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為庭審現場。 楊斌 攝

(馬潤嬌)近日海南一中院對王積存等45人犯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一案作出一審判決。

被告人王積存被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王仕高被判處有期徒刑24年,剝奪政治權利3年,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其他被告人被判處有期徒刑17年6個月以下不等刑罰,並處以相應的附加刑。

海南一中院經審理查明:王積存組織在海南澄邁地區盤踞近20年,組織者、領導者明確,骨幹成員固定,內部層級分明,人數眾多,勢力龐大。王積存是該組織早期的發起者、組織者、領導者。2008年,王仕高與王積存合作一起經營大富發砂場時,帶領自己的人員加入該組織,與王積存共同對組織的發展、運行、違法犯罪活動進行決策、指揮、協調、管理,掌控並分配組織非法收益,控制整個組織的運行。該組織通過販賣毒品、非法採礦、非法倒賣土地使用權等一系列違法犯罪活動非法獲利共計不低於9158萬元,具有一定的經濟實力。該組織通過違法所得先後成立澄邁金源頁岩多孔新型材料有限公司、海南盛林實業有限公司、海南一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澄邁縣景山童智幼兒園、海南金順達汽車駕駛培訓有限公司等經濟實體,實行公司化運作,利用在當地強勢地位,「以商養黑」,「以黑護商」,牟取非法經濟利益不低於1億元,用以支撐組織的運行和發展。

該組織為樹立王積存、王仕高的非法權威,維護組織非法利益,嚴格對內管理,具有明確的組織紀律和活動規約。為了籠絡成員,增強組織凝聚力,以組織違法犯罪所得豢養組織成員,為組織成員提供工作、進行分紅、發放工資、提供聚集活動場所,組織成員犯罪後由組織出面賠償被害人,為被釋放後的成員提供資金、安排工作等。

該組織長期在海南澄邁地區通過暴力、威脅、滋擾等非法手段有組織地實施大量違法犯罪活動,涉及販賣毒品罪、故意傷害罪、尋釁滋事罪、非法採礦罪、強迫交易罪、妨害公務罪、非法倒賣土地使用權罪、非法佔用農用地罪、污染環境罪等多個罪,共造成1人重傷、7人輕傷、4人輕微傷的嚴重後果,造成澄邁地區人民群眾極大的心理恐懼,致使多名受害群眾不敢報案。為牟取暴利,該組織利用在當地形成的強勢地位對澄邁地區砂場、磚廠、運輸等行業、領域形成非法控制。該組織非法採挖河砂、盜採黏土,致大批土地、林地資源大面積毀壞,對生態環境以及周邊村民的生活造成嚴重影響。該組織把持基層政權,為尋求非法保護,拉攏、腐蝕公職人員,導致違法犯罪活動長期未被打擊處理,嚴重干擾、破壞了澄邁地區人民群眾正常的生活、生產、社會管理秩序。

海南一中院根據查明的犯罪事實,依法作出上述判決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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