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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澤南沙論壇講話甚有指向性:特區制度落實的好壞 關係國家治理體系的整體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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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澤南沙論壇講話甚有指向性:特區制度落實的好壞 關係國家治理體系的整體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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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澤南沙論壇講話甚有指向性:特區制度落實的好壞 關係國家治理體系的整體有效性

2021年10月22日 19:46 最後更新:19:53

香港再出發大聯盟、團結香港基金、廣州南沙粵港合作諮詢委員會今日(22日)合辦廣州南沙粵港合作論壇,全國港澳研究會會長徐澤在論壇上發表主題演講《深刻理解準確把握「一國兩制」 積極探索主動作爲「全面合作」》。

政壇高人聽完講話內容之後表示,甚有指向性,值得留意。高人認為,徐澤的發言的重點正正是講話中的兩點體會,據說是徐澤的長期思考,也是有意發揮的。

徐澤在南沙論壇上發表主題演講。

徐澤在南沙論壇上發表主題演講。

徐澤肯定了南沙粵港合作諮委會的意義和示範價值,以及粵港澳大灣區建設四年來的進展。不過話鋒一轉,徐澤就直指,要看到目前仍存在著對在「一國兩制」條件下建設大灣區的意義認識不到位、粵港澳之間的信任度和理解度有待加强的問題。

徐澤認為,問題的根源,在於對「一國兩制」的理解不够全面,認識不够深刻,落實不够到位。就住這個問題,徐澤談了「兩點體會」,值得大家思考:

一、必須深刻理解習總書記關於港澳回歸祖國是納入國家治理體系的系列論述,增強對以憲法和基本法為憲制基礎的特別行政區制度的理解力和執行力。習總書記關於這方面的論述,集中體現在2017年7月1日在香港回歸祖國二十周年慶典上的講話。

其中的要點是,必須牢固樹立「一國」意識,堅守「一國」原則,正確處理特別行政區和中央的關係,做到「三條底線」不得觸碰和「三個不能偏廢」;憲法和基本法共同構成特別行政區憲制基礎,落實憲法和基本法確定的憲制秩序時,要把中央依法行使權力和特別行政區履行主體責任有機結合起來,為此要完善與基本法實施相關的制度和機制,加強憲法和基本法教育;要始終聚焦發展這個第一要務,發揮好背靠祖國,面向世界的許多有利條件和獨特優勢,特別是國家快速發展所提供的機遇、動力和空間,集中精力搞建設、謀發展,等等。

這裡,習總書記把港澳納入國家治理體系的憲制原則、制度規範和中央領導特別行政區、落實特別行政區制度的目的、任務以及方法作了系統論述。我理解,港澳回歸祖國,成為祖國大家庭的成員,首先是要在對制度的認同、落實和維護上去理解和把握。
特別行政區制度,是為維護國家統一和領土完整,保持港澳繁榮穩定,保障國家對港澳的基本方針政策的實施而設立,建立在憲法和基本法共同構成的憲制基礎之上的特別行政區憲制秩序,當然地成為國家治理體系的一部分。因為實行「一國兩制」,特別行政區制度在國家治理體系中有其特殊性,但「一國」是前提,中央的集中統一領導不能動搖;既是國家治理體系的組成部分,就必須全國一體遵行,切實發揮「一國兩制」制度的獨特優越性。

特別行政區制度落實的好壞,關係的是國家治理體系的整體有效性,關係的是包括港澳同胞在內的全體中國人民的根本利益。因此,我們必須以習總書記關於特別行政區制度是國家治理體系重要組成部分的論述統一思想,打牢粵港澳合作共建大灣區的思想基礎和法治基礎。

二、必須深刻理解習總書記關於堅持「一國兩制」和推進祖國統一是中國共產黨堅持和發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治國方略之一的論述,增強保持香港、澳門長期繁榮穩定,實現祖國完全統一,為中華民族偉大復興奮鬥的責任擔當。

