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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交所:壹傳媒若明年12月16日前未復牌 將取消上市地位

聯交所:壹傳媒若明年12月16日前未復牌 將取消上市地位

聯交所:壹傳媒若明年12月16日前未復牌 將取消上市地位

2021年09月03日 18:30 最後更新:18:42

壹傳媒(282)於6月17日開始停牌至今。公司今日發公告,8月31日接獲聯交所上市科復牌指引函件,並引述函件稱若公司明年12月16日之前未能復牌,將取消壹傳媒上市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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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件指,根據上市規則第6.01A條,倘任何證券暫停買賣已持續18個月,則聯交所可能取消其上市地位。就壹傳媒情況,18個月期限將於明年12月16日屆滿。倘壹傳媒於限期前未能補救導致其暫停買賣的所有問題、達成復牌指引及完全遵守上市規則以令聯交所信納及恢復其股份買賣,則上市科將建議上市委員會著手取消壹傳媒上市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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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傳媒8月31日接獲聯交所上市科復牌指引函件。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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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時,聯交所根據上市規則保留所有權利。有關權利包括(其中包括)根據第6.01及6.10條於其認為合適的時候隨時有權給予較短之特定補救期或註銷壹傳媒的上市。

壹傳媒8月31日接獲聯交所上市科復牌指引函件。資料圖片

壹傳媒8月31日接獲聯交所上市科復牌指引函件。資料圖片

聯交所指,根據現時情況,認為為壹傳媒制定以下復牌指引乃屬恰當:(a)根據上市規則刊發所有尚未公佈的財務業績及處理任何審計修訂;(b)證明壹傳媒已遵守上市規則第13.24條;(c)證明壹傳媒的業務及事務於遵守適用法律的情況下進行;(d) 證明壹傳媒董事(包括仍對壹傳媒有重大影響的任何前任董事)履行第3.09條的規定,並有能力達到第3.08條載列的責任;及(e) 就所有重大資料知會市場,以供壹傳媒股東及其他投資者評估壹傳媒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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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交所又稱,為免生疑問,壹傳媒必須補救可能不時出現導致其暫停買賣的所有問題,並在允許其證券買賣恢復之前以聯交所信納的方式完全遵守上市規則。為此,壹傳媒負有制定其恢復買賣行動計劃的主要責任。上述復牌指引乃制定協助壹傳媒,倘壹傳媒狀況有變,其可能會被修改或補充。

《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涉欺詐科技園案被裁定罪成後,黎智英不服定罪和刑罰提出上訴,上訴庭早前在高等法院裁定上訴得直,撤銷控罪。原屬同案被告的《壹傳媒》時任營運總裁周達權,在審訊中改作污點證人。周的案件星期五(3月27日)在區域法院提訊,控方申請撤銷控罪,獲法官陳廣池批准。

時任壹傳媒營運總裁周達權,巴士的報記者攝

時任壹傳媒營運總裁周達權,巴士的報記者攝

64歲的時任《壹傳媒》營運總裁周達權,原與現年78歲黎智英、及起訴時60歲時任行政總監黃偉強,同被控欺詐罪。控罪指,他們於2016年6月27日至2020年5月22日期間,欺詐科技園。

控方甫開庭提出以不提證供方式聽取答辯,惟陳官認為被告從未答辯,且已知結果,不會再作出檢控,被告亦已滿足特赦條件。除非有法律程序,否則控方可直接撤銷控罪,無須答辯。控方同意,申請不提出起訴,撤銷控罪。

周達權步出法庭後乘坐私家車離開。巴士的報記者攝

周達權步出法庭後乘坐私家車離開。巴士的報記者攝

陳官批准控方申請,另向周達權寄語,指本案對周而言已完結,隨著控方申請撤銷控罪,案件正式落幕。在本案中,周以特赦證人身份作供,相信承受巨大壓力。法庭亦信納其證供,故不提出起訴,撤銷檢控。在法律層面上也不會因周已履行特赦書責任,對其作出任何不利舉措。

案件編號:DCCC156/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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