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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日報:「毒蘋果」是披着媒體外衣的政治組織 希望盡快收檔

博客文章

人民日報:「毒蘋果」是披着媒體外衣的政治組織 希望盡快收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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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日報:「毒蘋果」是披着媒體外衣的政治組織 希望盡快收檔

2021年06月19日 10:07 最後更新:06月21日 13:01

警方拘捕《蘋果日報》 5名高層,並搜查《蘋果》辦公室,外界關注政府對蘋果日報的態度,外界盛傳政府希望蘋果「摺埋」。

人民日報6月17日發表題為《「毒蘋果」,毒就毒在披着媒體外衣禍國亂港》的評論文章指出,「毒蘋果」最毒的地方,莫過於打着「新聞自由」的旗號,披着媒體外衣行禍國亂港之事。「毒蘋果」已儼然是一個具有相當危險性的「政治組織」,不僅破壞國家安全,亦損害香港利益。文章引述網友的言論,指「請求毒果盡快收檔,免得為害人間!」

人民日報評論的插圖。

人民日報評論的插圖。

人民日報的評論全文如下:

香港警方17日就蘋果日報有限公司等3家公司,及《蘋果日報》5名董事涉嫌「串謀勾結外國或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採取拘捕行動,特區政府保安局依法凍結了蘋果日報有限公司等三家公司的資產。對於飽受毒害的香港社會來說,這是非常振奮的好消息。香港中聯辦、駐港國安公署、香港特區保安局局長李家超均發聲支持警方嚴正執法。「請求毒果盡快收檔,免得為害人間!」 網友的評論更是道出了香港市民的心聲。

對「毒蘋果」,香港人民早已痛恨至極。特別是「修例風波」期間,從惡意造謠的「太子站打死人」事件,到無中生有的「新屋嶺性侵」風波,蘋果日報和其體系內的吹鼓手們炮製大量假新聞抹黑特區政府以及警隊,肆意煽暴,妄圖搞亂香港。可以說,哪裏有虛假新聞散播仇恨,哪裏有扭曲事實撕裂社會,哪裏就有蘋果日報的鬼影。對於蘋果日報長年累月的「播毒」行為,絕大多數香港市民已忍無可忍。

「毒蘋果」之「毒」,還在於其一言一行,深深刻上了反中亂港、賣港求榮的印記。長期與境外反華勢力深度勾結,鼓吹「違法達義」歪理,為反中亂港團體充當「保護傘」和「中轉站」……這些行為在任何主權國家都是公然觸碰法律紅線之舉。香港警方指出,從2019年至今,「毒蘋果」在實體報章及網上刊登數十篇中英文報道,置香港社會整體利益和廣大市民福祉於不顧,明目張膽呼籲外國制裁中國和香港地區,為一些國家或境外機構損害香港權益提供「彈藥」。即便在香港國安法實施後,蘋果日報仍肆無忌憚挑戰國家安全、破壞香港整體利益。試問,哪個國家會允許本國媒體無底線出賣國家利益,哪個國家會允許本國媒體勾結境外勢力大肆開展顛覆活動?

國安法權威不容挑戰,任何人都不能凌駕法治。基本法保障香港居民享有言論、新聞、出版的自由,但任何權利自由都不是無邊界的,新聞自由不是違法行為的「擋箭牌」。更何況,黎智英等人和「毒蘋果」勾結外國勢力,呼籲外國及其他組織制裁中國及特區政府等行徑,根本與一般新聞工作無關,是徹徹底底的危害國家安全行為。警方嚴格執法的正義之舉,堅定維護國家安全的雷霆行動,於法有據、有法可依,贏得香港各界和廣大市民的支持與好評。

