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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選舉制度 檢視所有相關元素 不可或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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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選舉制度 檢視所有相關元素 不可或缺

2021年03月19日 09:33 最後更新:09:40

全國人大法制工作委員會、全國人大基本法委員會、國務院港澳辦、中聯辦於3月15日至17日一連3天聯合舉辦了66場「聽取香港社會各界人士關於完善香港特別行政區選舉制度意見座談會」。一時間,選舉委員會的組成及其擴權、立法會的議席分配等問題成了城中集中熱議的話題。

其實,既然目的在「完善」一個牽連甚廣、影響深遠的制度,舉措更且涉及全國政協副主席港澳辦主任夏寶龍所稱的「政權保衛戰」,則檢視與整個選舉有關的所有其他元素,就不可或缺。就此,在一場與會者來自4個專業界別的座談會上,我舉了3個應予檢視的例子。

其一是在現行選舉制度中扮演了相當重要的角色、卻似有「獨立王國」傾向的選舉管理委員會,應審視包括它的組成、權責在內,甚至存廢、改革等的問題。

其二是受到法律懲罰的在囚人士應否繼續被賦予投票權的問題,尤其是應否一刀切、無差別地給予那些干犯《港區國安法》的人士以選民資格、投票權的政治邏輯問題,必須審視。

其三是部分並沒有受過法律懲罰、沒有干犯《護士註冊條例》的註冊護士的投票權,被無理剝奪的問題。這部分人士原擁有註冊護士專業資格,因退休離職後放棄執業,沒有申請執業證明書,被香港護士管理局視為〝無執業證明書的人不得執業為註冊護士〞。問題是,護士局同時把他們的姓名從註冊護士名冊中除去,從而連累他們無端喪失了原在衛生服務界功能界別享有的選民資格、投票權。據了解,衛生服務界其他專業,也有類似的不合理情況,應一併予以檢視並糾正。

座談會上,我還批評了現行選舉主任審查參選資格的機制:一直以來,特區政府實際上把屬於「政治把關」的審查責任全部推給了一群中級公務員兼職的地區選舉主任單打獨鬥,令他們承擔行政責任外,還要負起沒有任何政治問責官員承接的政治責任,致公務員政治中立原則下的安排形同虛設。因而可說,人大的《決定》要求香港特區健全和完善有關資格審查制度機制,確是與時俱進的舉措,它糾正了存在多年的弊端。人大的《決定》也堵塞了選舉主任各自發揮下,參選人、候選人資格審查結果標準不一、結果迥異,甚至出現了有違邏輯、未能有效把關的漏洞(詳見我刊於3月12日《巴士的報》的拙稿《完善候選人資格審查制度理所當然》)。

中央政府這次高調強勢介入,以確保「愛國者治港」得到落實,肇因正在於香港出現了越演越烈的政治亂象,而特區政府及社會自己又無力解決問題,導致香港特區危機四伏。然而不可忽視的是,完善後的選舉制度,最後還是要依靠港人自己的實踐去理順它和落實好。因而,如何盡量令包括各專業人士在內的大多數港人,對愛國者治港的疑慮得到解惑、誤解得到澄清,今後能回歸政治現實,香港得重新輕裝出發,至關重要。

前華員會會長、前香港護士管理局成員黃河

2021年3月18日




前華員會會長 黃河

** 博客文章文責自負,不代表本公司立場 **

一如預料,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於3月11日下午表決通過了《關於完善香港特別行政區選舉制度的決定(草案)》。下一步,人大常委會將修改香港基本法附件一《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和附件二《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的產生辦法和表決程序》,再交特區政府據此修改本地有關法律,依法組織、規管相關選舉活動。

就此,這幾年越演越烈的政治亂象,導致香港危機四伏,終於招致了中央政府的強勢介入,以堵塞現行選舉制度的漏洞和缺陷、確保「愛國者治港」這一「根本原則」得到落實。

人大剛剛通過的《決定》的其中一項規定,為設立「香港特別行政區候選人資格審查委員會」,負責審查並確認選舉委員會委員候選人、行政長官候選人和立法會議員候選人的資格。《決定》要求香港特區健全和完善有關資格審查制度機制,確保候選人資格符合基本法、港區國安法、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基本法第104條的解釋和關於立法會議員資格問題的決定以及香港本地有關法律的規定。

一直以來,參選資格的審查責任交由身為公務員的地區選舉主任承擔。由於回歸初期,社會比較平穩,民粹化、政治化現象雖有所增加,尚未趨極端,對候選人擁護基本法、效忠特區的要求,中央、特區政府既沒有強調,社會上也聽不到什麼雜音;又由於反對派放棄參與選舉,候選人資格問題並未浮現,選舉主任的審查工作相對簡單、非政治化。

但其後的情況有了變化,尤其是近年,參選資格問題越來越突出,也越來越政治化。下面幾個例子足資證明,缺陷浮現的現行資格審查制度亟須與時俱進!

人大副委員長王晨在向3月5日的大會上解說《決定(草案)》時,曾指候選人資格的審查是「全流程」的審查,因而要處理的應不僅僅是參選時的資格問題,也應該包括其他元素。在現行選舉制度中扮演了相當重要的角色、卻似有「獨立王國」傾向的選舉管理委員會的存廢、改革問題,雖不見提及,似也無理由遺漏。且看全國人大常委會及特區政府如何跟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