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審法院在過年前宣布黎智英保釋案裁決,否定原審法官李運騰的詮釋,黎智英要還柙獄中過新年,這項5比0的裁決,實際上有深遠意義。
此案也是新任終審法院首席法官張舉能上任後第一大案,外界也十分關注這宗如此敏感案件的判決。
終審法院首席法官張舉能。Eyepress圖片
金牙大狀拆局,說此前黎智英一方一直把《國安法》第42條,有關不能保釋的條文,與《刑事訴訟程序條例》9G條,即所謂「有利保釋的假定」,混為一談,認為解釋《國安法》有關保釋條文要考慮「有利保釋的假定」。結果原審法官李運騰作出准許黎智英保釋的判決。
原審法官李運騰的判決被否定。
金牙大狀說,香港很多法律界人士一直認為,香港法院對人大制訂的法律或決定,有審查權,可以審查人大決定是否違反本地法律如《香港人權條例》。但內地法律專家就一直指出,香港是特別行政政區法院,是下級法院,對中央最高立法機構決定的法律或決定,沒有審查權,人大的立法和決定有凌駕性。
今次終審法院判詞再次直接述及,人大訂立的法律本地法院不可覆核:「人大及人大常委會根據基本法條文及當中程序進行的立法行為,達致國安法公布成為特區法律。我等認為,按照吳嘉玲及其他人對入境事務處處長案(第二號)一案,有關的立法行為,不可藉指稱國安法與基本法或適用於香港的《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不符為由,進行覆核。」
金牙大狀說,其實這是憲法學的ABC,下級地方法院無權質疑中央最高立法機構的立法和決定,但香港部份法律界人士卻有意視而不見。
終審法院在判詞中首先確定,不可以以人權法或國際人權公約挑戰《國安法》; 然後細心審議《國安法》第42條。
國安法第42條是如此規定的: 「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非法官有充足理由相信其不會繼續實施危害國家安全行為的,不得准予保釋。」
按字面理解,《國安法》第42條是一條「不可保釋條款」,由於《國安法》禁止的都是嚴重罪行,若不能制止對國家安全有重大影響,有關嫌疑人亦極有機會出逃,所以涉嫌《國安法》者基本上都不應批准保釋,除非極例外的情況。
但黎智英一方就捉住《國安法》第42條那一句「除非法官有充足理由相信其不會繼續實施危害國家安全行為的」去拗,講到只要滿足此條件就應該可以保釋,又以《刑事訴訟程序條例》9G條,即所謂「有利保釋的假定」來推論,認為《國安法》第42條不能和「有利保釋的假定」相矛盾,認為不能剝奪黎智英保釋的權利。原審法官李運騰判決時接受了這些觀點,結果被終審法院直指為錯誤。
終審法院指原審法官李運騰錯誤詮釋國安法第42條,誤解了新嚴格保釋門檻要求之性質及效力,把國安法第42條與《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9G條混為一談,採取了錯誤的處理方式,沒有根據國安法第42條作出妥善評估。
終審法院的判決,訂定了兩級思考,第一在涉嫌違反國安法的被告申請保釋的時候,法庭要有充足的理由相信,被告不會實施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
第二,單滿足上述條件仍然未足夠,還要再加第二層的理解,就是法庭須考慮,是否有實質理由相信1. 被告不會越柙,2. 不會在保釋期間重犯干擾證人,3. 不會防礙司法公證等,要再杜絕這3種情況,才可考慮保釋。
金牙大狀: 終院確立了國安法42條是不准保釋條款,定出超高保釋門檻,要過十分嚴格的重重關卡,才可以符合例外情況可予保釋,黎智英不屬於這種情況,所以不批准保釋。終院這種解釋,符合《國安法》第42條作為一條不可保釋條文的原意。
總的而言,終院有關黎智英保釋的裁決意義重大,客觀上也確立了香港法院不可挑戰《國安法》。
Arie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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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智英涉串謀勾結外國勢力案,辯方已完成總共27日的主問,由控方開始盤問黎智英。但無論在辯方或控方提問下,黎智英作供期間,頻遭法官及控方質疑其證供跟其言行、呈堂的訪談節目片段、文章或訊息紀錄有出入,黎更在連番追擊下被迫改口。
控方質問兩前美軍方要員赴台提供「諮詢」服務內容 黎數度改口
