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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法制上的「達摩克利斯之劍」

博客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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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法制上的「達摩克利斯之劍」

2021年02月10日 19:31 最後更新:02月11日 11:41

我們不用羨慕別人擁有多少,要想到別人為此付出多少代價。

先講講一個「達摩克利斯之劍」(The Sword of Damocles)的故事。這不是一個神話,而是希臘文明的道德軼事。故事發生在公元前四世紀,在古希臘西西里島的利敘古拉,當時由國王狄奧尼修斯二世統治。他有一權臣叫達摩克利斯,達摩克利斯擅長阿諛奉承,但有時又難掩野心。

有一天,達摩克利斯對狄奧尼修斯二世說:「國王啊,你實在很幸運,因為你是一個擁有權力和威信的偉人。」狄奧尼修斯二世聽後看來很高興,提議與達摩克利斯交換身份一天,讓這個重臣可以一嚐當國王的滋味。    

油畫「達摩克利斯之劍」。

油畫「達摩克利斯之劍」。

 在當天晚上的宴會,達摩克里斯坐上了王座,大宴群臣,他非常享受成為國王的感覺。但到宴會快將結束的時候,他抬頭一望,赫然發現王座上方吊著一把只用一根馬鬃毛綁著的利劍,他看著利劍,冷汗直冒,即時對宴會上的珍饈百味和美女逢迎,完全失去興趣。他馬上走下王座,請求國王奧尼修斯二世饒恕他,他再也不想當國王了。

 這就是有名的「懸劍」故事。我們往往想得到更多的財富、更大的權力,但卻不知道要擁有這些財富和權力,其實要付出多大的代價。而香港的法官,會否是想坐上王座的朝臣呢?

 在本周二,關心政治的人都緊張得冒汗,等待著終審法院如何宣判黎智英的保釋案。案件的緣起是《港區國安法》第42條列明了一條「不可保釋條款」:涉及觸犯《國安法》罪行的疑犯不可保釋,除非法官有充分理由相信,疑犯不會實施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

無疑,條文的例外條款,給法庭留下一點點空間,例如疑犯是一個癌症末期病人,已經到了要打嗎啡壓抑痛楚的吊命階段,法官見到這個疑犯已陷入半昏迷狀態,連話也講不了,當然有充分理由確信這個疑犯不會再危害國家安全。容許極少數例外,是基於人道的考慮。黎智英當然不屬於這種例外情況,但他的保釋案打到高院,原審法官卻認為《國安法》的第42條不是一條不可保釋的條款,甚至把本地的《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9G條,混為一談,把9G條的「有利保釋的假定」,應用於《國安法》,認為法官只要相信黎智英在保釋期間不會再觸犯《國安法》,就該黎智英保釋。

《國安法》第42條被原審法官扭曲,案件最終打到終審法院。大家都害怕終審法院作出離經叛道的判決,令香港自招其禍。幸而最後終院5位法官一致接受律政司上訴,否定高院早前的判決,黎智英不得保釋,要繼續還押候審。終院既確立了《國安法》第42條是一條基本上不可保釋的條文,亦肯定全國人大按照《基本法》有關條文及當中的程序進行的立法行為,不可藉指稱《國安法》與《基本法》或《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不符為由,對此進行覆核。終審法院再次確定本地法院不可審查全國人大的立法,讓人鬆一口氣。

港大法律學院首席講師張達明表示,終審法院的判詞說明,日後人大常委會作出任何法律決定,香港法院都無權裁定是否違憲。

這其實是憲法學的ABC,可惜香港的法律界好像發現新大陸那樣,到今天才明白。香港雖然是一個特別行政區,但本地法庭只是一個地方法庭,地方法庭從來沒有權力審查中央的最高立法機構的立法和決定。

或許有人說「香港有一國兩制喎」。香港人不能把「兩制」吹到無限大,《基本法》講得明明白白,國防、外交等中央人民政府管理的事務及中央與特區關係,屬中央權力,屬於一國範疇,而國家安全問題更是核心中的核心,是中央人民政府管理的事務,並不屬於香港自治的範圍。國家的權力,不容挑戰。

或許有人說這樣在香港法制上,吊起「達摩克利斯之劍」,豈非影響了香港自由?「達摩克利斯之劍」的故事,已說明了一切。達摩克利斯正正經經做一個大臣,完全有他的自由。但他野心不息,要坐到王座之上,那裏正好有一把懸劍。他不走上王座,一點問題沒有。但你要越俎代疱,走上王座,就會自招其禍。你們知不知道,中國江山是流多少血打下來的?

