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kip to Content Facebook Feature Image

修例風波「開掛之達人」TG管理員認煽惑暴動囚58個月 官斥鼓吹仇恨

修例風波「開掛之達人」TG管理員認煽惑暴動囚58個月 官斥鼓吹仇恨

修例風波「開掛之達人」TG管理員認煽惑暴動囚58個月 官斥鼓吹仇恨

2021年12月06日 17:50 最後更新:19:01

流動應用程式Telegram群組「開掛之達人」的管理員蕭張龍,涉在反修例運動期間利用該群組轉發近1200則訊息,煽動暴力及鼓勵不守法,包括「火魔法」及「向藍絲淋鏹水」等。蕭早前承認煽惑暴動、煽惑縱火、煽惑公眾妨擾、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傷人等9罪,郭啟安法官今於區域法院判其監禁58個月。

資料圖片

資料圖片

警方在案件判刑後會見傳,稱相信是次裁決具有阻嚇性。

警方在案件判刑後會見傳,稱相信是次裁決具有阻嚇性。

資料圖片

資料圖片

郭啟安法官判刑時指,涉案9罪集中發生在2019年11月3日至19日,涉及5類不同罪行,以煽惑暴動、縱火、傷人為首,煽惑他人公眾妨擾、施用毒藥為次。被告在帖文倡議他人製作希臘火及鋁熱彈,鼓勵市民到中大衝突現場支援及使用中大化學資源去製造爆炸品,實在是「火上加油」。而被告提議利用鐵通及鏹水等物品傷害他人,則是鼓吹仇恨,對百姓的人身安全造成威脅,帖文中指明「殺死畜生」、「一日一支鏹水係基本」,亦是聳人聽聞。

更多相片
資料圖片

資料圖片

警方在案件判刑後會見傳,稱相信是次裁決具有阻嚇性。

警方在案件判刑後會見傳,稱相信是次裁決具有阻嚇性。

資料圖片

資料圖片

資料圖片

資料圖片

被告蕭張龍。 資料圖片

被告蕭張龍。 資料圖片

郭官亦認為被告煽惑他人參與「三罷」行動,並對港鐵地方造成阻礙,是極度自私及不負責任的行為,輕則造成交通擠塞,更嚴重則可令列車出軌,威脅乘客安全。被告另在帖文中描述以鹽酸混合漂白粉製成氯氣彈,而在密封空間長時間吸入氯氣30分鐘,亦會對人造成傷害。郭官原定9罪判囚60個月,但考慮到被告品格良好,故酌情扣減兩個月,最終判囚58個月,另應控方要求頒下沒收令,充公被告戶口內逾164萬元存款。

辯方提到涉案的Telegram群組受眾只有近兩萬人,比起其他公開平台的受眾較少,但郭官指被告在涉案期間一共籌得逾一百六十四萬元存款,可見其頻道有實際影響力。郭官稱:「既然你為咗追求心目中的正義,不惜以身試法,你就必須承擔你的選擇所帶來的法律後果」,而被告在羈押期間反思,法庭予以充分肯定,郭官寄語被告在獄中行為良好,將獲得提早釋放,希望他出獄後重新做人,不要辜負家人的期望。

33歲被告蕭張龍原被控共10罪,包括煽惑暴動罪、3 項煽惑縱火罪、3項煽惑公眾妨擾、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傷人、煽惑他人施用毒藥或殘害性物品,以及洗黑錢罪。蕭早前於區域法院承認首九罪,亦不反對控方申請充公他在涉案期間收到逾164萬元存款,控方遂同意不繼續檢控洗黑錢罪。

辯方早前求情時指被告獨自犯案,沒有任何同伴,而且犯案時間短,亦只以轉發訊息的形式煽惑他人,其犯案動機是「對於正義過度追求,陷入迷失及瘋狂」,希望法庭考慮他早於今年二月認罪而給予三分之一扣減。而被告在羈押期間反思並深知自己犯下嚴重罪行,經過心情沉澱後不會一面倒反政府,現明白並欣然接受長時間監禁作為懲罰。