習近平總書記在中共十九大報告中指出,「一國兩制」是解決港澳問題的最佳方案,也是保持港澳長期繁榮穩定的最佳制度。正因為如此,「一國兩制」被作為治國方略之一加以提出。總書記指出,堅持「一國兩制」必須把維護中央全面管治權和保障特別行政區高度自治權有機結合起來,確保「一國兩制」方針不會變、不動搖,確保「一國兩制」實踐不變形、不走樣。

我們認為,之所以把維護中央全面管治權和保障特別行政區高度自治權有機結合作為指導方針提出,是「一國兩制」憲制秩序的必然要求,也是「一國兩制」實踐的經驗總結。中央主導和特別行政區履行主體責任,是特別行政區制度的優勢所在。近兩年港澳,特別是香港由亂及治的治理實踐也充分證明了這一點。在十九大報告中,習近平總書記還首次提出支持香港、澳門融入國家發展大局的方針,並把粵港澳大灣區建設作為重點之一,要求全面推進內地同香港、澳門互利合作。

我認為,「一國兩制」方略是同其他十三項方略共同構成新時代中國共產黨的治國方略的,把這十四項方略融匯貫通地加以理解,才能對「一國兩制」在新時代的使命有清醒地認識,才能明白粵港澳大灣區建設的目標意義所在,這樣,我們就能更全面地理解「十四五規劃」在支持港澳更好融入國家發展大局的專節中關於完善港澳同內地優勢互補、協同發展機制的表述,其中包括共建「一帶一路」平台、深化經貿、科創合作、擴大金融市場互聯互通,特別是高品質建設粵港澳大灣區,推進粵港澳重大合作平台建設的要求,從而使我們在大灣區建設中站位更高、視野更闊,把內地和港澳協同合作機制的建設做得更扎實、有效,使大灣區建設的步子走順走穩。




Ariel

** 博客文章文責自負,不代表本公司立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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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樂士:減刑從來不是「自動」 限制提前釋放國安罪犯是合理、不可避免

2024年03月28日 20:11 最後更新:20:25

《維護國家安全條例》立法後,除非懲教署署長信納囚犯獲減刑不會不利於國家安全,否則違反國安法罪行不獲減刑。前刑事檢控專員江樂士日前在報章撰文強調,減刑從來都不是自動的,限制提前釋放國安罪犯加強香港保護網,是合理的預防措施。

江樂士同時指出,英國2023年頒布嚴厲的《國家安全法》時同樣承認,如果要確保國家安全,有時就必須採取強有力的措施,並批評英國外相卡梅倫高調抨擊《維護國家安全條例》是雙重標準。

 全文如下:

 在獄中表現良好的囚犯可以獲得減刑,減刑幅度可能相當大。一直以來,人們都認為減刑的前景可以激勵囚犯在監禁期間不做出不當行為,而且基本上可以改過自新。然而,減刑從來都不是自動的,前首席大法官貝理士爵士曾說:「他們能否獲得減刑,必然取決於他們今後服刑時的行為」(CACC 535/1970)。

 根據《監獄規則》(第 234A 章)(《規則》)第 69(1)條,實際刑期超過一個月的服刑囚犯可「基於勤奮和行為良好」獲得減刑。但減刑不得超過實際刑期和任何羈押期總和的三分之一。

根據《規則》第 69 條給予減刑由懲教署署長(署長)決定。即使囚犯因勤奮和行為良好而獲得減刑,司徒敬法官也解釋說,「《規則》第 69 條並不賦予囚犯減刑的權利,無論減刑是三分之一還是更少」(CALL 154/1999)。

1996 年頒布的《監管釋囚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對《規則》第 69 條產生了影響。在特殊情況下,該條例允許監管釋囚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在監管下釋放特定類別的囚犯。該條例適用於所有在服刑時年滿21歲或年滿25歲的囚犯,以及正在服6年或以上指定刑期的囚犯,或因表列罪行(如勒索罪、搶劫罪或嚴重入屋犯法罪)而被判處2至6年監禁的囚犯。

如果委員會認為符合其標準的囚犯應「以其勤奮和良好行為為由」獲准提前釋放,委員會可下令在監督下將其釋放。不過,在做出決定之前,委員會必須考慮署長的建議,而且署長的建議在決策過程中會得到充分重視。

