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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輸再輸—方國珊與黃成智的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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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輸再輸—方國珊與黃成智的下場

2016年02月17日 20:26 最後更新:02月27日 15:53

旺角暴亂的討論暫且告一段落,政界的焦點重新落在立法會新界東補選一事上。對香港政治認識不深的朋友都知道,這場選舉是公民黨的楊岳橋和民建聯的周浩鼎之爭。其餘的參選人包括兩位資深的政界人物,分別是方國珊和黃成智。雖然二人被傳媒標籤為黑馬,但實際上只有「陪跑」的份兒。

方國珊和黃成智希望進入議會並非什麼秘密。前者是三屆區議員,在12年立法會選舉中得票超過24,000,以不足4000票之差落敗。其中在西貢區多個票站得票率更加超過兩成,撃敗各大政黨,令人留下深刻印象。後者曾兩度出任立法會議員,惟12年立法會選舉得票下滑,在新界東排名第十一,連任失敗。今次的補選,表面上二人志在必得,實際上是「醉翁之意不在酒」,二人的目標不是為了這個任期只有半年的議席。高調參選,只不過是為了9月的立法會選舉熱身,比其他候選人提早做好競選工作而已。然而,筆者肯定,這個如意算盤不會打得響。

第一,候選團隊的能量必然下降。雖然提早進行競選工作是早佔先機,但在半年的時間內先後應付兩場大型選舉,即使候選人的鬥志何等旺盛,其背後的工作人員、支持者和義工的熱情和能量定必減弱。在馬不停蹄的宣傳活動中,方、黃二人的選舉工程很有可能出現虎頭蛇尾的現象。縱然其他對手的工程開展較遲,但也不見得會較二人虧蝕。

第二,二人忽略「選民慣性」。所謂「選民慣性」,就是選民一般傾向把兩次投票機會投給兩個不同的候選人。舉例而言,如果一個人可以自由地連續兩晚選擇晚餐,兩餐的菜式內容有較高機會是不同的。在政治上,這種情況經常發生。例如德國的國會選舉容許選民擁有兩張選票,分別投選代表小選區的候選人及代表全國的政黨名單。其後果是,選民傾向將選出全國代表的一票投給喜歡的政黨,而代表小選區的一票則給予立場相近,但屬於另一政黨的候選人。將理論放在新界東補選上,即使方國珊和黃成智可以開拓新票源,其後果便是這些新票源在半年後的選舉中流失予其他候選人。換言之,二人在今場選舉所作的努力,在下場選舉中將會白費。

第三,選戰敗陣於政壇新貴對二人打擊甚大。正如上述,是次補選的兩大熱門分別是楊岳橋和周浩鼎。前者雖然得到湯家驊的祝福,但在政壇活動的日子尚短。後者是多年的離島區議員,但從未出戰立法會選舉。假如方、黃兩位資深政壇人物面對新星也未能獲勝,選民便會對其競選能力有所質疑。部分選民甚至會避免選票浪費在當選機會甚微的候選人身上,從而導致原本屬於方、黃的選票流失至其他候選人。如此,是次補選的潰敗預示著二人往後的政治生涯誓必受到嚴峻的打撃。

事實上,黃成智的情況較方國珊更為惡劣。以政治倫理而言,如果出現議席空缺,理應由所屬政黨派人出戰保障議席,而同一陣營的人士則應該避戰。因此,公民黨派出楊岳橋出戰,而其他泛民政黨則袖手旁觀是合情合理的表現。雖然黃成智以中間路線自居,但身為前民主黨成員的他,在理念上仍然與泛民吻合,應被視為泛民的一員。由此,黃成智參選便是出賣盟友,違犯政治上的不成文規定。相信在往後的競選活動上,此舉將會受到泛民的非議。

方國珊和黃成智的失策,就是過份著重眼前的小利,不惜蒙受體能的壓力、士氣的打撃、選民的質疑,使更高的目標(9月立法會選舉)遠他們而去。此舉無疑反映二人政治眼光的短淺。在政壇上,因為飲恨落敗而捲土重來(come-back)的例子可謂多不勝數。例如04年立法會選舉以些微差距落敗的黃成智和何秀蘭,在08年的選舉便成功「翻生」。07年港島區補選不敵陳方安生的葉劉淑儀,在08年的立法會選舉亦以高票當選。08年立法會選舉敗陣的毛孟靜,在12年的選舉中卻成功躋身議會。可見,選民對於辛勤工作卻又不幸落敗的候選人,或多或少有同情分,使其在下一場選舉有較高的把握獲勝。如果方、黃二人在9月選舉才披甲上陣,大打同情牌,以二人的選票基礎,取得議席並非天方夜譚。然而,二人選擇提早透支這份同情與熱情,使之既不足以在補選中獲勝,亦無助於帶動下場選舉的選情。筆者斷言,方國珊和黃成智無法在2016年勝選。

註:其餘候選人包括劉志成、梁思豪、梁天琦。




黃遠康

** 博客文章文責自負,不代表本公司立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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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正的暴徒

 

暴徒並不是最可怕的人,只要警方嚴厲執法,滋事份子便會受到法律制裁,為自己魯莽和具傷害性的行為負上責任。真正可怕的人,是歪曲事實、顛倒黑白、積非成是、試圖合理化暴亂行為的暴徒支持者。雖然他們沒有作出肢體暴力的行為,然而他們積極在各個平台影響輿論,改變大眾對事件的觀感,甚至扭曲部分的事實,博取市民的同情。可以說,這群人正在實踐思想暴力。其危險性在於,假如持續散播煽動性的言論,將使更多人支持和加入激進的社會抗爭,社會的安寧和穩定將會受到進一步的破壞。因此,本文將會列出數個常見的支持者理據,繼而逐一反駁,希望各位能夠加以思考。

