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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身擋警阻追疑犯 地盤工阻差罪成判囚7個月

政事

以身擋警阻追疑犯 地盤工阻差罪成判囚7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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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身擋警阻追疑犯 地盤工阻差罪成判囚7個月

2021年10月27日 12:38 最後更新:12:51

40歲地盤工人去年10月底到太子響應「831」紀念活動,期間用身體阻擋警員追捕疑犯,導致警員跌倒在地。他否認一項阻差辦公罪,經審訊後今於西九龍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裁判官陳慧敏指,被告當日身穿示威者常見衣着,明顯是有備而來。事件中警員被撞跌警棍,且涉及肢體碰撞,被告行為容易挑起在場人士情緒,難稱得上情節不嚴重,終判囚7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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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官裁決時指,涉案警員22765作供合情合理,對於不清楚的地方,沒有作胡亂猜測。雖然警員供稱被撞的方向與片段不同,但此分歧不足以影響其可信性。相反,被告自辯不盡不實,雖然堅稱事前不知道警員身分,但卻在警誡下指當時清楚見到警員追截疑犯,供詞自相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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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10月有人發起太子「831」紀念活動,大批警員到場。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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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官續指,本案爭議點在於被告有否故意移動身體阻止警員追捕疑犯。在小心比對影片後,認為被告曾突然將身體向左移動,意圖阻礙警員前進,加上穿着制服的警員追捕疑犯時曾大叫「讓開!」,引起在場人士注意,人群因此紛紛讓開。而正常人遇上上述情況,理應閃避,以免無辜被殃及池魚,被告視、聽覺並無任何問題,故裁定其聲稱與警員碰撞後才知道對方身分屬謊話,他突然左移是經過計算之舉,並非意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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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官判刑時指,案發於港鐵太子站附近後巷,被告又於錄影會面承認,因為當天是831紀念日14個月才到場看熱鬧,認為被告在特別日子前往高風險地點,又穿着黑衣黑褲、黃口罩等示威者常見衣着,明顯是有備而來。事件中警員警棍套損毀,導致警棍飛脫,且涉及肢體碰撞,被告行為容易挑起在場人士情緒,必須判處具阻嚇性刑罰,本案情節難稱得上是不嚴重,監禁式刑罰無可避免,遂判監7個月。

被告曾榮標被控於去年10月31日在旺角太子道西157號地下15號舖後巷,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去年10月有人發起太子「831」紀念活動,大批警員到場。資料圖片

去年10月有人發起太子「831」紀念活動,大批警員到場。資料圖片

2019年立法會審議《逃犯條例》修訂法案期間,建制派及民主派爭奪法案委員會主席之位,法案委員會一度「鬧雙胞」。會議期間,民主派佔領主席台,建制派欲奪回,期間林卓廷疑與陳恒鑌、周浩鼎發生衝突,被控兩項「特權法」下的襲擊、妨礙或騷擾在會議廳範圍內的議員罪受審。署理主任裁判官鄭念慈星期四(11月6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裁決指,接納石禮謙作為辯方證人的供詞,認為林卓廷沒做出激烈行爲,裁定林卓廷罪名不成立。

被告林卓廷。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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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卓廷今身穿黑西裝到庭應訊,裁決後表示「感謝法官閣下」。

鄭官裁決時指,他接納辯方證人石禮謙的説法,被告出於關心問他「是否OK」等。鄭官引述石的証供,「雖然有感受到危險的時刻,但並不是從被告方向而來」,也感受不到林接觸他的手有用力。鄭官認爲,辯方證人石禮謙雖然已八旬,但對答如流,記憶清晰,他庭上的證供簡單、清楚、直接,鄭官表示沒理由質疑其説法。如果被告真的有「搶咪」,石沒有理由感受不到。

法官指接納辯方證人石禮謙的説法。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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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官指,據錄影片段,被告的確沒有做出任何激烈行爲,相信案發時,他不希望輕易選出主席,但不代表他有妨礙、騷擾。當時情況混亂嘈雜,被告希望聽清楚石禮謙説話,需接近石禮謙,並不出奇,可以理解。雖然被告手接觸石禮謙20多秒,不一定等於他有意圖「搶咪」。

鄭官續指,控方證人陳恒鑌及周浩鼎,即使他們盡量記憶當時情況,惟兩位證人亦皆無法具體説出林和石禮謙之間對話具體内容。而周浩鼎供稱有見到林的拉扯行爲,但根據錄影片段,周當時站在人群外圍,距離甚遠,難以看清楚情況。 

鄭官認為,本案無足夠證據推論被告有襲擊、妨礙或騷擾議員,因此裁定他無罪。

辯方向法庭申請訟費,但控方以「自招嫌疑」為由反對。控方指,被告出庭作供沒有解釋伸手動作,屬可疑。辯方指,控方檢控基礎不足,伸手動作可演譯為正面或負面,未必是「自招嫌疑」。鄭官聽罷陳詞後指,被告有伸手向前的動作,屬於「自招嫌疑」,拒絕其訟費申請。

本案的律政司一方由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蕭啟業、高級檢控官勞泳珊代表;林卓廷由黃錦娟、郭雅媛及管致行大律師代表;案件由署理主任裁判官鄭念慈審理。

48歲被告林卓廷被控於2019年5月11日,在立法會綜合大樓會議室一襲擊、妨礙或騷擾,在會議廳範圍內的議員陳恒鑌及周浩鼎。翻查資料顯示,本案共7名被告,同案被告范國威、郭家麒因認罪協商,獲准撤回控罪;被告區諾軒因認罪協商,獲准簽保處理;被告朱凱迪及陳志全早前認罪,被判處監禁;被告梁耀忠因認罪協商獲撤1罪,另1罪認罪被判監禁。

案件編號:ESCC 2514/2019

西九龍裁判法院。

西九龍裁判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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