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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家健案律師會回應「師爺」聘任問題 將檢討查閱案底機制

社會事

馬家健案律師會回應「師爺」聘任問題 將檢討查閱案底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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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家健案律師會回應「師爺」聘任問題 將檢討查閱案底機制

2021年08月20日 23:07 最後更新:23:07

青年馬家健企圖販毒案近日上訴得直,上訴庭對案中代表事主的律師團隊及控方提出多項質疑,涉案的「師爺」陳強利被揭發有多宗不誠實案底但仍能獲聘用,且能接觸事主並提供法律意見。

香港律師會。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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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律師會解釋事件指,《法律執業者條例》要求所有事務律師行或外地律師行的受聘員工,都要獲律師會的批准才可工作,惟執行上面對不少問題,全港律師行非律師員工多達1.6萬人,律師會無權逐一查核其犯罪記錄,強調律師行應自行向潛在應徵者了解相關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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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律師會。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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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會回應馬家健案中關於「師爺」聘任及法律會面等問題。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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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律師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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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會回應馬家健案中關於「師爺」聘任及法律會面等問題。資料圖片

律師會回應馬家健案中關於「師爺」聘任及法律會面等問題。資料圖片

律師會表示,會方與警方檢討查詢刑事紀錄的程序,並與執法部門討論有關法律探訪的審核程序,並檢視、研究有關程序如何改善。律師會亦指,如果發現任何律師違反《法律執業者條例》,將按程序調查,不排除轉交律師紀律審裁團作紀律聆訊。律師會正積極地檢討該條文,研究如何完善有關機制。

香港律師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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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於法律探訪被羈押人士的安排,律師會指探訪資格由各執法機關審查,律師會與每個執法機關在有詳細的協定,包括誰可以出席法律探訪,以及須要出示哪些身份證明和授權證明等。而律師行文員不得單獨進行法律探訪。

律師會續指,若要進行法律探訪,有關人士必須是「授權律師行文員」,即經律師會批准具有此身份的人士。即使是授權律師行文員,也不能單獨進行所有探訪。而所有對被羈押人士的法律探訪,都由執法機關審批,律師會會與執法機關聯絡,以了解會方能如何協助檢討有關程序。

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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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於關於陳強利過去工作經歷,律師會指不能討論任何特定人士過往工作經歷。但若有理由相信任何律師,或外地律師違反有關條例,會方將按既定程序進行調查。如有需要,律師會會將案件轉介至律師紀律審裁組召集人進行紀律聆訊。

《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被控串謀勾結外國勢力等3項罪名,被裁定全部成立。香港律師會發聲明稱,對部分媒體將有關審訊及定罪評論為「虛假審訊」深表遺憾,強調對香港司法制度、司法機構的獨立性,以及法官的誠信與專業,抱毋庸置疑的信任和信心。

香港律師會發聲明回應黎智英案。

香港律師會發聲明回應黎智英案。

聲明指出,「黎智英案」根據《國安法》第46條,由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3名法官組成的審判庭,以公開聆訊方式審理,歷時156天,各方均有法律代表,審訊過程中未有任何一方的法律代表提出曾受不公平待遇。對部分媒體將有關審訊及定罪評論為「虛假審訊」,律師會深表遺憾,並呼籲各界充分了解及細閱裁決理由書。

聲明表示,《基本法》確立香港司法獨立的憲制地位,保障獨立的司法權,包括依照《基本法》規定的終審權,不受任何干涉;而法官及司法人員的憲制職責是依法審理案件,所有法官和司法人員均要求他們無畏無懼地捍衛法律和維持司法公義。

同時,《基本法》第39條亦規定,《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的國際公約》適用於香港的有關規定繼續有效,香港居民享有的權利和自由,除依法規定外不得限制。

但聲明指,雖然意見和發表的自由受《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9條及《香港人權法案條例》第16條保障,但相關權利並非絕對,可依法作出限制。《國安法》明確規定,香港在維護國安方面,須依法尊重和保障居民根據《基本法》及適用於香港的《公民權利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的國際公約》的規定下所享有的人權,包括言論、出版、結社、集會、遊行和示威的自由。

律師會指,《國安法》維護國家安全,防範、制止及懲治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保持香港的繁榮穩定,並保障居民的合法權益。香港並非唯一設有維護國家安全法律的地區,其他普通法司法管轄區如英國、澳洲、加拿大及新加坡亦有類似法例。

香港律師會對香港司法制度、司法機構的獨立性,以及法官的誠信與專業,抱有毋庸置疑的信任和信心。

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被裁定串謀勾結外國勢力等3項罪名成立。(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被裁定串謀勾結外國勢力等3項罪名成立。(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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