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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移民局警告聯邦政府 「不要認為那些被指控的香港人是無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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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移民局警告聯邦政府  「不要認為那些被指控的香港人是無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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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移民局警告聯邦政府 「不要認為那些被指控的香港人是無辜的」

2021年06月17日 13:01 最後更新:13:05

據加拿大《環球郵報》報道,加拿大移民官員在去年的一份內部備忘錄中警告聯邦政府,不要認為尋求進入加拿大的香港人所面臨的與抗議有關的指控,是由北京支持的當局捏造的假指控。

加拿大《環球郵報》的相關報道。

加拿大《環球郵報》的相關報道。

《環球郵報》披露的政府內部備忘錄,與加拿大政府公開指香港鎮壓異見者的表態不同。加拿大政府經常說她「與香港人民並肩作戰」。人權團體的共識是,許多針對香港抗議者的逮捕和指控都是沒有道理的。

加拿大人權團體的共識是,許多針對香港抗議者的逮捕和指控是沒有道理的,但加拿大移民官員警告渥太華,情況並非總是如此。

加拿大人權團體的共識是,許多針對香港抗議者的逮捕和指控是沒有道理的,但加拿大移民官員警告渥太華,情況並非總是如此。

對加拿大聯邦政府的警告載於2020年6月加拿大移民、難民和公民身份局香港辦事處的一份報告。該報告的標題是 「不予受理的風險」。

在該報告中,香港辦事處建議加拿大聯邦政府,如果香港人向加拿大申請簽證或庇護,但他們本身背負與抗議有關的指控,不要認為他們是無辜的。報告說:「不能假設指控是政治化的或當局捏造的,因為在對抗中的確出現了令人震驚的暴力襲擊畫面。」

這份報告是在香港2019年的抗議活動1年後撰寫的,而且是在中國政府在香港實施《港區國安法》的一周前。

加拿大政府最近公佈了一項計畫,幫助年輕的香港人到加拿大工作、學習和取得永久居留權,這一舉措被認為是為了幫助他們逃離家鄉城市的鎮壓。

加拿大政府移民部長馬可-門迪奇諾的辦公室在被要求就這份報告發表評論時的說法和報告相反,移民部長辦公室話,加拿大政府不認為面臨與抗議活動有關的指控的香港人,是尋求逃離司法懲罰的罪犯,也不認為他們面臨的任何指控是合理的。

移民部長門迪奇諾先生的新聞秘書科恩說:「我們不會對移民申請者涉及的任何案件進行猜測,而是根據事實和案情非常仔細地評估每一個案件。」

「我們強烈重申,沒有人會僅僅因為參加和平抗議活動而被指控或定罪,而被取消參加香港移民計劃。」

在2019年11月11日,李先生被示威者放火焚燒。加拿大政客對當時抗議活動中的暴力視而不見,只說沒有人會僅僅因為參加「和平抗議活動」而被指控或定罪會被取消參加香港移民計劃。

在2019年11月11日,李先生被示威者放火焚燒。加拿大政客對當時抗議活動中的暴力視而不見,只說沒有人會僅僅因為參加「和平抗議活動」而被指控或定罪會被取消參加香港移民計劃。

在這份內部報告中,加拿大駐香港領事館的移民部門預測,「那些擔心因參與抗議活動而被起訴的人,可能會在容易到達的外國尋求庇護」。

加拿大移民局在報告中警告加拿大政府,她應該預期在申請到加拿大工作、學習或遷居的香港人的檔案中,看到更多與抗議有關的刑事定罪。

報告指出,在2019年6月9日至2020年5月29日期間,約有9000名香港人被捕,其中1547人正在等待審判。報告說,被捕者可能面臨非法集會、暴亂、縱火和持有武器等指控。

中國駐加拿大大使叢培武在去年秋天同樣地警告不要批准香港抗議者入境。叢培武大使當時說:「我們強烈敦促加方不要向香港的那些暴力犯罪分子提供所謂的政治庇護,因為這是對中國內政的干涉,肯定會給那些暴力犯罪分子壯膽。」

溫哥華的移民律師理查-庫蘭德(Richard Kurland)根據資訊獲取法獲得了這份內部報告,並將其提供給《環球報》,他稱報告的建議令人嚴重關切。

庫蘭德說:「這令人不安,因為加拿大可能無法區分真正的人權示威者和小規模的破壞性罪犯。」

看完加拿大移民局報告的警告及加拿大政府的回應,會發覺政治真是充滿虛偽,政客只會說政治正確的話,不會說真話。




Ariel

** 博客文章文責自負,不代表本公司立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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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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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樂士:減刑從來不是「自動」 限制提前釋放國安罪犯是合理、不可避免

2024年03月28日 20:11 最後更新:20:25

《維護國家安全條例》立法後,除非懲教署署長信納囚犯獲減刑不會不利於國家安全,否則違反國安法罪行不獲減刑。前刑事檢控專員江樂士日前在報章撰文強調,減刑從來都不是自動的,限制提前釋放國安罪犯加強香港保護網,是合理的預防措施。

江樂士同時指出,英國2023年頒布嚴厲的《國家安全法》時同樣承認,如果要確保國家安全,有時就必須採取強有力的措施,並批評英國外相卡梅倫高調抨擊《維護國家安全條例》是雙重標準。

 全文如下:

