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大校委會昨日開會決定,由於校委會成員、港大學生會會長馮敬恩洩密,禁止馮敬恩日後參與討論保密項目。馮敬恩今早在港台節目上指當時有向校委會表明,自己需要時間取得法律諮詢,要求校委會先聽取他有法律諮詢下的辯護,但校委會在他未能提供具法律諮詢辯護之前,已禁止他參與討論保密項目,他批評是未審先判。
據說港大校委會昨日有兩次請馮敬恩離席,第一次是校委會討論有委員違返保密協議應如何處理。後來決定洩密成員以後不得參加討論敏感事項。後來請馮敬恩回去告知他有關決定,然後部份校委和馮敬恩話應先讓他諮詢法律意見,但校委會並不同意。隨後討論到敏感事項時,再請馮敬恩離席。
事實上馮敬恩在上次校委會之後,具體披露各校委反對陳文敏當副校長的意見,事後馮敬恩承認自己違反保密協議,並因此致歉。港台主持追問馮敬恩披露其他校委意見是否已明顯違反保密協議,馮一直避答有關問題,只堅持校委會未讓他先諮詢法律意見。
後來主持再追問馮敬恩加入校委會時已簽了保密協議,馮敬恩初時辯稱只是信託文件,後來主持再問,他才承認是簽了保密協議。
有法律界人士話,港大校委會會議不是法庭聆訊等司法程序,也不是政府或立法會的法定調查委會員聆訊這些半司法程序,所以與會者並無一直有法律代表的權利,亦無權要求組織一定要等個別受紀律處分成員先諮詢法律意見才可作決定,所以馮敬恩要求港大校委會要先讓他問律師才可作作紀律處分,並無理據。馮敬恩不服校委會裁決,可以申請司法覆核,但如校委會在決定前先讓馮表達意見,但馮自己放棄表達意見的權利(要等埋律師意見),校委會這樣處理並無不當,司法覆核也難以推翻決定。
他進一步話,若所有組織的成員都有權要求先問律師才表達意見,他未表達意見不可以表決,也不可以有紀律處分,各組織將無法運作。
Arie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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