「毒蘋果」最毒的地方,莫過於打着「新聞自由」的旗號,披着媒體外衣行禍國亂港之事。除了充當反中亂港勢力的「文宣機器」,「毒蘋果」已儼然是一個具有相當危險性的「政治組織」,不僅破壞國家安全、損害香港利益,也敗壞了香港媒體生態。香港市民早就看清相關行為的違法本質,不少民眾近期多次向公司註冊處遞交請願信,強烈要求盡快剔除壹傳媒公司註冊。除了身負9案11罪的黎智英,還應揪出「毒蘋果」裏面更多的蛀蟲,捍衛法律的尊嚴,守護來之不易的由亂轉治,以回應香港市民的強烈呼聲。

「修例風波」期間,「毒蘋果」天天把「追蹤真相,守護公義」掛在嘴邊,這個口號今天聽來,更覺諷刺。對於打着新聞自由的旗號、幹着危害國家安全勾當的「毒蘋果」來說,這八個字改成「追蹤歪理,守護私利」顯然更為適合。撕下外國代理人的「面具」,斬斷反中亂港者的「魔爪」,讓所有觸犯法律的行為都得到應有的懲罰,香港由治及興的步伐才會更加穩健。




Ariel

** 博客文章文責自負,不代表本公司立場 **

黎智英案是本港首宗「勾結外國勢力」罪的審訊,亦將成為日後相關國安案件的重要案例。

針對黎智英面對兩項串謀勾結外國勢力罪,法官在判詞中解釋了「勾結」(collusion)罪的法律原則,指雖然《國安法》無定義「勾結」罪,亦沒就「制裁、封鎖或者採取其他敵對行動」作解釋,但法官表明,黎智英請求或呼籲外國採取某項行動,可透過口頭及書面、明示或暗示方式提出,如提及科技禁運,已可視為「勾結」外國勢力罪的「封鎖」或「敵對活動」,關鍵不在於該措施是否落實。

控方結案陳詞時指出,案中被告在《國安法》後持續勾結外國,屬串謀犯案,而控方毋須證被告全盤知道協議內容,只須證明各方依循協議行事。至於辯方爭議「勾結」罪的字眼,控方指提出「請求」已構成犯罪,毋須證明獲對方接收,而「制裁」對象不限於國家,亦包括官員。

為釐清「勾結」罪的法律原則,判詞作了清楚解釋。對辯方爭議制裁官員並不構成「制裁、封鎖或者採取其他敵對行動」,惟法官在判詞表明拒絕接納辯方的主張,認為可按「社會背景(social context)」及一般意思(ordinary meaning)去解讀。

判詞指,參考《國安法》第1條和第4部分的說明,從而得出實施條文是為維護至關重要的國家安全,故法庭應套用最廣泛的概念去理解「勾結」的意思,另在應用同類原則(ejusdem generis)下,「制裁」和「封鎖」則被視乎「敵對行動」的其中一種。

而「請求」(request)的意思,可以是以口頭或書面方式、明示或暗示方式(it can be made explicitly or implicitly)作出,重點是作出「請求」的人,目的是意圖要求外國實施制裁。但法庭不關心相關措施的有效性,在外國是否可以確切落實,只會關心該措施是否針對中國或特區政府,以及是否構成「敵對行為」,對政府官員的制裁,也符合條文對外國制裁的定義,外國對中國實施技術禁運,也可歸類為「封鎖」或「敵對行為」的一種。

至於制裁行為是否需正式實行後才能構成犯罪,辯方指出,制裁個別官員並不構成《國安法》29條下的罪行,法庭表明不同意,並批評該種詮釋條文的方法過份狹窄和片面,因為《國安法》29條的「勾結外國勢力」罪,是指請求外國或者境外機構、組織、人員實施「對香港特別行政區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進行制裁、封鎖或者採取其他敵對行動」。是「行為罪」(action crime)而不是「result crime」(結果罪)。

另辯方結案陳詞時提出,控方要證明黎智英明知行為非法仍意圖履行協議。但法庭不同意,亦認為違背「對法律無知」不能免除刑責的原則,強調對法律無知並非辯護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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