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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上班時穿短褲被開除,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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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上班時穿短褲被開除,判了!

2021年08月09日 23:25

員工因上班時間不穿工作服而是穿短褲被公司開除,員工最終索賠成功。8月6日,記者從中國裁判文書網上了解到,法院認為,公司主張員工因不穿工裝違反公司規章制度才與其解除勞動關係,但其提交的公司規章制度中未明確規定未穿工服符合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其提交的其他證據亦不足以證明其解除行為合法。

據該案判決書顯示,丁某是北京某體育發展有限公司的員工。2014年5月,該公司以丁某不服從公司的管理制度,不穿工作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懲戒之後仍不悔改為由,口頭解除了與丁某的勞動關係。

公司稱,工作人員上班時間要著工作裝,丁某不服從管理,店長要求丁某穿工作裝上班,丁某拒絕,聲稱天氣熱,沒有開空調,於是店長對丁某處以50元罰款,之後丁某仍穿短褲上班。

話預約表格、黑色簽字筆、名片等。保持健康形象,儀錶整潔等”。

且公司與丁某簽訂的《勞動合同》第七章第三項顯示,「乙方(丁某)應遵守甲方(公司)的各項規章制度,服從甲方的領導、管理和指揮,完成勞動任務,提高職業技能,執行勞動安全衛生規程,遵守勞動紀律和職業道德等」。以及第四項,「乙方違反勞動紀律,甲方可依據本單位規章制度,給予相應的行政處理、行政處分、經濟處罰等,直至解除本合同」。

丁某對《會所管理制度》及《勞動合同》的真實性認可,但不認可該公司的證明目的。其表示,公司並沒有工服,只有一個大紅背心,店長說在會所可以不穿大紅背心。

2014年6月9日,丁某申請仲裁,要求該公司支付解除勞動關係經濟賠償金34838元。2015年1月21日,仲裁委裁決該公司支付丁某違法解除勞動關係賠償金34838元。

公司不服該仲裁裁決,訴至一審法院。

公司起訴稱,因丁某違反公司規章制度,懲戒之後仍然不改,店長將其辭退。公司的《會所管理制度》第3條明確規定會籍顧問需穿工服戴工牌,所以公司辭退丁某有規章制度依據,也符合勞動合同法的規定。

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為,因用人單位作出的開除、除名、辭退、解除勞動合同、減少勞動報酬、計算勞動者工作年限等決定而發生的勞動爭議,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公司雖主張丁某因不穿工裝違反公司規章制度,故與其解除勞動關係,但其提交的公司規章制度中未明確規定未穿工服符合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公司提交的其他證據亦不足以證明其解除行為合法。故公司應支付丁某違法解除勞動關係賠償金29765.08元(5953.02元×2.5個月×2倍)。

一審宣判後,該公司不服,提起上訴。

二審法院經審理認為,關於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公司主張丁某因不穿工裝違反公司規章制度,故與其解除勞動關係應系合法解除,但其未提交充分有效的證據予以證明,故其主張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該院不予支持。一審法院結合丁某的工資標準及工作年限,認定公司應向丁某違法解除勞動關係的賠償金29765.08元並無不當,該院予以維持。

最終,法院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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