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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視男子趴車頭仍開車 女司機衝燈撞車認危駕等4罪

無視男子趴車頭仍開車 女司機衝燈撞車認危駕等4罪

無視男子趴車頭仍開車 女司機衝燈撞車認危駕等4罪

2021年12月31日 15:26 最後更新:15:35

33歲女司機今年2月在元朗駕駛私家車撞到輕型貨車,雙方談不攏賠償金額,突然女司機不顧貨車司機伏在車頭,開車駛離現場約125米,又2度衝越紅燈方停下;及後再在元朗公路超速駕駛,撞到巴士後翻側。女司機今日於荃灣法院承認危險駕駛及不小心駕駛等共4罪,法官林嘉欣押後案件至下月20日判刑,被告獲准以1萬元擔保外出,期間不准離港。

荃灣法院。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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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主婦韋雅儀承認了1項不小心駕駛、2項危險駕駛和1項駕駛未獲發牌的車輛罪,承認於2021年2月4日在元朗教育路不小心駕駛及危險駕駛一輛私家車;及於同日在元朗公路危險駕駛上述私家車;及駕駛上述未獲發牌的私家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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貨車司機當時一度伏在車頭。影片截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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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指,今年2月4日晚上約8時半被告在元朗教育路駕駛私家車撞到1輛輕型貨車車尾,致其防撞槓輕微損毀。被告與貨車司機商討賠償不果,返回車上,同一時間貨車司機就站在私家車前方報警阻止。被告突然開車慢駛,輕碰貨車司機,令對方伏倒在車頭,女司機駛前私家車約125米,期間曾調頭駛入逆向行車線,又衝越兩組紅燈,才減速停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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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及後駕駛私家車沿元朗公路往上水方向,並以時速105公里行駛,超出時速80公里的車速限制,再撞向前方一輛巴士車尾,私家車翻側,被告自行爬出車廂,徒步逃離現場。巴士司機停車報警,巴士上人員均沒有受傷。警方調查後,發現私家車登記車主為被告丈夫,其確認案發時車輛由被告駕駛,而車輛牌照已於同年1月8日到期。

貨車司機當時一度伏在車頭。影片截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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懷孕4個月的孕婦去年在觀塘橫過馬路時遭貨車撞倒昏迷,留醫兩日後不治。涉事的59歲司機被控一項「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罪,他否認控罪,案件星期二(11月18日)在區域法院續審。被告選擇不自辯,亦不傳召證人。法官林偉權將案押後至12月17日作結案陳詞。

被告梁志華(案發時 59 歲,貨車司機),被控一項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罪,指他於2024年1月9日在觀塘海濱道與駿業街交界,在道路上危險駕駛車輛登記號碼SH3222的中型貨車,引致陳健晴死亡。

被告今選擇不自辯,亦不傳召證人。被告昨開庭否認「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罪,但願承認「不小心駕駛」罪,惟控方不接納。

孕婦遭撞斃,貨車司機被控危駕,被告不自辯不傳召證人。

孕婦遭撞斃,貨車司機被控危駕,被告不自辯不傳召證人。

林官提醒辯方,由於被告正式承認「不小心駕駛」罪,法庭已紀錄在案。辯方需根據證據,令法庭裁定被告是「不小心駕駛」,雖然舉證是控方的責任,但辯方承認另一項控罪,辯方需說明立場;若發現被告連「不小心駕駛」都不是的話,要再告知法庭撤回。法庭裁定要基於控辯雙方鋪陳證據,再配合法律。

林官指,被告不作供是其權利,法庭不會對被告有不利推論。辯方需告知法庭,被告作為司機,他駕駛時有否任何過失,若然有,是否真是危險駕駛。辯方有責任說明被告是如何「不小心駕駛」。林官將案押後至12月17日作結案陳詞。

被告梁志華被控一項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罪。

被告梁志華被控一項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罪。

控方開案陳詞指,案發地點的行人過路處並沒交通燈,被告於2024年1月9日下午駕駛肇事貨車,經基業街右轉入海濱道,當時31歲懷有身孕的死者沿駿業街行人過路處準備過馬路。被告的車輛在沒打燈下,從海濱道轉入行人過路處,死者正在過路處的中間位置,結果被貨車右邊車頭撞開,令她倒在地上。

救護員到達現場後,發現事主躺在馬路中心,不清醒、沒有反應,但仍有呼吸脈搏,口鼻大量出血,右眼附近有瘀傷。救護員為其急救並送往伊利沙伯醫院,惟事主在送院途中情況轉差,沒有呼吸脈搏,救護員轉送至廣華醫院。事主留醫期間情況不斷惡化,最終在同月11日早上死亡。

被告被捕後,在警誡下稱當時已「望清楚右邊冇人」、「我覺得個女仔喺我左車頭走出嚟」。惟控方指,事主由踏出馬路至被撞歷時約6秒,如被告有留意行人過路處,必然會見到事主。

案件編號:DCCC 1543/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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