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男2女拒保候查,事隔2年後再遭警方起訴非法集結等6罪。
前年8月11日,全港多區有示威衝突,大批示威者於港鐵太古站外集結 ,8男2女拒保候查,事隔2年後再遭警方起訴非法集結等6罪,案件今於東區裁判法院首次提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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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人獲准以現金1500元至6000元保釋,惟不得離港、須於明日下午4時前交出包括BNO的旅遊證件、居於報稱地址、24小時內通知法庭地址更改事宜及每星期到警署報到1次。主任裁判官羅德泉應辯方要求將案件押後至10月8日,以待各人索取法律意見及檢閱控方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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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歲音響工程人員林韋承、30歲戲院經理黎卓然、23歲電腦軟件工程師、18歲陳堃榮、28歲工程師謝誠謙、18歲學生陳家俊、21歲學生余巧茵、29歲侍應戴偉軒、28歲銷售員陳朝安、20歲學生陳悅被控於前年8月11日,和另外一些人在香港西灣河康山道近港鐵太古站C出口參與非法集結。林韋丞、陳堃榮、陳家俊及陳悅另被控於同月同日在同地,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林另涉管有無線通話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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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朝安另涉管有2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1個彈射器及1袋金屬彈丸;陳家俊另涉管有一部無線通話機及管有2枚已使用的彈藥;文城康另涉故意阻撓正在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長59103。
被告陳朝安 (綠白衣男子)。
上訴庭今日(15日)裁定,律政司就一宗2019年旺角非法集結案的上訴得直,推翻一名無業男子早前獲判無罪的裁決,下令將案件發還區域法院重審,並將於兩個月內頒布書面判詞。被告以原有條件保釋。
案情重温:被告被指參與「和你shop」堵路
報稱無業、案發時46歲的男被告王若詩,被控於2019年11月10日,在旺角彌敦道與山東街交界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非法集結,以及違反《禁蒙面法》。案件源於當日一場所謂的「和你shop」示威,現場有暴徒集結堵路。案件經審訊後,原審法官葉佐文於2021年7月在區域法院裁定被告兩項罪名不成立。
案件4月15日於高等法院開庭審理。資料圖片
上訴庭審視新證據 辯方認同裝備構成「壓倒性證據」
律政司於2024年1月以案件呈述方式提出上訴。上訴庭今日由法官彭偉昌、張慧玲和譚耀豪審理。控方在庭上播放案發片段,指當時在恒生銀行對出有暴徒非法堵路,被告蒙面、右手持螢光棒,站在非法集結現場附近的馬路上。當警方包抄追捕時,被告迎面跑向警方,其行為因此可與無辜旁觀者區分開。
辯方律師在庭上認同,被告當時的裝備,包括佩戴防毒面罩及手套、手持螢光棒及攜有索帶,其疊加效應構成「壓倒性證據」。然而,辯方指被告當時迎面跑向警員,是對被告有利的證據,顯示他可能並未犯事。
法官質疑辯方説法 指裝備已顯示參與意圖
法官張慧玲質疑此説法,指出被告當時使用螢光棒,行為似是帶領他人離開,若真是無辜者,「自己走咪得」。她認為被告算不上主動跑向警員,而是正被警員追捕時,迎面遇上包抄的警員而已。
法官彭偉昌進一步指出,觀乎被告身上的裝備,不論他跑往何方或站着不動,也明顯有參與非法集結的意圖,反問「若非參與者,還能有何推論?」他亦指,辯方引述的原審裁斷指被告或因沒有犯事才走向警方,但被告沒有出庭作供,根本沒有證據支持此推論。
原審法官葉佐文當年的裁決理由,是指控方呈堂片段僅攝錄被告跑走,未能證明他曾參與堵路,而且被告遇見持槍警長阻攔,倘再往前會進入其他疑犯被捕範圍,有阻差辦公之嫌,轉身跑走屬人之常情。
然而,上訴庭經審視新呈交的片段及辯方對裝備的承認後,認為原審裁決有誤,最終裁定律政司上訴得直,推翻無罪裁決,將案件發還區域法院由另一法官重審。
律政司B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