至於黎智英,已屆72之年,還要在獄中度過新年,看來有點悲催。但他的所作為,令我想起《論語.為政》的兩句話:「七十而從心所欲,不逾矩。」很多人很喜歡講「從心所欲」,但很少人有留意後面還有「不逾矩」這三個字。有些人就算活到70多歲,仍然很任性地破壞遊戲規則,最終就要為自己的行為,負上責任。

盧永雄

一份英國的小報的一則不起眼的報導,揭露了香港政治的一個重大缺陷。

英國牛津市的《牛津郵報》最近報導,一個2018年當選為牛津市聖瑪格麗特選區議員辭職的消息,本來毫不起眼,但傳到香港,卻引起了重大注意。因為那個辭職的英國牛津市議員,就是新上的香港大律師公會主席夏博義。

用香港人比較容易理解的語言,夏博義曾任的職務,等於香港的區議會議員,是一個英國二流政客。此消息馬上觸發記者的興趣,追查之下,原來夏博義還是英國自由民主黨的黨員。這樣一個英國政客,今年1月競逐香港大律師公會主席前,急急辭去英國市議員的身份,在選舉時卻完全沒有披露。

事件曝光後,大家好有興趣,為何一個英國二流政客,會落戶香港?

先要講講英國人夏博義如何來港。現年68歲的夏博義於1976年英國獲得大律師資格,1993年跑到香港,成為香港的大律師,2006年晉升為資深大律師。按夏博義自述,他首次來港是受到另一資深大狀戴啟思鼓勵,來香港見證回歸及監察人權狀況。

這裏要順帶一講戴啟思。67歲的戴啟思1984年從英國來港,那一年剛好是中英簽訂聯合聲明,英國要部署香港回歸之年。翌年戴啟思律加入律政司署出任檢察官,4年後即1989年,戴啟思出任助理律政專員,被委以重任,主責起草《香港人權法案條例》。在香港回歸前,他曾代表港府出任中英聯合聯絡小組的英方代表的其中一員,亦於1991年任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之英方代表成員,協助《公民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於香港的實施。1991年底,戴啟思退出政府轉到私人執業。

英國人管治香港147年沒有訂立人權法,到快將回歸,就草擬人權法,找一個36歲的英國年青人來操刀起草,可見對戴啟思的信任和器重。而戴啟思搞完人權法,就轉投私人執業,還找了一個和他年齡差不多的英國朋友夏博義來港,一起關心香港的人權狀況。

夏博義來港執業後,就在90年代和戴啟思、港大法律學院教授陳文敏等人,共同成立「香港人權監察」,部署督促回歸後的特區政府要符合人權。而「香港人權監察」被指與美國政府資助的「美國國家民主基金會」(NED)有政治聯繫,自1995年起已收取近1500萬港元撥款,更資助2014年佔中運動。

夏博義曾與李柱銘等人前往歐洲,游說歐盟和英國政要反對《基本法》第23條立法(港區國安法前身)。夏博義在2013年亦曾發表《西藏是否具有民族自決權》一文,認為西藏是一個「獨立國家」,應有「民族自決權」,又指中國「入侵」西藏,令西藏人民處於「異族奴役、統治和剝削」之下。夏博義的政見,彰彰明甚,所以如今反對《港區國安法》,也很「正常」了。

夏博義近年有一段時間,離開香港,回祖家英國,不知是否部署退休,並在2018年參選牛津市市議員。但去年市議員任期未完,在《港區國安法》制訂前後,就突然回港。

據夏博義在《牛津郵報》自述,新冠疫情改變了他的生活,由於去年英國疫情嚴重令他難以執業,使他趁英國全國封城時,來港處理一宗案件,順道計畫留港數月暫避疫情,但在港期間不少民主派人士被捕,港府又頒布「惡名昭彰」的《港區國安法》,奪走港人自由,把香港改造為警察國家(Police State),故認為自己留在香港比牛津更有用,應該再次在港定居,為被《港區國安法》拘捕的疑犯進行辯護,他最後留在香港。

夏博義回港的理由,顯然有政治性考量。而他參選大律師公會主席,是由兩個法律界大佬李柱銘和駱應淦共同提名,由於有大佬壓場,根本無人出來競爭,讓他成功當選。

不過夏博義的英國政治背景暴露之後,公眾嘩然。一、事涉隱瞞。一個香港大律師公會主席,怎可以隱瞞他的政治背景,特別是外國的政治背景呢?二、位置敏感。香港大律師公會不單是大律師界的專業組織,涉及大狀的專業資格確認,亦由於這個主席身份,他也是司法人員推薦委員會的成員之一,能夠決定香港的法官的任命。一個隱瞞身份的政客英國,參與推薦香港的法官、決定香港大律師的執業資格,可謂荒謬之極。

事到如今,夏博義應該馬上辭職,否則大律師公會的英國政治聯繫,真是水洗不清。

盧永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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