旺角暴亂後立法會保安事務委員會昨日開特別會議商議事件,會上通過動議嚴厲譴責暴徒的動議,泛民議員的表態值得關注。
保安局局長黎棟國作開場發言,話這次暴亂高峰期涉及700個暴徒、在14條街道衝擊警方,將2000塊磚頭撬起,黎楝國形容當時暴動現場是「磚頭雨林」。
建制派議員提出動議,嚴厲譴責暴徒目無法紀,支持警方嚴正執法及促請當局增配人手及裝備。動議獲16個建制派議員支持下通過是意料中事,但暴動後曾批評示威人士暴力行為的泛民主派議員,無1 人支持動議,公民黨、工黨、人力及社民連等9名泛民議員全部投反對票,另外民主黨涂謹申投棄權票。
政界中人話,泛民兩大政黨民主黨和公民黨,只有民主黨稍稍抱有對暴動保留的態度,公民黨已明顯企穩在支持暴動者一方,相信主要考慮是只顧眼前選舉利益,因為公民黨在新界東補選的候選人楊岳橋被涉嫌參與暴動的另一候選人梁天琦追得吃緊,所以楊岳橋以支持暴動者的態度搶奪選票,他在暴動當晚就走去幫助暴動被捕人士,而公民黨在取態上全面配合,所以當然不會支持嚴厲譴責暴徒的動議。
政界中人話,經此一役,公民黨已經由一個溫和中產的政黨,向激進一方靠攏,頗有搖風擺柳之感,令投了他們票的溫和泛民支持者,無所適從。
Ariel
** 博客文章文責自負,不代表本公司立場 **
黎智英案是本港首宗「勾結外國勢力」罪的審訊,亦將成為日後相關國安案件的重要案例。
針對黎智英面對兩項串謀勾結外國勢力罪,法官在判詞中解釋了「勾結」(collusion)罪的法律原則,指雖然《國安法》無定義「勾結」罪,亦沒就「制裁、封鎖或者採取其他敵對行動」作解釋,但法官表明,黎智英請求或呼籲外國採取某項行動,可透過口頭及書面、明示或暗示方式提出,如提及科技禁運,已可視為「勾結」外國勢力罪的「封鎖」或「敵對活動」,關鍵不在於該措施是否落實。
控方結案陳詞時指出,案中被告在《國安法》後持續勾結外國,屬串謀犯案,而控方毋須證被告全盤知道協議內容,只須證明各方依循協議行事。至於辯方爭議「勾結」罪的字眼,控方指提出「請求」已構成犯罪,毋須證明獲對方接收,而「制裁」對象不限於國家,亦包括官員。
為釐清「勾結」罪的法律原則,判詞作了清楚解釋。對辯方爭議制裁官員並不構成「制裁、封鎖或者採取其他敵對行動」,惟法官在判詞表明拒絕接納辯方的主張,認為可按「社會背景(social context)」及一般意思(ordinary meaning)去解讀。
判詞指,參考《國安法》第1條和第4部分的說明,從而得出實施條文是為維護至關重要的國家安全,故法庭應套用最廣泛的概念去理解「勾結」的意思,另在應用同類原則(ejusdem generis)下,「制裁」和「封鎖」則被視乎「敵對行動」的其中一種。
而「請求」(request)的意思,可以是以口頭或書面方式、明示或暗示方式(it can be made explicitly or implicitly)作出,重點是作出「請求」的人,目的是意圖要求外國實施制裁。但法庭不關心相關措施的有效性,在外國是否可以確切落實,只會關心該措施是否針對中國或特區政府,以及是否構成「敵對行為」,對政府官員的制裁,也符合條文對外國制裁的定義,外國對中國實施技術禁運,也可歸類為「封鎖」或「敵對行為」的一種。
至於制裁行為是否需正式實行後才能構成犯罪,辯方指出,制裁個別官員並不構成《國安法》29條下的罪行,法庭表明不同意,並批評該種詮釋條文的方法過份狹窄和片面,因為《國安法》29條的「勾結外國勢力」罪,是指請求外國或者境外機構、組織、人員實施「對香港特別行政區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進行制裁、封鎖或者採取其他敵對行動」。是「行為罪」(action crime)而不是「result crime」(結果罪)。
另辯方結案陳詞時提出,控方要證明黎智英明知行為非法仍意圖履行協議。但法庭不同意,亦認為違背「對法律無知」不能免除刑責的原則,強調對法律無知並非辯護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