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kip to Content Facebook Feature Image

「愛國者治港」 成為完善香港政制主要議題

博客文章

「愛國者治港」  成為完善香港政制主要議題
博客文章

博客文章

「愛國者治港」 成為完善香港政制主要議題

2021年02月21日 12:20 最後更新:12:45

全國人大即將舉行會議,「愛國者治港」和香港政制改革,將是一個主要議題。

全國港澳研究會將於明日(2月22日)舉行視像研討會,討論如何在港落實「愛國者治港」。港澳辦主任夏寶龍亦將參與研討會,並就「愛國者治港」作出論述,今次將是夏寶龍入主港澳辦後首次公開發表講話。

今次將是夏寶龍入主港澳辦後首次公開發表講話。資料圖片

今次將是夏寶龍入主港澳辦後首次公開發表講話。資料圖片

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譚耀宗近日撰文指出,香港需建立有效機制貫徹「愛國者治港」。他昨日回應傳媒提問時表示,落實「愛國者治港」是「一國兩制」唯一出路,與高度自治並無矛盾。

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譚耀宗。

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譚耀宗。


 譚耀宗表示,修例風波當中發生的暴力事件,衝擊2019年的區議會選舉,很多參選人受到衝擊,辦事處被破壞,支持者被威嚇,這種情況是不能允許的,因此中央和特區政府需要設法防止同類情況發生,應完善香港選舉制度。

他強調,「要建立一個共識,香港社會真的要愛國者治港,要明白一國兩制這是最好的出路、唯一出路,也要明白中央對香港有全面管治權,與香港有高度自治是沒有矛盾。」

譚耀宗強調,改革選舉制度並非對攬炒派的打壓,而是社會應該思考在香港國安法落實後,如何維持社會穩定。

全國港澳研究會副會長何俊志。

全國港澳研究會副會長何俊志。

另外,新華社亦訪問了全國港澳研究會副會長、中山大學粵港澳發展研究院常務副院長何俊志,講述要堵塞選舉制度漏洞,方能充分落實「愛國者治港」。

「回歸以來的實踐表明,香港選舉制度方面存在不少漏洞,令‘愛國者治港’原則貫徹得並不充分,理應有所調整,讓這一重要原則在政治制度體系中更充分、徹底地貫徹落實。」何俊志近日接受新華社記者專訪時說。

何俊志說,「愛國者治港」本就是「一國兩制」的初心之一。鄧小平先生曾指出,「港人治港」有個界線和標準,就是必須由以愛國者為主體的港人來治理香港。但由於存在制度漏洞,極端反中亂港分子有機可乘,他們以「癱瘓特區政府」「奪取管治權」為目的,嚴重違背「愛國者治港」原則,他們成為「治港者」是極其危險的。

作為長期研究選舉政治的專家,何俊志指出,絕大多數國家選舉都設有候選人資格審查,並設定了一些基本原則確保競選公職者愛國,但在香港目前體系中,這方面的規範明顯不足,為反中亂港分子留下非常大的空間。

何俊志分析說,從2014年的非法「佔中」以來,香港極端反對派一直在預謀通過各種計劃和行動,甚至用獨立於中央的方式主導香港政治。他們在「修例風波」後竊取區議會議席,野心更加膨脹,企圖全方位爭奪香港管治權,一旦得逞,「顏色革命」就會成功,特區憲制秩序就會被顛覆。這是不能容忍的,也嚴重違背「一國兩制」。

他指出,從2019年區議會選舉和原定於2020年舉行的第七屆立法會選舉的前期過程看,香港現有選舉制度中的確存在不少需要堵塞的漏洞,有一些規則該規定還未規定或有規定貫徹得不徹底,比如公職人員宣誓制度、候選人條件規定、競選活動規定、當選議員之後的行為規範等,這為「攬炒派」「攬炒」香港提供了機會。「落實‘愛國者治港’基本的原則,就必然意味著‘反中亂港者出局’。」他說。

談及香港選舉制度漏洞,何俊志舉例說,基本法和香港現行與選舉有關的法律中,都沒有「初選」的制度規定,但在原定第七屆立法會選舉候選人提名前夕,以戴耀廷為首的反中亂港分子和反對派政團「民主動力」串通搞所謂「初選」,打著「公民投票」幌子裹挾民意,為反對派參選造勢。這種「初選」既無法律效力,也無憲制依據。這一行徑嚴重破壞選舉公平,擾亂選舉管理體制,影響正常選舉秩序。反中亂港分子和反對派政客無視法治要求,拋開現行法律規定的選舉制度另搞一套,公開設立票站並號召選民投票,進行所謂「初選」,是以非法活動進行選舉造勢和政治操作,企圖誤導選民在法定選舉中的投票取向。其實質是欺騙、誘導、脅迫部分市民進行政治表態,妄圖以此操控立法會選舉。