資料圖片

資料圖片

被告蕭張龍。 資料圖片

被告蕭張龍。 資料圖片

警方在案件判刑後會見傳媒,網絡安全及科技罪案調查科(行動組)總督察戴子斌指,透過網上作出煽動行為有廣泛的影響性,吸引志同道合的人士收看貼文。而本案是第二宗針對社交平台媒體管理人作出起訴及定罪的案件,再度證明互聯網世界並非無法可依,香港現時法例同時適用於互聯網世界,警方相信是次裁決具有阻嚇性。

警方指尊重市民表達意見的權利,但表明該等權利絕非絕對,如任何人在互聯網世界作出違法行為,警方必定果斷介入、嚴正執法,維持香港公共安全及秩序。警方重申不會姑息任何犯法行為,亦會竭盡所能將犯法之徒繩之於法。

2019年立法會審議《逃犯條例》修訂法案期間,建制派及民主派爭奪法案委員會主席之位,法案委員會一度「鬧雙胞」。會議期間,民主派佔領主席台,建制派欲奪回,期間林卓廷疑與陳恒鑌、周浩鼎發生衝突,被控兩項「特權法」下的襲擊、妨礙或騷擾在會議廳範圍內的議員罪受審。署理主任裁判官鄭念慈星期四(11月6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裁決指,接納石禮謙作為辯方證人的供詞,認為林卓廷沒做出激烈行爲,裁定林卓廷罪名不成立。

被告林卓廷。資料圖片

被告林卓廷。資料圖片

林卓廷今身穿黑西裝到庭應訊,裁決後表示「感謝法官閣下」。

鄭官裁決時指,他接納辯方證人石禮謙的説法,被告出於關心問他「是否OK」等。鄭官引述石的証供,「雖然有感受到危險的時刻,但並不是從被告方向而來」,也感受不到林接觸他的手有用力。鄭官認爲,辯方證人石禮謙雖然已八旬,但對答如流,記憶清晰,他庭上的證供簡單、清楚、直接,鄭官表示沒理由質疑其説法。如果被告真的有「搶咪」,石沒有理由感受不到。

法官指接納辯方證人石禮謙的説法。資料圖片

法官指接納辯方證人石禮謙的説法。資料圖片

鄭官指,據錄影片段,被告的確沒有做出任何激烈行爲,相信案發時,他不希望輕易選出主席,但不代表他有妨礙、騷擾。當時情況混亂嘈雜,被告希望聽清楚石禮謙説話,需接近石禮謙,並不出奇,可以理解。雖然被告手接觸石禮謙20多秒,不一定等於他有意圖「搶咪」。

鄭官續指,控方證人陳恒鑌及周浩鼎,即使他們盡量記憶當時情況,惟兩位證人亦皆無法具體説出林和石禮謙之間對話具體内容。而周浩鼎供稱有見到林的拉扯行爲,但根據錄影片段,周當時站在人群外圍,距離甚遠,難以看清楚情況。 

鄭官認為,本案無足夠證據推論被告有襲擊、妨礙或騷擾議員,因此裁定他無罪。

辯方向法庭申請訟費,但控方以「自招嫌疑」為由反對。控方指,被告出庭作供沒有解釋伸手動作,屬可疑。辯方指,控方檢控基礎不足,伸手動作可演譯為正面或負面,未必是「自招嫌疑」。鄭官聽罷陳詞後指,被告有伸手向前的動作,屬於「自招嫌疑」,拒絕其訟費申請。

本案的律政司一方由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蕭啟業、高級檢控官勞泳珊代表;林卓廷由黃錦娟、郭雅媛及管致行大律師代表;案件由署理主任裁判官鄭念慈審理。

48歲被告林卓廷被控於2019年5月11日,在立法會綜合大樓會議室一襲擊、妨礙或騷擾,在會議廳範圍內的議員陳恒鑌及周浩鼎。翻查資料顯示,本案共7名被告,同案被告范國威、郭家麒因認罪協商,獲准撤回控罪;被告區諾軒因認罪協商,獲准簽保處理;被告朱凱迪及陳志全早前認罪,被判處監禁;被告梁耀忠因認罪協商獲撤1罪,另1罪認罪被判監禁。

案件編號:ESCC 2514/2019

西九龍裁判法院。

西九龍裁判法院。

你 或 有 興 趣 的 文 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