旺角暴亂之後,政府馬上將大批參與呢次事件的人士提堂,控以暴動罪,政府係有意用嚴厲的法律檢控這次事件的參與者,以阻止同類暴力事件發生。
據知情人士話,在過去多次示威衝突中,政府都係以減輕的罪名檢控,但今次用暴動罪起訴,因為示威者有意用磚頭襲擊警員,等同謀殺,所以要控以用嚴厲的罪名檢控。
暴動罪係公安法之下的罪名,有法律的層面,有事實的層面。在法律層面上,相關罪名在1967年暴動之後立法,比較嚴厲。後來就基本法23條立法時,曾經統合修改,定出較寬鬆的版本,但最後23條立法不能通過,所以法例保留嚴厲的版本。
在事實的層面,按法例只要有三個人聚集在一起,其中一個人作出暴動行為,例如以磚頭襲擊警察,其他兩人在旁觀看鼓勵,即使他們沒有出手襲警,亦可同用暴動罪起訴。
知情人士話,呢次暴動者用非常暴力嘅手法示威,完全超越了公眾接受的底線,所以政府必須以嚴厲法律起訴。
Arie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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