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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壹週刊》副總編陳惜姿封筆 曾在反國教運動中出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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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壹週刊》副總編陳惜姿封筆 曾在反國教運動中出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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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壹週刊》副總編陳惜姿封筆 曾在反國教運動中出位

2021年10月25日 12:20 最後更新:12:28

中文大學新聞與傳播學院高級講師陳惜姿今日在《明報》專欄宣布擱筆。陳惜姿提到,撰寫《明報》專欄已16 年,即使最忙碌時,仍沒脫稿,形容或許是潛意識作祟,近來卻多次忘記交稿,害編輯苦候,令她深感抱歉。

中文大學新聞與傳播學院高級講師陳惜姿。

中文大學新聞與傳播學院高級講師陳惜姿。

陳惜姿在文中指出,再有好友離港,「看到他們拍下的片段,他倆跟朋友逐個擁抱」,「想到要相隔多久才再見面,便開始憂鬱。」她又指,「離開者要面對陌生國度,留下來的也要每天適應新生活,都不容易」,反問「失去的,是擁抱時的溫度,是酒酣耳熱的暢談,還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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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大學新聞與傳播學院高級講師陳惜姿。

中文大學新聞與傳播學院高級講師陳惜姿。

陳惜姿講解「2013國教版圖」。

陳惜姿講解「2013國教版圖」。

資深傳媒人屈穎妍。文滙報圖片。

資深傳媒人屈穎妍。文滙報圖片。

已退休的中大新聞及傳播學院教授馬傑偉。周保松Facebook圖片。

已退休的中大新聞及傳播學院教授馬傑偉。周保松Facebook圖片。

陳惜姿表示,「每次聚頭都當作最後一次,不知下次見面,又有誰已離開?告別太多,表面看來一切如常,但內心已疲倦不堪」。由於「從心底冒起的疲憊,令下筆時常覺力有不逮」,她認為「是時候擱筆一會」,讚揚《明報》讀者是最好的,也感謝讀者多年來的關心、來信,「希望各位珍重,後會有期」。

陳惜姿講解「2013國教版圖」。

陳惜姿講解「2013國教版圖」。

陳惜姿曾任《明報》記者,其後成為《壹週刊》副總編輯。同時,她是國民教育家長關注組的召集人,於2012 年參與反對德育及國民教育科獨立成科,要求教育局立即撤回國民教育課程、以及重新諮詢教師、家長和學生等。

2013年,陳惜姿批評以培養國民身分認同作為學習目標,一方面因為身分很難界定,各人理解差異極大,而且教學目標和方向缺乏自主性;另一方面,她不認同所有人必然要為此身分感到自豪。

曾與陳惜姿共事的資深傳媒人屈穎妍表示,陳惜姿並不是普通家長,而是《壹週刊》副總編輯,黎智英愛將,後來退下火線躲在中文大學新聞系教書,一直深耕細作,教出一代又一代黃記者。

資深傳媒人屈穎妍。文滙報圖片。

資深傳媒人屈穎妍。文滙報圖片。

除陳惜姿外,已退休的中大新聞及傳播學院教授馬傑偉上月初也在《明報》專欄《人文館》中透露,結束其20多年的專欄。他未有具體解釋擱筆原因,但語重心長稱「當年我還是執念於留住美好,當美好留不住,今宵的珍重,是傷感愁苦的」,形容「時局變化不定,生活奔流如水,心想把河水抱緊,愈是抱緊,水的重壓愈大,是苦之源、痛之本。」

已退休的中大新聞及傳播學院教授馬傑偉。周保松Facebook圖片。

已退休的中大新聞及傳播學院教授馬傑偉。周保松Facebook圖片。

自《國安法》去年生效之後,專欄作家紛紛封筆。信報《林行止專欄》今年 7 月告別讀者,前公務員事務局局長王永平亦於同月在《am730》專欄中宣佈封筆。今年 6 月,中大政治與行政學系高級講師蔡子強亦宣佈告別其 15 年來的《明報》專欄。




Ariel

** 博客文章文責自負,不代表本公司立場 **

黎智英案是本港首宗「勾結外國勢力」罪的審訊,亦將成為日後相關國安案件的重要案例。

針對黎智英面對兩項串謀勾結外國勢力罪,法官在判詞中解釋了「勾結」(collusion)罪的法律原則,指雖然《國安法》無定義「勾結」罪,亦沒就「制裁、封鎖或者採取其他敵對行動」作解釋,但法官表明,黎智英請求或呼籲外國採取某項行動,可透過口頭及書面、明示或暗示方式提出,如提及科技禁運,已可視為「勾結」外國勢力罪的「封鎖」或「敵對活動」,關鍵不在於該措施是否落實。

控方結案陳詞時指出,案中被告在《國安法》後持續勾結外國,屬串謀犯案,而控方毋須證被告全盤知道協議內容,只須證明各方依循協議行事。至於辯方爭議「勾結」罪的字眼,控方指提出「請求」已構成犯罪,毋須證明獲對方接收,而「制裁」對象不限於國家,亦包括官員。

為釐清「勾結」罪的法律原則,判詞作了清楚解釋。對辯方爭議制裁官員並不構成「制裁、封鎖或者採取其他敵對行動」,惟法官在判詞表明拒絕接納辯方的主張,認為可按「社會背景(social context)」及一般意思(ordinary meaning)去解讀。

判詞指,參考《國安法》第1條和第4部分的說明,從而得出實施條文是為維護至關重要的國家安全,故法庭應套用最廣泛的概念去理解「勾結」的意思,另在應用同類原則(ejusdem generis)下,「制裁」和「封鎖」則被視乎「敵對行動」的其中一種。

而「請求」(request)的意思,可以是以口頭或書面方式、明示或暗示方式(it can be made explicitly or implicitly)作出,重點是作出「請求」的人,目的是意圖要求外國實施制裁。但法庭不關心相關措施的有效性,在外國是否可以確切落實,只會關心該措施是否針對中國或特區政府,以及是否構成「敵對行為」,對政府官員的制裁,也符合條文對外國制裁的定義,外國對中國實施技術禁運,也可歸類為「封鎖」或「敵對行為」的一種。

至於制裁行為是否需正式實行後才能構成犯罪,辯方指出,制裁個別官員並不構成《國安法》29條下的罪行,法庭表明不同意,並批評該種詮釋條文的方法過份狹窄和片面,因為《國安法》29條的「勾結外國勢力」罪,是指請求外國或者境外機構、組織、人員實施「對香港特別行政區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進行制裁、封鎖或者採取其他敵對行動」。是「行為罪」(action crime)而不是「result crime」(結果罪)。

另辯方結案陳詞時提出,控方要證明黎智英明知行為非法仍意圖履行協議。但法庭不同意,亦認為違背「對法律無知」不能免除刑責的原則,強調對法律無知並非辯護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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