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開宣布為美國而戰的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等共10人因於2019年10月1日組織未經批准集結,部分被告涉煽惑他人參加未經批准集結罪,28日在區域法院被判刑。主審法官胡雅文判刑時,重申即使遊行是和平,但自2019年起大型集結活動有暴力風險,加上警方早已不批准民陣舉行該次遊行,但被告卻明知故犯,他們的行為更引來公眾參與,使公眾誤以為參與未經批准集結不用負上刑責。
胡宣判時表示,刑期要具阻嚇性及懲罰性,即時監禁是唯一適合刑罰;黎智英被判入獄14個月,連同早前其他非法遊行案件判囚的14個月,三案併罰,總刑期整合為20個月。另有7人被判14個月至18個月監禁。
有消息稱,28日下午1時、3時及4時許,胡雅文辦公室分別接獲3個沒有顯示來電的電話,通話期間,致電者聲稱會對胡及其家人不利。職員隨後報警,案件現由灣仔警區重案組接手調查。
筆者認為,法官行使司法權力時,必嚴格依據法律和證據處理案件。《基本法》第八十五條列明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獨立進行審判,不受任何干涉。任何試圖向法官施加不當壓力的行為,應受到嚴厲譴責,任何人如對判決或判刑不滿意,有上訴機制處理。
法官因履行司法職能而被人恐嚇,特區政府必須要嚴正執法,絕不會容忍這種無視法紀及損害法治的惡行,警方會嚴肅跟進,將不法分子繩之以法。根據《刑事罪行條例》第二十四條,威脅他人使其人身遭受損害,即屬犯罪,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監禁五年,任何人都不應該以身試法。
楊倩文 律師
香港建設專業聯會理事
香港建設專業聯會
** 博客文章文責自負,不代表本公司立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