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龍江一高速公路管理處原處長祝某某,被控貪污2000餘萬元、受賄600餘萬元。其律師在辯護意見中指出,祝某某積極退贓8000多萬元,遠超過指控金額,應對其從輕處罰。最終,法院判處祝某某有期徒刑13年,處罰金人民幣230萬元,並追繳其違法所得。
近日,中國裁判文書網公佈的一份黑龍江省勃利縣人民法院刑事判決書,披露了上述案情。
截圖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判決書顯示,被告人祝某某,男,漢族,大學文化,於2021年2月21日被勃利縣監察委員會留置,同年5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8日被逮捕。
法院經審理查明,祝某某於2000年11月至2015年5月,歷任鶴伊公路管理處、哈伊高速公路管理處、北安高速公路管理處處長,期間利用其職務便利,犯貪污、受賄罪,具體情況為:
貪污罪——祝某某採取虛列工程支出、虛開發票的手段貪污公款共計人民幣2030.5535萬元,所涉犯罪事實一共32項,最高一筆金額為301萬元。
受賄罪——祝某某在承攬工程、人員錄用、提拔方面為他人提供幫助,先後索要、收受他人賄賂人民幣600.78萬元,所涉犯罪事實一共9項,最高一筆金額為170萬元。
祝某某將上述貪污、受賄所得用於投資、理財、購買房產及個人消費。其在接受調查期間,願意主動上繳違法所得,並於2021年5月24日將貪污、受賄所得全部主動上繳。
經調查,祝某某於2021年2月21日在海南省三亞市被監察機關帶回,到案後如實供述了監察機關未掌握的貪污、受賄罪行。
判決書還披露,2017年10月25日,祝某某曾因犯貪污罪被黑龍江省孫吳縣人民法院免予刑事處罰。
根據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的指定,勃利縣人民檢察院以黑勃檢一部刑訴〔2021〕Z43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祝某某犯貪污罪、受賄罪,於2021年7月1日向勃利縣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祝某某對指控的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且在公訴機關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請求法庭對其從輕處罰。
祝某某的辯護人表示:祝某某接受調查期間,積極配合調查,主動如實供述了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實,在所涉的貪污、受賄罪中均成立自首,依法可以減輕處罰;祝某某到案後,自願認罪認罰,悔罪態度誠懇,積極退贓8000多萬元,遠超過指控金額,應對其從輕處罰;祝某某在所涉的貪污罪和賄賂罪中均成立自首,同時存在坦白、認罪認罰和積極退賠等多個量刑情節。
勃利縣人民法院經審理後認為,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祝某某犯貪污罪、受賄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予以支持。被告人祝某某犯數罪,應予並罰。被告人祝某某到案後如實供述監察機關未掌握的貪污、受賄犯罪,系自首,可對其從輕、減輕處罰;被告人祝某某在提起公訴前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真誠悔罪、積極退贓,避免、減少損害結果的發生,對其從輕處罰;被告人祝某某有貪污犯罪同類前科、索賄情節,對其從重處罰;被告人祝某某在偵查階段即認罪認罰,可對其從寬處罰。
2021年9月29日,勃利縣人民法院判決:被告人祝某某犯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10年6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150萬元;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6年6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80萬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13年,並處罰金人民幣230萬元。祝某某違法所得人民幣2631.3335萬元,依法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神州快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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