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kip to Content Facebook Feature Image

律師抨民政專員不作為 應「酌情」促成交易

律師抨民政專員不作為 應「酌情」促成交易

律師抨民政專員不作為 應「酌情」促成交易

2021年04月19日 09:38 最後更新:09:39

熟悉新界土地問題的律師指出,每一個祖堂都須由委任司理管理。

多年來均有不同人士冀收地發展祖堂地,惟卻處處碰壁。熟悉新界土地問題的律師馬豪輝指出,根據《新界條例》第十五條規定,每一個祖堂都須由委任司理管理,司理須取得當區民政事務專員發出的同意書,方可出售該地段,惟多年來民政專員處理祖堂問題上不作為,只會在所有宗族成員同意下才會發出同意書,令祖堂地發展無期。

更多相片
資料圖片

資料圖片

律師馬豪輝表示,民政專員在祖堂問題上應更主動進行調解。

律師馬豪輝表示,民政專員在祖堂問題上應更主動進行調解。

資料圖片

資料圖片

資料圖片

資料圖片

資料圖片

資料圖片

馬豪輝指,港府在1982年起實施地區行政計畫,當中民政事務專員作為政府在地區的代表,被賦予「確保透過部門之間的磋商及合作迅速解決地區問題」,以及「當工會、法人團體與居民之間有爭議時,擔當調停的角色」等職責。他認為,根據相關條文,民政專員應該更主動承擔職責所在,例如在祖堂地交易出現紛爭時進行調解,充當中間人的角色,起碼讓雙方有溝通協商的渠道,知道各方支持及反對的理由,而非推搪塞責,任由祖堂地束之高閣。

律師馬豪輝表示,民政專員在祖堂問題上應更主動進行調解。

律師馬豪輝表示,民政專員在祖堂問題上應更主動進行調解。

他留意到,過去眾多民政專員不同意出售的個案中,基本上都拒絕向司理披露任何關於反對者身分或反對的原因。惟他指,按照相關法例,若有關業權交易得到宗族各「房」或分支負責人的支持,民政專員便應給予同意。按照《新界條例》,民政專員亦可因應實際情況運用酌情權,為維護宗族成員的整體利益而主動促成交易。

資料圖片

資料圖片

土地是香港的稀有資源,馬豪輝表示,面對嚴重的住屋短缺,不應再容許個別宗族成員以不合理的要求或藉口,阻止大多數成員的出售意願,進而阻礙有潛力的土地的發展,這明顯不符合香港社會的整體利益。

資料圖片

資料圖片

劉振江指出,《新界條例》亦列明,宗族、家族或堂須委任一名司理作為代表。惟他指,現時部分新界祖∕堂,由超過一名司理作代表,若其中一個司理逝世,需另覓其他人接手,惟實際情況下,村民又未必會選出另一人選,致管理更加困難,沒有人處理業權租售事宜。為有效處理祖∕堂業權情況,他建議民政事務處應就全港組堂地進行一個登記,以具體掌握全港的祖堂地數量,其中涉及多少個祖,多少個堂,亦須確保每個祖堂地,應只得一個司理。

對於北部都會區專屬法例其中建議,收回區內祖堂地時,可加快發放賠償。在立法會一個委員會上,發展局引述政府數字顯示,現時約有6000個「祖堂」,涵蓋約25000幅私人土地。

專屬法例建議,如要收回「祖堂地」而有關「祖堂司理」並無出缺,即使未獲祖堂全體成員一致同意,政府仍可向有關司理支付補償。至於在「祖堂司理」沒有出缺下,但基於有人提出反對而未能發放的收地賠償數額,政府回應,根據現有資料,約有2億元賠償金因此未能發放,當專屬法例通過,就可發放有關賠償金。

劉業強指出,「司理」出缺原因錯綜複雜。資料圖片

劉業強指出,「司理」出缺原因錯綜複雜。資料圖片

鄉議局主席劉業強指出,「司理」出缺原因錯綜複雜,在民政事務處審批有關委任過程中,往往因為要求補充文件或行政程序繁瑣,而拖慢批核進度。

甯漢豪稱,根據現行制度,需要「司理」齊人才可發放補償。她舉例,如有「祖堂」涉及三個「司理」、分別代表三房人,但只有一個「司理」仍在位,若政府將所有款項交予該同「司理」,相信會引起很大不滿。

甯漢豪稱,根據現行制度,需要「司理」齊人才可發放補償。政府新聞網FB

甯漢豪稱,根據現行制度,需要「司理」齊人才可發放補償。政府新聞網FB

對於建議法例訂明前業主或其他申索人,如未能在3個月限期內該筆暫支款項,除非有合理原因,否則該筆補償金額將不會由有關限期屆滿後,繼續孳生利息。劉業強認為,要短短兩三個月內完成「司理」推舉、核實及法定註冊程序,基本上是短短兩三個月,變相懲罰走程序的「祖堂」。

甯漢豪回應,有關截息部分,只涉及首筆暫發補償金,至於能否有酌情考慮,當局可再檢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