「一些參選人還簽署‘抗爭聲明’,揚言一旦當選,將通過否決財政預算案以迫使特區政府停擺。這就是要製造新一輪‘攬炒’,意圖癱瘓特區政府。」何俊志指出,作為立法會議員參選人,連財政預算案都還沒看到,就揚言否決,這完全是喪失了最基本的政治倫理。

何俊志還認為,目前,香港的一些選舉職位代表性不充分,往往會在體制內放大某些極端反對勢力的聲音,無法讓其他階層的聲音充分表達、實現均衡參與,令外界誤以為極端反對勢力代表了香港,為其極端行動提供了空間,這種狀況必須得到糾偏。

何俊志指出,近些年,有反中亂港分子包括一些當選議員,主動勾結外部勢力,甘當美西方反華勢力的代理人,嚴重威脅國家安全。作為公職人員明目張膽成為美西方的代理人,明顯違背「愛國者治港」的原則,必須接受法律制裁,自然也無資格成為「治港者」。

香港政制發展的前路,已是山雨欲來風滿樓了。




Ariel

** 博客文章文責自負,不代表本公司立場 **

黎智英案是本港首宗「勾結外國勢力」罪的審訊,亦將成為日後相關國安案件的重要案例。

針對黎智英面對兩項串謀勾結外國勢力罪,法官在判詞中解釋了「勾結」(collusion)罪的法律原則,指雖然《國安法》無定義「勾結」罪,亦沒就「制裁、封鎖或者採取其他敵對行動」作解釋,但法官表明,黎智英請求或呼籲外國採取某項行動,可透過口頭及書面、明示或暗示方式提出,如提及科技禁運,已可視為「勾結」外國勢力罪的「封鎖」或「敵對活動」,關鍵不在於該措施是否落實。

控方結案陳詞時指出,案中被告在《國安法》後持續勾結外國,屬串謀犯案,而控方毋須證被告全盤知道協議內容,只須證明各方依循協議行事。至於辯方爭議「勾結」罪的字眼,控方指提出「請求」已構成犯罪,毋須證明獲對方接收,而「制裁」對象不限於國家,亦包括官員。

為釐清「勾結」罪的法律原則,判詞作了清楚解釋。對辯方爭議制裁官員並不構成「制裁、封鎖或者採取其他敵對行動」,惟法官在判詞表明拒絕接納辯方的主張,認為可按「社會背景(social context)」及一般意思(ordinary meaning)去解讀。

判詞指,參考《國安法》第1條和第4部分的說明,從而得出實施條文是為維護至關重要的國家安全,故法庭應套用最廣泛的概念去理解「勾結」的意思,另在應用同類原則(ejusdem generis)下,「制裁」和「封鎖」則被視乎「敵對行動」的其中一種。

而「請求」(request)的意思,可以是以口頭或書面方式、明示或暗示方式(it can be made explicitly or implicitly)作出,重點是作出「請求」的人,目的是意圖要求外國實施制裁。但法庭不關心相關措施的有效性,在外國是否可以確切落實,只會關心該措施是否針對中國或特區政府,以及是否構成「敵對行為」,對政府官員的制裁,也符合條文對外國制裁的定義,外國對中國實施技術禁運,也可歸類為「封鎖」或「敵對行為」的一種。

至於制裁行為是否需正式實行後才能構成犯罪,辯方指出,制裁個別官員並不構成《國安法》29條下的罪行,法庭表明不同意,並批評該種詮釋條文的方法過份狹窄和片面,因為《國安法》29條的「勾結外國勢力」罪,是指請求外國或者境外機構、組織、人員實施「對香港特別行政區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進行制裁、封鎖或者採取其他敵對行動」。是「行為罪」(action crime)而不是「result crime」(結果罪)。

另辯方結案陳詞時提出,控方要證明黎智英明知行為非法仍意圖履行協議。但法庭不同意,亦認為違背「對法律無知」不能免除刑責的原則,強調對法律無知並非辯護理由。

你 或 有 興 趣 的 文 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