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發改委原副主任周光華受賄案一審宣判。 吉安中院 供圖

(甘國飛 李韻涵)江西省吉安市中級人民法院25日消息,近日,該院對江西省發展與改革委員會原黨組成員、副主任周光華受賄一案進行公開宣判,以受賄罪判處被告人周光華有期徒刑十一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二百萬元;依法沒收周光華受賄犯罪所得贓款贓物,上繳國庫。周光華當庭表示服從判決,不上訴。

經審理查明,2000年至2020年9月,被告人周光華利用擔任南昌市市政工程開發集團有限公司總經理、南昌市城鄉建設委員會副主任、南昌市紅谷灘新區管委會副主任、南昌市房管局局長、贛州市委常委、副市長、江西省發展與改革委員會黨組成員、副主任等職務上的便利,為相關單位和個人謀取利益,並利用本人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請託人謀取不正當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摺合人民幣共計2659萬餘元。

吉安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周光華的行為構成受賄罪,數額特別巨大,應依法懲處。鑒於周光華到案後,主動交待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賄事實,如實供述自己的全部罪行,具有坦白情節,真誠悔罪、積極退贓,所得贓款已全部退繳,自願認罪認罰,依法可以從輕處罰。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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