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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內蒙古東南部連續兩年11月出現極端暴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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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內蒙古東南部連續兩年11月出現極端暴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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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內蒙古東南部連續兩年11月出現極端暴雪?

2021年11月11日 16:30 最後更新:17:10

眼下,內蒙古自治區通遼市正經歷有氣象記錄以來的最強暴風雪天氣,這不禁讓人回憶起,2020年11月中下旬,這一地區也曾出現強降雪天氣。

11月8日11時,通遼市庫倫旗氣象局觀測場工作人員金鐘正在進行加密雪深觀測 攝影:白向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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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何大雪總是頻頻光顧這一區域?來聽聽內蒙古自治區氣象台首席預報員張桂蓮的解答——

大雪「偏愛」的內蒙古東南部

今年11月5日至9日和2020年11月17日至19日內蒙古自治區連續兩年11月份出現大範圍強寒潮和暴雪天氣過程,內蒙古東南部的赤峰市和通遼市兩次出現極端(特)大暴雪天氣。

特別是今年,內蒙古地區34個國家氣象站日降雪量超過極端閾值,出現極端降雪事件;通遼市出現了特大暴雪,通遼國家觀測站累積降雪量86.8毫米,積雪深度59厘米,科爾沁左翼後旗國家氣象觀測站積雪深度60厘米,突破建站以來的歷史極值;內蒙古東南部大部地區普遍出現了暴風雪。

暴雪是從何而來的?

我們了解一下雪是如何形成的。

空氣中的水汽在上升過程中,在雲層中逐漸凝結成小冰晶,小冰晶不斷碰撞,體積逐漸增大並慢慢下降,而此時的地面氣溫如果已經到降低0℃以下,小冰晶降到地面就變成了雪花。

而降水的形成通常需要冷暖空氣的交匯,11月份內蒙古地區正值秋末冬初,冷暖空氣活動頻繁,它們像兩個正在博弈的兄弟一樣,不相上下,難分勝負,互相糾纏,因此停留時間較長,而此時的地面氣溫通常在0℃以下,因此降雪量比較大,容易形成暴雪天氣。

特殊地形 導致暴雪易發

極端特大暴雪為什麼連續兩年在內蒙古東南部發生呢?和這裏的特殊地形密不可分。

這兩次極端降雪,水汽輸送比較特殊,有兩股水汽輸送通道,一隻來自南部的渤海灣、一隻來自東部的日本海。

內蒙古東南部位於大興安嶺山脈東麓,東路的水汽受大興安嶺山脈的阻擋,就會長時間堆積,同時水汽沿著山脈上升也會凝結,對降雪非常有利。




神州快訊

** 博客文章文責自負,不代表本公司立場 **

黑龍江一高速公路管理處原處長祝某某,被控貪污2000餘萬元、受賄600餘萬元。其律師在辯護意見中指出,祝某某積極退贓8000多萬元,遠超過指控金額,應對其從輕處罰。最終,法院判處祝某某有期徒刑13年,處罰金人民幣230萬元,並追繳其違法所得。

近日,中國裁判文書網公佈的一份黑龍江省勃利縣人民法院刑事判決書,披露了上述案情。

截圖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判決書顯示,被告人祝某某,男,漢族,大學文化,於2021年2月21日被勃利縣監察委員會留置,同年5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8日被逮捕。

法院經審理查明,祝某某於2000年11月至2015年5月,歷任鶴伊公路管理處、哈伊高速公路管理處、北安高速公路管理處處長,期間利用其職務便利,犯貪污、受賄罪,具體情況為:

貪污罪——祝某某採取虛列工程支出、虛開發票的手段貪污公款共計人民幣2030.5535萬元,所涉犯罪事實一共32項,最高一筆金額為301萬元。

受賄罪——祝某某在承攬工程、人員錄用、提拔方面為他人提供幫助,先後索要、收受他人賄賂人民幣600.78萬元,所涉犯罪事實一共9項,最高一筆金額為170萬元。

祝某某將上述貪污、受賄所得用於投資、理財、購買房產及個人消費。其在接受調查期間,願意主動上繳違法所得,並於2021年5月24日將貪污、受賄所得全部主動上繳。

經調查,祝某某於2021年2月21日在海南省三亞市被監察機關帶回,到案後如實供述了監察機關未掌握的貪污、受賄罪行。

判決書還披露,2017年10月25日,祝某某曾因犯貪污罪被黑龍江省孫吳縣人民法院免予刑事處罰。

根據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的指定,勃利縣人民檢察院以黑勃檢一部刑訴〔2021〕Z43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祝某某犯貪污罪、受賄罪,於2021年7月1日向勃利縣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祝某某對指控的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且在公訴機關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請求法庭對其從輕處罰。

祝某某的辯護人表示:祝某某接受調查期間,積極配合調查,主動如實供述了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實,在所涉的貪污、受賄罪中均成立自首,依法可以減輕處罰;祝某某到案後,自願認罪認罰,悔罪態度誠懇,積極退贓8000多萬元,遠超過指控金額,應對其從輕處罰;祝某某在所涉的貪污罪和賄賂罪中均成立自首,同時存在坦白、認罪認罰和積極退賠等多個量刑情節。

勃利縣人民法院經審理後認為,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祝某某犯貪污罪、受賄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予以支持。被告人祝某某犯數罪,應予並罰。被告人祝某某到案後如實供述監察機關未掌握的貪污、受賄犯罪,系自首,可對其從輕、減輕處罰;被告人祝某某在提起公訴前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真誠悔罪、積極退贓,避免、減少損害結果的發生,對其從輕處罰;被告人祝某某有貪污犯罪同類前科、索賄情節,對其從重處罰;被告人祝某某在偵查階段即認罪認罰,可對其從寬處罰。

2021年9月29日,勃利縣人民法院判決:被告人祝某某犯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10年6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150萬元;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6年6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80萬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13年,並處罰金人民幣230萬元。祝某某違法所得人民幣2631.3335萬元,依法予以追繳,上繳國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