幕門。

兩名青年盧智聰與林俊上月底承認,去年10月中凌晨暗中闖入將軍澳港鐵站內破壞設施,打碎至少14塊月台幕門,導致港鐵須支付逾200萬元維修費。區域法院法官練錦鴻批評,兩人破壞車站之餘,亦破壞了社會和諧和市民之間的互信,以及市民安居樂業的權利,而且強調暴力沒有任何美化和合理化的餘地,判處兩人各入獄26月。

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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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練錦鴻判辭中形容去年10月是「多事之秋」,去年港府10月初實施《禁蒙面法》意圖令示威者有所避忌,卻激發更激烈衝突。將軍澳地鐵站雖已關閉,但在10月7日閘門被撬開,於是兩人翌日凌晨進入車站犯案。

兩人分別聲稱為「表達意見」,以為可以違法達義,但他們行為的唯一後果是破壞。他們不但破壞了交通系統,亦破壞了社會和諧和市民之間的互信,以為市民安居樂業的權利。即使他們將車站打碎,他們感不滿的政策不會一夜間消失,社會不會立即變得人人平等,自由,世界大同。法庭同意兩人並非為個人利益犯案,且沒有攻擊對象,但他們根本不清楚他們想要的是什麼。

被告盧智聰。 資料圖片

被告盧智聰。 資料圖片

法庭不排除他們是受旁觀者鼓勵和道德上的支持而犯案,兩人犯案的手法離他們追求的民主和平公義,愈來愈遠。法庭的判刑不能讓人以為,年輕有理想就可以為所欲為,法庭強調暴力就是暴力,沒有任何美化和合理化的餘地。

法庭參考過兩人的精神科報告,認為兩人有受精緒問題,但未至於構成合理減刑因素,且本案乃不涉及人命傷亡,犯案人數較少。

2023年10月,波羅的海一條連接芬蘭和愛沙尼亞的海底天然氣管道與通訊電纜受損,芬蘭當局調查後發現,懷疑是因船錨拖拽造成,事件與香港註冊貨櫃船「新新北極熊號」有關。肇事貨櫃船的中國籍男船長被捕,被控刑事毀壞罪,另被海事處票控,案件星期二(1月20日)在東區裁判法院再訊。主任裁判官張志偉應辯方要求將案押後至2月11日作答辯,被告續還柙。

港貨輪船長被控刑毀芬蘭愛沙尼亞海底管道電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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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表示,已於近期會見被告,但因涉案文件數量眾多,庭上透露涉逾十名證人,需時審視及與被告商討答辯方向,申請押後。

主任裁判官張志偉指,上一次提堂被告曾表示會承認傳票的控罪,但恐答辯方向不一,法庭會給予時間讓辯方了解情況。張官遂應辯方要求將案押後至2月11日,屆時聽取答辯。被告沒有擔保申請,續還柙候訊。

主任裁判官張志偉將案押後至2月11日,屆時聽取答辯。

主任裁判官張志偉將案押後至2月11日,屆時聽取答辯。

被告萬文國,43歲,報稱職業為船長。就刑事毀壞罪,他被指於2023年10月8日,約凌晨2時(船上芬蘭時間),即香港時間2023年10月8日早上7時,在處於芬蘭灣的公海的一艘香港註冊貨輪「新新北極熊」上,為當其時掌管或指揮該船隻的人,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他人的財產,即位於芬蘭和愛沙尼亞之間的一條天然氣管道及海底電信電纜,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摧毀或損壞。

被告另被票控兩項「沒有確保該船舶符合指明貨船的附加規定」罪,傳票由海事處在2024年9月發出,分別指他在2023年10月11日至12月6日期間,身為169公尺長之集裝箱船舶「新新北極熊」號之香港註冊船舶的船長,沒有確保該船舶附合《第 369S 章》規定,即在沒有足夠船錨的情況下,仍繼續由俄羅斯前往中國的航程;以及在2023年10月28日至11月3日期間,沒有確保符合《國際海上人命安全公約》附件第 V 章第28條第2款規定,即沒有提交每日申報予該船舶的公司。

案件編號:ESCC1210/2025、ESS24218-24219/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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