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有 客戶查詢, 他的親戚剛非法入境香港便被捕,是否有"即捕即解" 的政策?  我們建議需要向檢控當局查詢有没有更改政策。如沒有更改政策的話,目前關於起訴非法入境的政策,見於下列引文:-

“自 1990 年 11 月起,在非法入境後, 未得處長授權而留在香港的非法入境者, 根據《入境條例》(第 115 章)第 38(1)條被檢控的類別如下:

(1) 在就業地點被發現的所有非法入境者,無論被發現的人數多少, 都將被起訴。

(2) 所有非法入境者同時犯了罪, 無論該罪是否與入境有關。

(3) 所有先前因犯罪行 (而(a) 非法留港;(b)使用他人身份証的罪行除外) 被判處有期徒刑的非法入境者”(見LAW KWAN (HCMA1068/1991)一案)。

如果客户的親戚不屬於上述的類別,當局理應根據相關政策,立即將其親戚遣返原居地,而不作出檢控。因為,上訴庭曾敦促有關當局,“希望當局日後在根據入境條例作出檢控時能更仔細審查,以免對那些未受檢控政策涵蓋的人作出檢控時處理方式不一,從而導致對於個別受檢控者明顯不公的情況。這樣還有一個好處: 節省法庭時間。”(見 NG TUNG FONG HCMA1296/1990)一案)。如有關當局並沒有根據政策而檢控,法庭或上訴庭理應發出立即釋放的命令。

即便上訴庭已清楚作出上述指引,但有關當局不依循檢控政策,那些未受檢控政策涵蓋的人,本来可以即回原地,郤被檢控拘留,只能等待法庭判處釋放,等候期間便已被拘留數月。 犯了非法入境罪的人,他們的權利需要受到保護嗎? 他們需要受到公平對待嗎? 他們的自由有没有被剝奪? 這些問題都是值得深思的。

作者: 拉貝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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