如果署長得知委員會沒有對囚犯下達監管令,他可以根據第 69 條行使減刑的權力。換言之,《監獄規則》仍然允許在沒有監管令的情況下減刑。

《長期監禁刑罰覆核條例》(第 524章 )於1997年制定。該條例規定,在香港被判無限期或長期監禁刑罰(刑期為10年或以上)的囚犯,其刑期經監獄長轉介後,由長期監禁覆核委員會覆核。委員會在決定釋放囚犯是否適當時,會考慮多項因素,包括囚犯是否改過自新、已服刑期是否符合司法公正及保障公眾的利益等。

3月 19 日,《維護國家安全條例》(SNSO)在立法會以全體 89 票贊成三讀通過。在該條例中,對於被裁定犯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的囚犯,署長和兩個覆核委員會提前釋放囚犯的權力受到了限制。署長只有在「信納提早釋放不會不利於國家安全」的情況下,才能對此類囚犯給予減刑,而只有在同樣信納的情況下,署長才能將此類案件轉介覆核委員會。如果他決定不批准減刑或不將囚犯的案件轉介這兩個委員會中的任何一個,他必須每年對其決定進行覆核。

這些限制的理由是,過去曾發生因犯危害國家安全罪行而被定罪的囚犯在提早獲釋後潛逃或繼續進行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因此必須加以防範。無論囚犯是在《維護國家安全條例》頒布之前還是之後被定罪,限制措施都將適用,這是一項合理的預防措施。

有了這一先例,我們也可以考慮對其他同樣被判定犯有嚴重罪行的罪犯引入法定的提前釋放限制。例如,如果一名強姦犯、兒童性騷擾者或搶劫犯被認為仍然對公眾構成威脅,那麼無論他在監禁期間表現多麼良好,他也不應該有資格獲得提前釋放。這樣的囚犯可能只是在等待時機,很容易就會原形畢露。 

儘管一些觀察家批評《維護國家安全條例》對提前釋放的限制,但其他地方也有先例。例如,根據英國的《2020年恐怖主義罪犯(限制提前釋放)法》(Terrorist Offenders (Restriction of Early Release) Act 2020)),就收緊了被判定犯恐怖主義罪行的囚犯的釋放門檻。現在,當局只有在信納不再需要為了保護公眾而監禁某囚犯,才能批准提前釋放該囚犯,這對香港來說是一個重要的先例。

英國外相卡梅倫是《維護國家安全條例》最高調的批評者之一,他甚至呼籲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重新考慮」整個23 條方案,聲稱這會「對香港人產生負面影響」。如果他真的相信這一點,那麼他對其他地區的事態發展卻無動於衷,這就非同尋常了。

2月5日,尚未和香港一樣適用《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的新加坡,頒布了一項法律,允許當局無限期拘留「危險罪犯」,即使他們已經服滿刑期。該法適用於21歲以上、被認為獲釋後有犯罪風險的罪犯。現在,囚犯不再像香港那樣在刑滿後自動獲釋,而是面臨無限期拘留,直到內政部長決定他們不再對公眾構成威脅。

雖然預防性拘留在英國是不受歡迎的,因為在英國,以這種方式被拘留的囚犯可以透過人身保護令向法院尋求釋放,但令人費解的是,卡梅倫對此卻沒有任何評價。

雖然英國曾經殖民統治新加坡,但卡梅倫顯然不想說任何可能冒犯新加坡的話。與此相反,他總是樂此不疲地教訓香港應該做什麼、不應該做什麼,希望以此來抨擊中國。沒有人會被他的雙重標準所迷惑。

《維護國家安全條例》包含了早該進行的改革,香港的保護網也得到了加強。雖然沒有人希望囚犯被關押的時間超過絕對必要的限度,但必須對可能濫用提前釋放的人加以限制。正如英國2023年頒布嚴厲的《國家安全法》時所承認,如果要確保國家安全,有時就必須採取強有力的措施。因此,應該從這個語境下,來看待對國家安全囚犯施加提前釋放的新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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