 在獄中表現良好的囚犯可以獲得減刑,減刑幅度可能相當大。一直以來,人們都認為減刑的前景可以激勵囚犯在監禁期間不做出不當行為,而且基本上可以改過自新。然而,減刑從來都不是自動的,前首席大法官貝理士爵士曾說:「他們能否獲得減刑,必然取決於他們今後服刑時的行為」(CACC 535/1970)。

 根據《監獄規則》(第 234A 章)(《規則》)第 69(1)條,實際刑期超過一個月的服刑囚犯可「基於勤奮和行為良好」獲得減刑。但減刑不得超過實際刑期和任何羈押期總和的三分之一。

根據《規則》第 69 條給予減刑由懲教署署長(署長)決定。即使囚犯因勤奮和行為良好而獲得減刑,司徒敬法官也解釋說,「《規則》第 69 條並不賦予囚犯減刑的權利,無論減刑是三分之一還是更少」(CALL 154/1999)。

1996 年頒布的《監管釋囚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對《規則》第 69 條產生了影響。在特殊情況下,該條例允許監管釋囚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在監管下釋放特定類別的囚犯。該條例適用於所有在服刑時年滿21歲或年滿25歲的囚犯,以及正在服6年或以上指定刑期的囚犯,或因表列罪行(如勒索罪、搶劫罪或嚴重入屋犯法罪)而被判處2至6年監禁的囚犯。

如果委員會認為符合其標準的囚犯應「以其勤奮和良好行為為由」獲准提前釋放,委員會可下令在監督下將其釋放。不過,在做出決定之前,委員會必須考慮署長的建議,而且署長的建議在決策過程中會得到充分重視。

如果署長得知委員會沒有對囚犯下達監管令,他可以根據第 69 條行使減刑的權力。換言之,《監獄規則》仍然允許在沒有監管令的情況下減刑。

《長期監禁刑罰覆核條例》(第 524章 )於1997年制定。該條例規定,在香港被判無限期或長期監禁刑罰(刑期為10年或以上)的囚犯,其刑期經監獄長轉介後,由長期監禁覆核委員會覆核。委員會在決定釋放囚犯是否適當時,會考慮多項因素,包括囚犯是否改過自新、已服刑期是否符合司法公正及保障公眾的利益等。

3月 19 日,《維護國家安全條例》(SNSO)在立法會以全體 89 票贊成三讀通過。在該條例中,對於被裁定犯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的囚犯,署長和兩個覆核委員會提前釋放囚犯的權力受到了限制。署長只有在「信納提早釋放不會不利於國家安全」的情況下,才能對此類囚犯給予減刑,而只有在同樣信納的情況下,署長才能將此類案件轉介覆核委員會。如果他決定不批准減刑或不將囚犯的案件轉介這兩個委員會中的任何一個,他必須每年對其決定進行覆核。

這些限制的理由是,過去曾發生因犯危害國家安全罪行而被定罪的囚犯在提早獲釋後潛逃或繼續進行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因此必須加以防範。無論囚犯是在《維護國家安全條例》頒布之前還是之後被定罪,限制措施都將適用,這是一項合理的預防措施。

有了這一先例,我們也可以考慮對其他同樣被判定犯有嚴重罪行的罪犯引入法定的提前釋放限制。例如,如果一名強姦犯、兒童性騷擾者或搶劫犯被認為仍然對公眾構成威脅,那麼無論他在監禁期間表現多麼良好,他也不應該有資格獲得提前釋放。這樣的囚犯可能只是在等待時機,很容易就會原形畢露。 

儘管一些觀察家批評《維護國家安全條例》對提前釋放的限制,但其他地方也有先例。例如,根據英國的《2020年恐怖主義罪犯(限制提前釋放)法》(Terrorist Offenders (Restriction of Early Release) Act 2020)),就收緊了被判定犯恐怖主義罪行的囚犯的釋放門檻。現在,當局只有在信納不再需要為了保護公眾而監禁某囚犯,才能批准提前釋放該囚犯,這對香港來說是一個重要的先例。

英國外相卡梅倫是《維護國家安全條例》最高調的批評者之一,他甚至呼籲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重新考慮」整個23 條方案,聲稱這會「對香港人產生負面影響」。如果他真的相信這一點,那麼他對其他地區的事態發展卻無動於衷,這就非同尋常了。

2月5日,尚未和香港一樣適用《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的新加坡,頒布了一項法律,允許當局無限期拘留「危險罪犯」,即使他們已經服滿刑期。該法適用於21歲以上、被認為獲釋後有犯罪風險的罪犯。現在,囚犯不再像香港那樣在刑滿後自動獲釋,而是面臨無限期拘留,直到內政部長決定他們不再對公眾構成威脅。

雖然預防性拘留在英國是不受歡迎的,因為在英國,以這種方式被拘留的囚犯可以透過人身保護令向法院尋求釋放,但令人費解的是,卡梅倫對此卻沒有任何評價。

雖然英國曾經殖民統治新加坡,但卡梅倫顯然不想說任何可能冒犯新加坡的話。與此相反,他總是樂此不疲地教訓香港應該做什麼、不應該做什麼,希望以此來抨擊中國。沒有人會被他的雙重標準所迷惑。

《維護國家安全條例》包含了早該進行的改革,香港的保護網也得到了加強。雖然沒有人希望囚犯被關押的時間超過絕對必要的限度,但必須對可能濫用提前釋放的人加以限制。正如英國2023年頒布嚴厲的《國家安全法》時所承認,如果要確保國家安全,有時就必須採取強有力的措施。因此,應該從這個語境下,來看待對國家安全囚犯施加提前釋放的新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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