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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歲男童不治後確診 大量感染Omicron幼童出現「哮吼」症狀 少數會致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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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歲男童不治後確診 大量感染Omicron幼童出現「哮吼」症狀 少數會致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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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歲男童不治後確診 大量感染Omicron幼童出現「哮吼」症狀 少數會致命

2022年02月12日 13:05 最後更新:13:10

疫情爆發禍及幼兒,昨日(2月11日)凌晨1名4歲男童在家中嘔吐後昏迷,被送往急診室搶救仍宣告不治,其分泌物檢出新冠病毒,成為香港最年輕的新冠死亡病例。

元朗大棠翠景花園。

元朗大棠翠景花園。

4歲男童住元朗大棠翠景花園,
9日就出現新冠肺炎相關症狀,有發燒,11日凌晨在家中嘔吐後昏迷,母親打電話求救,男童在11日凌晨3時半許被送到博愛醫院急診室,當時已無呼吸心跳,醫護人員曾對其注射強心針,但仍舊回天乏術,男童在同日4時16分宣告不治。

警方在男童家中調查後排除刑事案件可能性,確切死因待正式驗屍,醫院方面則採樣男童鼻咽分泌物送化驗,檢出新冠肺炎陽性,目前已連繫衛生單位進行疫調與感染追蹤作業。

若這名男童死因確認為新冠肺炎,則將成為本港最年輕死亡病例,目前最年輕死亡病例是1名38歲男性患者。

雖然未知4歲男童不治染疫詳情,但外國兒童感染 Omicron 的情況值得關注。感染 Omicron 後多為無症狀及輕症,但根據《CNN》報導,西雅圖兒童醫院急診醫學專家奇民(Keilman )指出,對比疫情爆發早期階段,近期發現越來越多確診的兒童出現哮吼的症狀。

《CNN》報導。

《CNN》報導。

而不只是西雅圖,各地的醫生也漸漸發現這件事情,哮吼又稱做是急性咽喉氣管炎,當上呼吸道發炎時就會出現哮吼,由於孩子的氣管比成年人窄,因此哮吼更容易出現在孩童身上。

哮吼易發生在6個月至4歲的幼兒身上。它是急性咽喉炎所導致的症狀,會造成急性上呼道阻塞,哮吼通常由病毒引起,會讓喉頭、氣管、支氣管等上呼吸道腫脹,且呼吸道分泌物增加,導致咳嗽、呼吸困難、氣管痙攣,且發出類似狗叫的聲音,啼哭之後也常會因為用力吸氣,而有吼聲,這也形成此病最顯著的特徵。

哮吼通常由呼吸道病毒所引起,當發生哮吼時,孩子會大聲地咳嗽,聽起來就像是狗吠一樣,「孩子發高燒,聲音沙啞,咳嗽聲像狗吠」,就是典型的哮吼症狀。在少數的狀況下,哮吼也是有可能很嚴重,甚至會致命的。

奇民表示,在 Delta 疫情流行期間,有 2.8% 出現哮吼的孩童被檢測出陽性,Omicron 則為 48.2% 出現哮吼的孩童被檢測出陽性。西雅圖兒童醫院急診主治醫師特漢(Indi Trehan )表示,「Omicron 已被證明是一種上呼吸道疾病,大家有點把它視作為感冒病毒,不過目前我認為哮吼是最嚴重的症狀之一,常讓孩童住進加護病房。」

此外,在南非也有研究顯示,確診 Omicron 而住院的 13 歲以下兒童當中,有 2.4% 的孩子也被診斷為哮吼,而哮吼發生率變高的原因之一也和美國有越來越多兒童確診有關,根據美國兒科學會的數據統計,自 1 月初以來,已有近 420 萬例美國兒童的 Covid-19 病例。

不過專家表示,幸好出現哮吼的確診兒童大多並不需要住院治療,醫師表示,通常會給予孩童類固醇治療,減輕呼吸道發炎的狀況,此外,醫師也提醒,許多幼童尚未接種疫苗,因此建議周遭的大人都應該要完整接種疫苗。




Ariel

** 博客文章文責自負,不代表本公司立場 **

黎智英案是本港首宗「勾結外國勢力」罪的審訊,亦將成為日後相關國安案件的重要案例。

針對黎智英面對兩項串謀勾結外國勢力罪,法官在判詞中解釋了「勾結」(collusion)罪的法律原則,指雖然《國安法》無定義「勾結」罪,亦沒就「制裁、封鎖或者採取其他敵對行動」作解釋,但法官表明,黎智英請求或呼籲外國採取某項行動,可透過口頭及書面、明示或暗示方式提出,如提及科技禁運,已可視為「勾結」外國勢力罪的「封鎖」或「敵對活動」,關鍵不在於該措施是否落實。

控方結案陳詞時指出,案中被告在《國安法》後持續勾結外國,屬串謀犯案,而控方毋須證被告全盤知道協議內容,只須證明各方依循協議行事。至於辯方爭議「勾結」罪的字眼,控方指提出「請求」已構成犯罪,毋須證明獲對方接收,而「制裁」對象不限於國家,亦包括官員。

為釐清「勾結」罪的法律原則,判詞作了清楚解釋。對辯方爭議制裁官員並不構成「制裁、封鎖或者採取其他敵對行動」,惟法官在判詞表明拒絕接納辯方的主張,認為可按「社會背景(social context)」及一般意思(ordinary meaning)去解讀。

判詞指,參考《國安法》第1條和第4部分的說明,從而得出實施條文是為維護至關重要的國家安全,故法庭應套用最廣泛的概念去理解「勾結」的意思,另在應用同類原則(ejusdem generis)下,「制裁」和「封鎖」則被視乎「敵對行動」的其中一種。

而「請求」(request)的意思,可以是以口頭或書面方式、明示或暗示方式(it can be made explicitly or implicitly)作出,重點是作出「請求」的人,目的是意圖要求外國實施制裁。但法庭不關心相關措施的有效性,在外國是否可以確切落實,只會關心該措施是否針對中國或特區政府,以及是否構成「敵對行為」,對政府官員的制裁,也符合條文對外國制裁的定義,外國對中國實施技術禁運,也可歸類為「封鎖」或「敵對行為」的一種。

至於制裁行為是否需正式實行後才能構成犯罪,辯方指出,制裁個別官員並不構成《國安法》29條下的罪行,法庭表明不同意,並批評該種詮釋條文的方法過份狹窄和片面,因為《國安法》29條的「勾結外國勢力」罪,是指請求外國或者境外機構、組織、人員實施「對香港特別行政區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進行制裁、封鎖或者採取其他敵對行動」。是「行為罪」(action crime)而不是「result crime」(結果罪)。

另辯方結案陳詞時提出,控方要證明黎智英明知行為非法仍意圖履行協議。但法庭不同意,亦認為違背「對法律無知」不能免除刑責的原則,強調對法律無知並非辯護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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