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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確立國安案件毋須陪審團審理 金牙大狀:不再出現有異於國安法的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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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確立國安案件毋須陪審團審理 金牙大狀:不再出現有異於國安法的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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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確立國安案件毋須陪審團審理 金牙大狀:不再出現有異於國安法的判決

2021年05月20日 16:41 最後更新:05月24日 13:36

首宗涉嫌違反《港區國安法》案件將於6月23日開審,律政司司長早前引用《港區國安法》第46條發出證書,指示案件不設陪審團審理,將改由3名法官組成的審判庭審理。

案中的23歲男子唐英傑涉嫌在2020年7月1日在灣仔駕駛插有「光復香港,時代革命」標語旗幟的電單車,衝向警員,結果被控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和恐怖活動罪,案件已排期於今年6月23日在高院開審。

被告唐英傑早前入稟提出司法覆核律政司司長的決定,指陪審團審訊屬《基本法》所保障的基本憲法權利,要求推翻律政司司長的決定設立隌審團。高等法院法官李運騰今頒布書面判詞,駁回唐的司法覆核申請許可。

首宗國安法案件被告唐英傑。

首宗國安法案件被告唐英傑。

在判詞裡,李運騰法官就詳細解釋《港區國安法》相關條文。

李官首先就指出,《港區國安法》第46條裡講到有幾種情況律政司可以指示不採用陪審團做出審理,包括,第一,保護國家秘密,第二,案件具有涉外因素,第三,保障陪審團及其家人的人身安全等理由,律政司就可以發出證書,不用陪審團進行審理。

第二,李官亦都提到,國安法第46條裡講到不用陪審團審理的時候提到「⋯等理由」,故立法意圖是除了條例列明的3項理由外,仍有其他理由可以指示審訊毋須陪審團審理。

李運騰法官。

李運騰法官。

在這個個案中,律政司司長鄭若驊就提出兩個理由:第一,基於保障陪審員及其家人的人身安全,這個是國安法第46條有講到的;第二,考慮到若審訊在有陪審團的情況下進行,有可能會妨礙司法公義妥爲執行,這個是國安法第46條沒有提到的,但可以認為是「⋯等理由」的類別。

最後,李運騰法官就確認了律政司的意見,認為此案無需陪審團審理。

Ariel好關注這單案件,因為之前就黎智英可不可以保釋的案件,亦曾由李運騰法官審理,對於是否按國安法提到的涉及國安案件的嫌疑人不可以保釋,最後李官就判了可以保釋。案件最後在上訴的時候被推翻。

李官曾經判決黎智英可以保釋。

李官曾經判決黎智英可以保釋。

不過今次李官就嚴格按照《港區國安法》的條文判案。金牙大狀話,這個判決符合《港區國安法》並不令人意外,確立了國安法案件可以毋須陪審團的立法原意。香港法庭也不再出現有異於《港區國安法》條文的判決。全國人大是最高立法機構,她訂立了《港區國安法》,香港法庭按其條文執行,是正常不過的事情。




Ariel

** 博客文章文責自負,不代表本公司立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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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鳳儀爸爸涉處理潛逃女兒保單,被判囚8個月,郭鳳儀就在境外繼續炒作稱政府打壓政治自由。有媒體報導時用了「連坐」這個詞來形容,把事件悲情化,意圖指控這不是犯罪事件,而是一個政治問題。

高人話,事件其實有兩個維度去看。

第一,從法律層面,有法不依,有法不執,不是一個正常的社會運作。執法機關就係要執法,有人涉嫌違法就要採取行動,法庭亦都經過公平公開的審訊作出判決,當中並不涉政治操作。現在是郭父觸犯「23條」下企圖處理潛逃者財產罪成。正如法官強調,案件與被告跟潛逃者的關係無關。

如果單純是因為逃犯家人身份,又唔見其他逃犯家人受影響,可見關鍵是有沒有犯法。

第二,如果從道德層面來看,郭爸爸可能愛女心切,出於父愛做出這樣的行為,但不能忽視後背對社會的傷害。

回顧2019年反修例風波,這些觸犯國安法的人士以知法犯法、違法達義的歪理影響年輕人,未能樹立正確的法治觀念,更慫恿鼓動部分年輕人參與非法暴力行動,落得鋃鐺入獄的悲慘下場。

父母協助自己的仔女做出違法行為,尤其仔女是觸犯國安法人士,其實正正係破壞緊法治,這種「對仔女的愛」,卻係損害咗社會的整體利益。為人父母,是否要諗多一層,協助仔女犯法,係唔係真的愛仔女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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