首先,暴徒支持者經常強調「因果論」,指出政府行使「制度暴力」,是促成是次暴亂的主因,因而不應責備暴徒。然而,這種看法有數處謬誤。第一,筆者看不出香港政府如何利用「制度暴力」欺壓群眾。不少暴徒支持者埋怨各項施政不足,實際上是他們不懂得珍惜和欣賞政府的努力。試問「兩蚊乘車優惠」是制度暴力嗎?電費補貼是制度暴力嗎?停止接收雙非孕婦是制度暴力嗎?「限奶令」是制度暴力嗎?發展新界東北以增加房屋供應是制度暴力嗎?增加大專學位是制度暴力嗎?設立創新科技局以推動本港科技業發展是制度暴力嗎?當香港的人均生產總值位列亞洲第四,較台灣高出超過80%的時候,究竟是政府施政不彰,抑或是有心人士惡意挑剔呢?無疑,香港政府並不是完美的,現屆政府亦有一定的缺失,但採取常見於第三世界國家的暴亂方式表達不滿肯定是反應過敏。第二,政府的管治成效惡化,與激進人士的行為,如無休止的社會抗爭、佔領行動、拉布等不無關係。激進勢力把經濟發展緩慢、法治意識倒退、城市競爭力逐漸遜色於區內對手的責任單方面歸咎於政府,而不承認個人責任是懦夫的行為。第三,肢體暴力遠較制度暴力具破壞性和即時性。所謂的制度暴力,並不會令任何人出現身體或精神上的傷害。然而,肢體暴力是可以令受害者受傷,甚至死亡。如果大家同意性命是最可貴的,那麼,肢體暴力便較制度暴力更應該受到譴責。第四,假如激進人士認為制度暴力的確存在,那麼他們針對的對象應該是制度,而不是人類。警方只是現存制度下的執行者,而不是訂立制度的人士,攻擊警方以示對制度的不滿是風馬牛不相及。正如香港智明研究所創辦人許楨2月10日在港台節目<左右紅藍綠>指出,「實在看不出旺角暴動與特區管治水平有何必然聯繫」。因此,以對抗制度暴力之名的暴亂,實際上只是暴民發洩的藉口。既然是惡意宣洩的行動,受到社會譴責是理所當然的。

另一個暴徒支持者常用的理據,就是指責警方都有使用暴力。有些人士更加把焦點放在交通警員向天開槍的事件上,認為警方過份使用暴力。不過,這個說法是轉移視線,偷換概念。德國政治學家韋伯指出,政府是壟斷一切合法暴力的實體。因此,警方以暴力維持社會秩序是有理可依,有例可循。相反,暴徒不是政府的代表,沒有使用合法暴力的權利,因此行使暴力便是觸犯法律。將兩者的角色、權力和責任混為一談,明顯是偷換概念。再者,鑑於當時的情勢,警方朝天開槍以示警告亦無可厚非。事實上,相比起歐美國家警察對付暴徒的方法,例如1992年洛杉機暴亂涉及執法人員射殺8名滋事份子,香港警察的做法已經相當克制。加上朝天開槍並未造成任何傷亡,以此指責警方實在是誇大其詞。既然警方的職責是保護市民,維持社會安寧,將事件的焦點放在沒有越界的行為,而不是關注和評論暴亂的本身只不過是轉移視線的說法。

此外,部分暴徒支持者認為訴諸暴力是要求政府重視民意,解決香港問題的手段。他們認為過去的遊行、示威、佔領行動都未能改變政府在各項社會議題的取態,因此需要將行動升級,逼使政府接納他們的訴求。不過,這種說法同樣是不成立的。首先,訴諸暴力的後果,只是導致普遍市民對激進行為更為反感,對喚起政府與公眾對暴亂者訴求的關注毫無幫助。其次,從邏輯上而言,既然向來將行動升級也無助於逼使政府讓步,暴徒們和暴徒支持者又何以認為將行動無止境地升級會有所作為呢?假如政府面對暴亂便輕易退讓,豈非鼓勵更多市民「有樣學樣」,令社會更加不安和混亂?而最重要的是,社會是由不同階層、年紀、思想、政治取向、價值觀的人士組成,激進份子不應該以自己的意見為尊,自以為是地認為自己的想法就是真理,繼而強加於其他人士和政府之上,並以各種暴力手段踐踏和傷害不接受其意見的個體與群體。

美國總統奧巴馬在2015年巴爾的摩暴亂後表示:「對於昨天發生在巴爾的摩的一切不應有任何藉口‥‥‥暴亂者正在破壞自己的社區與家園。」即使在一個民主、自由、法治的國家裡,任何暴亂都是不能被容忍的。錯就是錯,任何人都不應該為錯誤的行為開脫,企圖文過飾非、曚混過關。假如我們接受並認同暴亂,我們憑什麼說法治是香港的核心價值呢?假如我們扭曲建立良久的社會價值觀,我們又憑何修補社會的種種裂痕呢?假如我們容許暴亂的思緒在社會蔓延,我們又憑何維持香港的安定和繁榮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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