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紀律部隊宿舍外藏刀 經紀兩項管武罪上訴得直

紀律部隊宿舍外藏刀 經紀兩項管武罪上訴得直

紀律部隊宿舍外藏刀 經紀兩項管武罪上訴得直

2022年01月04日 18:00 最後更新:18:15

38歲物業顧問被指在秀茂坪紀律部隊宿舍外管有卡片刀、在住所藏有大量摺刀、在警署接見室內損壞5張會面紀錄等,他被裁定管有違禁武器、管有攻擊性武器、刑事損壞等4罪罪成,判囚32個月及罰款港幣1千元。他不服其中3罪的定罪及判刑而提出上訴,李運騰法官今午在高等法院宣讀判詞,裁定兩項管有攻擊性武器罪上訴得直,但駁回他對管有違禁武器罪的上訴,故需維持原判,即判囚18個月。判詞中寫道,李官尊重地不認同原審裁判官莫子聰裁定,指涉案卡片式摺刀、萬用匙及醫護用剪刀屬於「攻擊性武器」是唯一合理的推論,認為定罪是不安全及不穩妥的。

李運騰。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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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人蘇廣達被指於2019年8月5日在秀茂坪紀律部隊宿舍地下外管卡片式摺刀、萬用匙及醫護用剪刀;並於翌日在樂華邨的住所內管有1枝空氣手槍、15條萬用匙 、50把「SS Pocket Shiv」短刀  、8把卡片式摺刀 、4把開信刀 、11把開信刀連黑色皮套、2把廚房刀及52把剪刀。蘇就兩項管有攻擊性武器及一項管有違禁武器罪提出上訴,不就指他在秀茂坪警署接見室內損壞5張會面紀錄的刑事損壞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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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運騰。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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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廣達。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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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運騰法官以重審的方式,反覆並且整體地審視本案所有相關的證據及情況後,認為原審裁判官莫子聰未有充分考慮事發當天並沒有任何示威或集會活動,蘇經過涉案地點屬回家路程,其醫護用剪刀是圓頭的,李官不認同可以進一步推論蘇管有醫護用剪刀及卡片摺刀必然是用作武器使用。李官故尊重地不認同莫官的裁定,指涉案卡片式摺刀、萬用匙及醫護用剪刀屬於「攻擊性武器」是唯一合理的推論。李官認為莫官所得的推論並非唯一合理的推論,因此裁定第一項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是不安全及不穩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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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在蘇家搜出的物品,李官認為莫官未有充分考慮到蘇早於2017,2018年放在網站發售,當時香港還沒有後來「反修例運動」以及隨之而起的社會動亂,其網頁的瀏覽人數以及物品能否售出並不是蘇能夠控制,而蘇在家中隨處囤積推匕首及其他物品,其中一個合理的可能性是它們全部都是蘇打算放售的。李官「尊重地」認為莫官的推論有欠說服力,認為蘇用涉案物品以作傷人並非唯一合理的推論,故裁定第二項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是不安全及不穩妥的。

李官認同莫官裁定涉案50把「SS Pocket Shiv」短刀屬違禁武器,可以作推匕首(push dagger)使用,而管有違禁武器罪以監禁18個月作為量刑起點,雖屬嚴厲,但不明顯過重,故駁回此罪的定罪及刑罰上訴,維持此控罪監禁18個月的刑期。

蘇廣達。資料圖片

蘇廣達。資料圖片

警方於星期三(5月27日)接報,指在巴士座位的罅隙發現一把刀片已被推出的鎅刀。經調查後,警方於星期四(5月28日)以「管有攻擊性武器」及「企圖傷人」罪拘捕1名14歲男童。

於2026年5月27日下午,一名男乘客報案,指其所坐巴士座位右邊的空隙內發現一把已將刀片推出的鎅刀。報案人及時發現,並沒有受到實際身體傷害。警方接報到場後,於巴士上檢獲一把全長約13厘米的鎅刀,刀片長約1厘米,並已被推出。灣仔警區重案組接手調查後,隨即翻查案發巴士內的閉路電視片段,成功鎖定一名男童為疑犯,懷疑與案件有關。

警方灣仔警區重案組督察李昕翰向傳媒簡報案情。

警方灣仔警區重案組督察李昕翰向傳媒簡報案情。

經進一步翻查閉路電視片段,警方發現該名男童在港島南區上車後,一直坐在巴士上層後排位置;在乘車途中,男童因瑣碎事與同學爭執,並取出鎅刀指向他們。其後,男童於灣仔區落車,報案人再上車並坐在同一位置,隨即發現一把銀色鎅刀,期間並無其他人接近該座位。

星期三一名男乘客報案,指其所坐巴士座位右邊的空隙內發現一把已將刀片推出的鎅刀。網上圖片

星期三一名男乘客報案,指其所坐巴士座位右邊的空隙內發現一把已將刀片推出的鎅刀。網上圖片

涉事的巴士路線是37A。網上圖片

涉事的巴士路線是37A。網上圖片

灣仔警區重案組第一隊其後經深入調查,於星期四,即2026年5月28日下午,在香港仔區以涉嫌管有攻擊性武器及企圖傷人拘捕一名14歲男童,該名男童已於星期四晚獲准保釋至6月下旬。

該男童的犯案動機仍在調查中。初步調查顯示,案件屬個別單一事件,並不涉及其他團伙組織。據警方灣仔警區重案組督察李昕翰表示,該名男童就讀於香港南區一所中學,把鎅刀是在文具店購買的。

警方灣仔警區重案組督察李昕翰向傳媒簡報案情。

警方灣仔警區重案組督察李昕翰向傳媒簡報案情。

警方亦藉此呼籲,任何公共交通工具使用者都應尊重其他使用者的權利。若因上述行為對他人造成實際身體傷害,情況可非常嚴重,亦可能干犯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19條傷人罪,最高可被判監禁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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