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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評會》馮沛賢:【遲來的正義 《港區國安法》發揮震懼之力】

博客文章

《青評會》馮沛賢:【遲來的正義 《港區國安法》發揮震懼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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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評會》馮沛賢:【遲來的正義 《港區國安法》發揮震懼之力】

2021年01月07日 15:45 最後更新:15:50

日前,警方國安處終於採取雷厲風行在全港各地多處出擊搜捕亂港禍國份子,是次涉案人數之廣皆是史無前例,令到亂港禍國份子陣腳大亂,發揮《港區國安法》的震懼之力。港大法律系前副教授戴耀廷及多名攬炒派頭面人物均在是次行動中告落網,全部有份組織、策劃或參與去年7月舉行的「35+」初選。筆者認為是遲來的正義,《港區國安法》早於去年6月30日晚生效,一個月後亂港禍國份子便有「35+」初選行動以配合戴耀廷提出的攬炒十步曲。攬炒十步曲本質上就是奪權的行動,目的是迫行特區政府停擺無法正常運作;串聯外國勢力對我國進行制裁以影響我國的繁榮及經濟發展;令到中央政府失去對港的管治權;最終是將香港從中國中分裂出去。

這些明確的目的就是分裂國家及顛覆國家政權,而「35+」初選行動就是一個實際的行動進行顛覆國家政權。《港區國安法》在去年6月30日晚生效後不設追溯期,如果這些亂港禍國分子是被人誤導或者知所進退便會不會參與「35+」初選行動;但這些仍然參加「35+」初選行動的執迷不誤的人便是根本地想推翻中央政府在中國的管治權,漠視全國人大常委會釋出的善意。亂港禍國分子不斷挑戰全國人大常委會的底線,如果熟悉內地政情的人便會知道中央政府不會無限地退讓,正如國家主席習近平提出要有底線思維,面對這些執迷不誤的人不斷進行破壞香港繁榮安定的人,中央政府一定會重錘出擊,彰顯示撥亂反正的決心。

不過筆者仍然擔心現時香港的司法是否有效地配合,由黑暴陰霾至今,「警方拉人,司法放人」屢見不鮮。一些法官以判案只看證據,不受政治立場影響,其實絕大部分皆是自欺欺人,隻手遮天,更有法官讚揚掟汽油彈的被告是「優秀的細路」,又有法官批評警方證供不可信,想盡千方百計放生暴徒。明天終院首席法官馬道立便會退休,新任的張舉能能否維護國家安全及司法公正下發揮積極的作用,將亂港禍國份子繩之於法,將港獨的苗頭連根拔起,令到香港盡早走出黑暴陰霾,重捨繁榮安定。

《青評會》成員 – 馮沛賢




香港青年時事評論員協會

** 博客文章文責自負,不代表本公司立場 **

早前終審法院裁定特區政府於去年引用《緊急情況規例條例》(緊急法) 訂立《禁止蒙面規例》(禁蒙面法) 合乎《基本法》,以及在原訟庭及上訴庭對規例的應用限制亦一併撤銷,令政府可繼續引用禁蒙面法對相關的罪行作出起訴。事源於去年反修例衝突期間,政府認為禁止在示威及集會中蒙面將有效阻嚇激進的違法行為,基於日益嚴重的暴力場面,引用緊急法並以「危害公安」為由定立禁蒙面法以針對暴力衝突,及後一眾泛民立法會前議員入稟司法覆核要求裁定緊急法違憲,掀起了一場極受爭議的訴訟。

在去年11月18 日,理大衝突仍未平息之際,高等法院裁定政府引用緊急法中的「危害公安」為依據定立禁蒙面法違反《基本法》9 項規定,亦對公民權利施以不合理限制,故此裁定禁蒙面法不再有效及緊急法中的可根據「危害公安」定立規例是違反基本法。裁決引起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人大法工委) 於翌日發表措詞強硬的聲明,表示「嚴重關切」及指出憲法和基本法共同構成特區的憲制基礎,香港本地法律是否符合《基本法》,只能由全國人大常委會作出判斷和決定,任何其他機關都無權作出判斷和決定。而在回歸前,全國人大常委會已作出決定,認同緊急法是合乎《基本法》,認為原訟庭的裁決嚴重削弱香港特區行政長官和政府依法應有的管治權,不符合《基本法》和全國人大常委會有關決定的規定,引起香港法庭是否有「違憲審查權」的爭議。

縱然及後在上訴庭裁定政府部分上訴得直及終審法院裁定政府完全上訴得直,司法機關始終沒有對原訟庭錯誤理解特區的憲制秩序作出批評或指引。在原訟庭判詞中指出,政府一方以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決定作依據,認為香港原有法律與基本法抵觸,應已將其排除,而全國人大常委會並沒有視緊急法與《基本法》抵觸並保留在回歸後的香港法律,可見緊急法仍然可有效使用。判詞回應指,政府一方以這點支持緊急法有效,但不代表全國人大常委會在決定中保留緊急法為香港法律,會妨礙作出緊急法為違反《基本法》的裁決並舉例《基本法》第160 條中亦有說明若發現香港法律與《基本法》抵觸可作修改。

筆者認為,原訟庭的裁決之所以引起人大法工委猛烈評擊主因並不是原訟庭法官對立法權力的理解或當時的社會局勢,而是錯誤理解香港司法機關的職能及職權。在《“一國兩制”在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實踐》白皮書中,中央已明確指出香港特區不擁有剩餘權力,亦即是說縱然香港司法覆核機制在回歸後仍然作為原有的法律制度保留,但不代表法院有「違憲審查權」的權力,因在《基本法》中從未授予此職權予香港法院。原訟庭引用第160 條的條款正正說明香港法院錯誤理解了自身職權,第160 條中訂明「如以後發現有的法律與本法抵觸,可依照本法規定的程序修改或停止生效」,顯然《基本法》第160 條中的抵觸法律程序修改或停止生效職權應在全國人大常委會,因為在回歸前法律是否適用於特區的決定是由常委會作出,任何同等行為包括宣佈條例無效或部分無效亦只能在同一機關中作出,合乎法理依據,而原訟庭的判詞是錯誤理解法院的權力及權力來源,僭越自身權力判定緊急法違反《基本法》,人大法工委必須作出對此說法的糾正聲明。

不論是上訴庭及終審法院,均沒有對原訟庭僭越自身權力的行為作出批評及糾正,是香港的司法機關到現在仍然未能清楚了解自身職權所限,或是明知下級法院作出違憲權力仍然漠視不見?法院在《香港國安法》生效後,需共同承擔法律給予維護國家安全的重任,若果法院仍然未能正確理解香港特有的憲制秩序,相信同類的爭議只會再次發生。

《青評會》成員 – 馮沛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