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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日報:「毒蘋果」是披着媒體外衣的政治組織 希望盡快收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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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日報:「毒蘋果」是披着媒體外衣的政治組織 希望盡快收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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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日報:「毒蘋果」是披着媒體外衣的政治組織 希望盡快收檔

2021年06月19日 10:07 最後更新:13:01

警方拘捕《蘋果日報》 5名高層,並搜查《蘋果》辦公室,外界關注政府對蘋果日報的態度,外界盛傳政府希望蘋果「摺埋」。

人民日報6月17日發表題為《「毒蘋果」,毒就毒在披着媒體外衣禍國亂港》的評論文章指出,「毒蘋果」最毒的地方,莫過於打着「新聞自由」的旗號,披着媒體外衣行禍國亂港之事。「毒蘋果」已儼然是一個具有相當危險性的「政治組織」,不僅破壞國家安全,亦損害香港利益。文章引述網友的言論,指「請求毒果盡快收檔,免得為害人間!」

人民日報評論的插圖。

人民日報評論的插圖。

人民日報的評論全文如下:

香港警方17日就蘋果日報有限公司等3家公司,及《蘋果日報》5名董事涉嫌「串謀勾結外國或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採取拘捕行動,特區政府保安局依法凍結了蘋果日報有限公司等三家公司的資產。對於飽受毒害的香港社會來說,這是非常振奮的好消息。香港中聯辦、駐港國安公署、香港特區保安局局長李家超均發聲支持警方嚴正執法。「請求毒果盡快收檔,免得為害人間!」 網友的評論更是道出了香港市民的心聲。

對「毒蘋果」,香港人民早已痛恨至極。特別是「修例風波」期間,從惡意造謠的「太子站打死人」事件,到無中生有的「新屋嶺性侵」風波,蘋果日報和其體系內的吹鼓手們炮製大量假新聞抹黑特區政府以及警隊,肆意煽暴,妄圖搞亂香港。可以說,哪裏有虛假新聞散播仇恨,哪裏有扭曲事實撕裂社會,哪裏就有蘋果日報的鬼影。對於蘋果日報長年累月的「播毒」行為,絕大多數香港市民已忍無可忍。

「毒蘋果」之「毒」,還在於其一言一行,深深刻上了反中亂港、賣港求榮的印記。長期與境外反華勢力深度勾結,鼓吹「違法達義」歪理,為反中亂港團體充當「保護傘」和「中轉站」……這些行為在任何主權國家都是公然觸碰法律紅線之舉。香港警方指出,從2019年至今,「毒蘋果」在實體報章及網上刊登數十篇中英文報道,置香港社會整體利益和廣大市民福祉於不顧,明目張膽呼籲外國制裁中國和香港地區,為一些國家或境外機構損害香港權益提供「彈藥」。即便在香港國安法實施後,蘋果日報仍肆無忌憚挑戰國家安全、破壞香港整體利益。試問,哪個國家會允許本國媒體無底線出賣國家利益,哪個國家會允許本國媒體勾結境外勢力大肆開展顛覆活動?

國安法權威不容挑戰,任何人都不能凌駕法治。基本法保障香港居民享有言論、新聞、出版的自由,但任何權利自由都不是無邊界的,新聞自由不是違法行為的「擋箭牌」。更何況,黎智英等人和「毒蘋果」勾結外國勢力,呼籲外國及其他組織制裁中國及特區政府等行徑,根本與一般新聞工作無關,是徹徹底底的危害國家安全行為。警方嚴格執法的正義之舉,堅定維護國家安全的雷霆行動,於法有據、有法可依,贏得香港各界和廣大市民的支持與好評。

「毒蘋果」最毒的地方,莫過於打着「新聞自由」的旗號,披着媒體外衣行禍國亂港之事。除了充當反中亂港勢力的「文宣機器」,「毒蘋果」已儼然是一個具有相當危險性的「政治組織」,不僅破壞國家安全、損害香港利益,也敗壞了香港媒體生態。香港市民早就看清相關行為的違法本質,不少民眾近期多次向公司註冊處遞交請願信,強烈要求盡快剔除壹傳媒公司註冊。除了身負9案11罪的黎智英,還應揪出「毒蘋果」裏面更多的蛀蟲,捍衛法律的尊嚴,守護來之不易的由亂轉治,以回應香港市民的強烈呼聲。

「修例風波」期間,「毒蘋果」天天把「追蹤真相,守護公義」掛在嘴邊,這個口號今天聽來,更覺諷刺。對於打着新聞自由的旗號、幹着危害國家安全勾當的「毒蘋果」來說,這八個字改成「追蹤歪理,守護私利」顯然更為適合。撕下外國代理人的「面具」,斬斷反中亂港者的「魔爪」,讓所有觸犯法律的行為都得到應有的懲罰,香港由治及興的步伐才會更加穩健。




Ariel

** 博客文章文責自負,不代表本公司立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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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樂士:減刑從來不是「自動」 限制提前釋放國安罪犯是合理、不可避免

2024年03月28日 20:11 最後更新:20:25

《維護國家安全條例》立法後,除非懲教署署長信納囚犯獲減刑不會不利於國家安全,否則違反國安法罪行不獲減刑。前刑事檢控專員江樂士日前在報章撰文強調,減刑從來都不是自動的,限制提前釋放國安罪犯加強香港保護網,是合理的預防措施。

江樂士同時指出,英國2023年頒布嚴厲的《國家安全法》時同樣承認,如果要確保國家安全,有時就必須採取強有力的措施,並批評英國外相卡梅倫高調抨擊《維護國家安全條例》是雙重標準。

 全文如下:

 在獄中表現良好的囚犯可以獲得減刑,減刑幅度可能相當大。一直以來,人們都認為減刑的前景可以激勵囚犯在監禁期間不做出不當行為,而且基本上可以改過自新。然而,減刑從來都不是自動的,前首席大法官貝理士爵士曾說:「他們能否獲得減刑,必然取決於他們今後服刑時的行為」(CACC 535/1970)。

 根據《監獄規則》(第 234A 章)(《規則》)第 69(1)條,實際刑期超過一個月的服刑囚犯可「基於勤奮和行為良好」獲得減刑。但減刑不得超過實際刑期和任何羈押期總和的三分之一。

根據《規則》第 69 條給予減刑由懲教署署長(署長)決定。即使囚犯因勤奮和行為良好而獲得減刑,司徒敬法官也解釋說,「《規則》第 69 條並不賦予囚犯減刑的權利,無論減刑是三分之一還是更少」(CALL 154/1999)。

1996 年頒布的《監管釋囚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對《規則》第 69 條產生了影響。在特殊情況下,該條例允許監管釋囚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在監管下釋放特定類別的囚犯。該條例適用於所有在服刑時年滿21歲或年滿25歲的囚犯,以及正在服6年或以上指定刑期的囚犯,或因表列罪行(如勒索罪、搶劫罪或嚴重入屋犯法罪)而被判處2至6年監禁的囚犯。

如果委員會認為符合其標準的囚犯應「以其勤奮和良好行為為由」獲准提前釋放,委員會可下令在監督下將其釋放。不過,在做出決定之前,委員會必須考慮署長的建議,而且署長的建議在決策過程中會得到充分重視。

如果署長得知委員會沒有對囚犯下達監管令,他可以根據第 69 條行使減刑的權力。換言之,《監獄規則》仍然允許在沒有監管令的情況下減刑。

《長期監禁刑罰覆核條例》(第 524章 )於1997年制定。該條例規定,在香港被判無限期或長期監禁刑罰(刑期為10年或以上)的囚犯,其刑期經監獄長轉介後,由長期監禁覆核委員會覆核。委員會在決定釋放囚犯是否適當時,會考慮多項因素,包括囚犯是否改過自新、已服刑期是否符合司法公正及保障公眾的利益等。

3月 19 日,《維護國家安全條例》(SNSO)在立法會以全體 89 票贊成三讀通過。在該條例中,對於被裁定犯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的囚犯,署長和兩個覆核委員會提前釋放囚犯的權力受到了限制。署長只有在「信納提早釋放不會不利於國家安全」的情況下,才能對此類囚犯給予減刑,而只有在同樣信納的情況下,署長才能將此類案件轉介覆核委員會。如果他決定不批准減刑或不將囚犯的案件轉介這兩個委員會中的任何一個,他必須每年對其決定進行覆核。

這些限制的理由是,過去曾發生因犯危害國家安全罪行而被定罪的囚犯在提早獲釋後潛逃或繼續進行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因此必須加以防範。無論囚犯是在《維護國家安全條例》頒布之前還是之後被定罪,限制措施都將適用,這是一項合理的預防措施。

有了這一先例,我們也可以考慮對其他同樣被判定犯有嚴重罪行的罪犯引入法定的提前釋放限制。例如,如果一名強姦犯、兒童性騷擾者或搶劫犯被認為仍然對公眾構成威脅,那麼無論他在監禁期間表現多麼良好,他也不應該有資格獲得提前釋放。這樣的囚犯可能只是在等待時機,很容易就會原形畢露。 

儘管一些觀察家批評《維護國家安全條例》對提前釋放的限制,但其他地方也有先例。例如,根據英國的《2020年恐怖主義罪犯(限制提前釋放)法》(Terrorist Offenders (Restriction of Early Release) Act 2020)),就收緊了被判定犯恐怖主義罪行的囚犯的釋放門檻。現在,當局只有在信納不再需要為了保護公眾而監禁某囚犯,才能批准提前釋放該囚犯,這對香港來說是一個重要的先例。

英國外相卡梅倫是《維護國家安全條例》最高調的批評者之一,他甚至呼籲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重新考慮」整個23 條方案,聲稱這會「對香港人產生負面影響」。如果他真的相信這一點,那麼他對其他地區的事態發展卻無動於衷,這就非同尋常了。

2月5日,尚未和香港一樣適用《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的新加坡,頒布了一項法律,允許當局無限期拘留「危險罪犯」,即使他們已經服滿刑期。該法適用於21歲以上、被認為獲釋後有犯罪風險的罪犯。現在,囚犯不再像香港那樣在刑滿後自動獲釋,而是面臨無限期拘留,直到內政部長決定他們不再對公眾構成威脅。

雖然預防性拘留在英國是不受歡迎的,因為在英國,以這種方式被拘留的囚犯可以透過人身保護令向法院尋求釋放,但令人費解的是,卡梅倫對此卻沒有任何評價。

雖然英國曾經殖民統治新加坡,但卡梅倫顯然不想說任何可能冒犯新加坡的話。與此相反,他總是樂此不疲地教訓香港應該做什麼、不應該做什麼,希望以此來抨擊中國。沒有人會被他的雙重標準所迷惑。

《維護國家安全條例》包含了早該進行的改革,香港的保護網也得到了加強。雖然沒有人希望囚犯被關押的時間超過絕對必要的限度,但必須對可能濫用提前釋放的人加以限制。正如英國2023年頒布嚴厲的《國家安全法》時所承認,如果要確保國家安全,有時就必須採取強有力的措施。因此,應該從這個語境下,來看待對國家安全囚犯施加提前釋放的新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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