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本港疫情極其嚴峻的艱難時刻,內地不單止全力支援抗擊疫情,亦用盡辦法,保障市民的正常生活。昨天深夜,再有大批內地鮮活食品經水路來港。
大鏟灣邊檢站為供港船舶開闢「綠色通道」。視頻截圖
昨日(2月21日)黃昏,滿載200噸供港鮮活食品的「建功328」在大鏟灣碼頭解纜起航,大鏟灣邊檢站開闢「綠色通道」,快速為船舶辦理了出境查驗手續,全力保障深圳供港蔬菜水路運輸專線首航。
「建功328」解纜起航。視頻截圖
夜晚11點,這批供港蔬菜就已經順利抵達香港現代貨箱碼頭。今次運抵本港的,除了生菜、娃娃菜、椰菜花等蔬菜外,還包括雞蛋、橙及柑等其他市民日常的食物。
這是大鏟灣到香港「海上快綫」建功328的首航。視頻截圖
據悉,這是大鏟灣到香港「海上快綫」建功328的首航。運房局透露,今日會再有15個貨櫃的鮮活食品經同一路綫啟航到港,若果試運成功,有望成為一條定時定點的航線,進一步保障香港的物資供應鏈穩定。
為了全力保障香港生活物資供應,深圳組織調動各方力量,全面統籌調度貨源、運力,優化通關流程,提升通關效率,採用多種方式提高供港物資供應能力,全力保障對港物資供應。
這條「海上快線」正是在廣東省交通運輸廳、商務廳及海關總署廣東分署、深圳海關、深圳邊檢等部門的全力支持下開通。快線設置有專用泊位、閘口等綠色通道,壓縮中間環節和時間成本,創新監管模式,到港即可作業,實現了供港蔬菜「零等待」快速通關,滿足每日供港鮮活商品「次晨達」的時效要求。
Arie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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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智英案是本港首宗「勾結外國勢力」罪的審訊,亦將成為日後相關國安案件的重要案例。
針對黎智英面對兩項串謀勾結外國勢力罪,法官在判詞中解釋了「勾結」(collusion)罪的法律原則,指雖然《國安法》無定義「勾結」罪,亦沒就「制裁、封鎖或者採取其他敵對行動」作解釋,但法官表明,黎智英請求或呼籲外國採取某項行動,可透過口頭及書面、明示或暗示方式提出,如提及科技禁運,已可視為「勾結」外國勢力罪的「封鎖」或「敵對活動」,關鍵不在於該措施是否落實。
控方結案陳詞時指出,案中被告在《國安法》後持續勾結外國,屬串謀犯案,而控方毋須證被告全盤知道協議內容,只須證明各方依循協議行事。至於辯方爭議「勾結」罪的字眼,控方指提出「請求」已構成犯罪,毋須證明獲對方接收,而「制裁」對象不限於國家,亦包括官員。
為釐清「勾結」罪的法律原則,判詞作了清楚解釋。對辯方爭議制裁官員並不構成「制裁、封鎖或者採取其他敵對行動」,惟法官在判詞表明拒絕接納辯方的主張,認為可按「社會背景(social context)」及一般意思(ordinary meaning)去解讀。
判詞指,參考《國安法》第1條和第4部分的說明,從而得出實施條文是為維護至關重要的國家安全,故法庭應套用最廣泛的概念去理解「勾結」的意思,另在應用同類原則(ejusdem generis)下,「制裁」和「封鎖」則被視乎「敵對行動」的其中一種。
而「請求」(request)的意思,可以是以口頭或書面方式、明示或暗示方式(it can be made explicitly or implicitly)作出,重點是作出「請求」的人,目的是意圖要求外國實施制裁。但法庭不關心相關措施的有效性,在外國是否可以確切落實,只會關心該措施是否針對中國或特區政府,以及是否構成「敵對行為」,對政府官員的制裁,也符合條文對外國制裁的定義,外國對中國實施技術禁運,也可歸類為「封鎖」或「敵對行為」的一種。
至於制裁行為是否需正式實行後才能構成犯罪,辯方指出,制裁個別官員並不構成《國安法》29條下的罪行,法庭表明不同意,並批評該種詮釋條文的方法過份狹窄和片面,因為《國安法》29條的「勾結外國勢力」罪,是指請求外國或者境外機構、組織、人員實施「對香港特別行政區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進行制裁、封鎖或者採取其他敵對行動」。是「行為罪」(action crime)而不是「result crime」(結果罪)。
另辯方結案陳詞時提出,控方要證明黎智英明知行為非法仍意圖履行協議。但法庭不同意,亦認為違背「對法律無知」不能免除刑責的原則,強調對法律無知並非辯護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