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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冠聰先生在英國做香港的事,他一樣會被判入獄」羅冠聰在BBC節目被中國專家鬧 以苦笑掩飾

博客文章

「羅冠聰先生在英國做香港的事,他一樣會被判入獄」羅冠聰在BBC節目被中國專家鬧 以苦笑掩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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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冠聰先生在英國做香港的事,他一樣會被判入獄」羅冠聰在BBC節目被中國專家鬧 以苦笑掩飾

2021年04月18日 20:16 最後更新:20:21

BBC在4月16日邀請逃到英國尋求政治庇護的前香港眾志主席羅冠聰出席節目,談及2019年8月18日及8月31日非法集結案,9名被告包括黎智英等人剛剛被判刑。

同場有嘉賓接受遠程訪問,他是曾任鄧小平翻譯的前外交官兼中國國際關係專家、中國與全球化智富副主任高志凱。他指出,坐在直播室的羅冠聰並非所謂「民主活動人士」,而是一名亂港份子,是「國安法下的逃犯」,如果他返香港,必將受到起訴,並且很有可能被判有罪。羅冠聰聽後,只以牽強的笑容來掩飾。

羅冠聰在BBC節目被高志凱鬧,以苦笑掩飾。

羅冠聰在BBC節目被高志凱鬧,以苦笑掩飾。

羅冠聰辯稱,香港的示威是「和平的」,呼籲英國考慮停止向香港派送海外法官,並考慮將有份破壞香港人權狀況的官員列入制裁名單。

高志凱反駁指,今次案件並非和平示威,指當時社會四處暴力、立法會被攻入。

高志凱力斥羅冠聰。

高志凱力斥羅冠聰。

羅冠聰指,國際社會視案件為侵犯人權、破壞法治,批評高志凱不了解案情,企圖混淆視聽。因為案件的控辯雙方均同意8月18日的遊行是和平示威,所以組織者才沒有被控暴動等較嚴重控罪,但其中社民連梁國雄因組織和平示威,被判囚18個月,是問題所在。呼籲民主國家應組成聯盟應對中國,批評高志凱在海外輸出政治文宣,又嘗試顛倒是非,在英國的觀眾面前抹黑他。

羅冠聰當然沒有提當日是非法集會。

高志凱指,中國已經很明顯地表明,中國不會任人擺布,如果英國政府想在沒有正當理由的情況下逼迫中國,中國將作出反擊。如果英國想要制裁中國,中國將會回擊,這是一個遵守平等主權原則的世界。如果英國政府想對香港實施制裁,那麼請准許羅冠聰先生,在英國做出他在香港做的事,他一樣會受到起訴,會被判入獄,因為他並不是在推進和平示威。那些在香港被定罪的人,他們是在煽動暴力、擾亂社會秩序,他們衝擊立法會大樓,這樣的行徑在世界各地都不被允許。

BBC近日在直播節目中所訪問的嘉賓,似乎紛紛和BBC唱反調,我們可能要多謝互聯網世界,令這些直播訊息能流傳到全世界,這些節目的內容及效果,可能不是BBC預期的。




Ariel

** 博客文章文責自負,不代表本公司立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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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智英

黎智英案是本港首宗「勾結外國勢力」罪的審訊,亦將成為日後相關國安案件的重要案例。

針對黎智英面對兩項串謀勾結外國勢力罪,法官在判詞中解釋了「勾結」(collusion)罪的法律原則,指雖然《國安法》無定義「勾結」罪,亦沒就「制裁、封鎖或者採取其他敵對行動」作解釋,但法官表明,黎智英請求或呼籲外國採取某項行動,可透過口頭及書面、明示或暗示方式提出,如提及科技禁運,已可視為「勾結」外國勢力罪的「封鎖」或「敵對活動」,關鍵不在於該措施是否落實。

控方結案陳詞時指出,案中被告在《國安法》後持續勾結外國,屬串謀犯案,而控方毋須證被告全盤知道協議內容,只須證明各方依循協議行事。至於辯方爭議「勾結」罪的字眼,控方指提出「請求」已構成犯罪,毋須證明獲對方接收,而「制裁」對象不限於國家,亦包括官員。

為釐清「勾結」罪的法律原則,判詞作了清楚解釋。對辯方爭議制裁官員並不構成「制裁、封鎖或者採取其他敵對行動」,惟法官在判詞表明拒絕接納辯方的主張,認為可按「社會背景(social context)」及一般意思(ordinary meaning)去解讀。

判詞指,參考《國安法》第1條和第4部分的說明,從而得出實施條文是為維護至關重要的國家安全,故法庭應套用最廣泛的概念去理解「勾結」的意思,另在應用同類原則(ejusdem generis)下,「制裁」和「封鎖」則被視乎「敵對行動」的其中一種。

而「請求」(request)的意思,可以是以口頭或書面方式、明示或暗示方式(it can be made explicitly or implicitly)作出,重點是作出「請求」的人,目的是意圖要求外國實施制裁。但法庭不關心相關措施的有效性,在外國是否可以確切落實,只會關心該措施是否針對中國或特區政府,以及是否構成「敵對行為」,對政府官員的制裁,也符合條文對外國制裁的定義,外國對中國實施技術禁運,也可歸類為「封鎖」或「敵對行為」的一種。

至於制裁行為是否需正式實行後才能構成犯罪,辯方指出,制裁個別官員並不構成《國安法》29條下的罪行,法庭表明不同意,並批評該種詮釋條文的方法過份狹窄和片面,因為《國安法》29條的「勾結外國勢力」罪,是指請求外國或者境外機構、組織、人員實施「對香港特別行政區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進行制裁、封鎖或者採取其他敵對行動」。是「行為罪」(action crime)而不是「result crime」(結果罪)。

另辯方結案陳詞時提出,控方要證明黎智英明知行為非法仍意圖履行協議。但法庭不同意,亦認為違背「對法律無知」不能免除刑責的原則,強調對法律無知並非辯護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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