在16日的聆訊中,控方提到黎安排前美國陸軍副參謀長Jack Keane及前美國國防部副部長Paul Wolfowitz到台灣晤蔡英文,讓兩人為蔡提供顧問諮詢服務。據2017年1月5日黎與其助手Mark Simon的Whatsapp對話紀錄, 黎當時指兩人將到台北處理有關「與特朗普聯絡的項目」(work on the project with liaison to Trump),又指諮詢是獨立且非政治性,但必須嚴格保密,因媒體一旦發現就會破壞整件事。黎庭上指,因兩人身分敏感,曾是美國高官,認為須向美國政府申請許可才可進行,甚至要尋求特朗普批准和支持。
控方關注「項目」的具體內容,黎庭上稱是為蔡英文提供顧問服務,讓對方掌握美國政府對台灣的取態。控方續追問「與特朗普聯絡」(with liaison to Trump)是否指與特朗普本人聯繫,黎否認,稱自己當時用錯詞語,不應用「聯絡」(liaison),應改為「與特朗普政府有關係」(with relationship to Trump's admin)。控方再問,即「與特朗普政府有關係的項目」,黎又再改口,指是「與特朗普政府有關」(in related to)的項目,進一步淡化兩名前美高官的角色。
黎堅稱無跟兩名前美軍要員簽合約 遭法官連番質疑
到17日的聆訊,控方續就黎安排Jack Keane及Paul Wolfowitz到台灣跟蔡英文的會面作盤問。庭上展示黎助手Mark Simon於2017年6月24日向黎傳送的訊息,當中提到美國司法部已批准Jack Keane及Paul Wolfowitz與台灣的「獨立諮詢合約」。
控方問黎是否與Jack Keane及Paul Wolfowitz簽了「合約」,黎卻否認,指雙方沒簽任何「合約」,他更指是庭上才首次聽聞有「合約」這回事。法官李運騰隨即追問,黎知道兩人為台灣提供諮詢服務,須從美國司法部取得許可?黎確認, 但仍堅稱自己不知跟兩人有簽訂「合約」。
法官杜麗冰質疑,在訊息中,Mark Simon明確提到「本星期將在華盛頓簽訂最終合約(CONTRACT)」?黎辯稱他沒有留意,重申他沒有跟二人簽訂任何「合約」。
控方再展示黎的訊息紀錄,Mark Simon曾向黎交代,跟Jack Keane及Paul Wolfowitz簽了2年「合約」,Jack Keane會按合約條款獲得酬金, Paul Wolfowitz則要求在第2年獲得酬金,黎當時還問Mark Simon:「Jack Keane及Paul Wolfowitz 只是一年來四次,為何要簽2年合約?」Mark Simon當時指,從一開始就是兩年合約,由2017至2018年,2017年來4次,2018/19年來4次。
兩人曾到訪其他亞洲國家 黎卻堅稱只赴台
黎庭上稱,他只記得兩人在2017年到訪台灣4次,2018年已沒訪台,法官杜麗冰質疑,黎和Mark Simon的訊息紀錄非常清晰。杜官再問黎與兩人是否有「口頭協定」,讓兩人到台灣提供諮詢?黎此時終表示同意。
惟黎的記憶再受控方質疑。控方問及兩人不只到訪台灣?黎堅稱,兩人只曾到訪台灣。控方遂展示黎與Mark Simon 另一段對話訊息,Mark Simon提到「Paul 認為若他們也到訪越南、日本和其他盟友,可為台灣帶來更多好處。」黎當時回覆認同Paul Wolfowit的意見,但黎庭上指,該計劃最終沒有實行。法官李運騰問及,訊息顯示兩人其中一次行程長達1個月。
控方展示Mark Simon在2018年11月13日向黎交代,Jack Keane及Paul Wolfowitz在2018年5月3至9日曾到訪日本,7月7日至8月8日到訪新加坡及台北,11月3至10日到訪越南及台北。
法官李素蘭指兩人不只受聘為台灣提供顧問服務,亦受聘為日本、新加坡、越南等亞洲國家提供顧問服務?黎卻否認,指他確曾建議兩人除了台灣,亦可到訪日本、新加坡、越南等地,惟不知他們有否實際到訪這些亞洲國家。法官杜麗冰質疑,黎當時收到Mark Simon的訊息後,為何沒問清楚就直接回覆「Ok Thanks」?
黎著下屬做批評中共和建制新聞 法官多番質疑黎堅稱無給予編採指示
另在13日的庭審中,辯方提到前蘋果動新聞平台總監張志偉曾建議,《蘋果》將因實行收費訂閱,建議提供批評中共、監察政府、有立場的新聞或專欄,並製作獨家專題專訪片段,黎智英大表贊同,認為是很好的建議,辯方問黎是否作出編採指示?黎否認,辯稱只同意下屬建議。
辯方再引述2018年的Slack紀錄,當時黎說要多做踢爆報道,如批評建制等,指市民受壓抑很大,需要有擔當的傳媒為他們發聲出氣;惟黎再否認給予編採指示,辯稱只回應下屬如何搜集新聞資料。
法官杜麗冰質疑,認為完全與搜集新聞資料無關,反問黎此舉仍不屬給予編採指示嗎?黎堅決否認,認為僅提出如何有效採訪新聞的建議,提升新聞質素。杜官即追問,黎似乎著員工反映市民感受,黎回應指,就是要透過搜集新聞資料去反映,杜官質疑「這不正是編採指示嗎?你說他們應專注於報導反建制派一方的感受。」黎仍堅稱不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