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立法會通過高鐵追加撥款,有12人在立法會內抗議,最後全部被抬走,2010年有1萬人去立法會反高鐵,今天只剩下 12人。
當年反高鐵大聯盟成員朱凱迪昨日都有衝入立法會,他在當年反高鐵後成立了土地正義聯盟,繼續反高鐵。他對傳媒總結昨天參加者大減的兩個原因,一是群眾近年對抗爭感灰心,搞社運等如撼頭埋牆,明知輸都去做,去累積,但理想主義,要面對失敗。
另一個原因是不同派別路線不相容、左翼社運人士近年被自稱勇武派的團體窮追猛打,部份人選擇抽身,因為出來搞嘢俾人指摘、標籤,實瀨嘢、實輸。
政壇高人話,朱凱迪只講到表象,沒有講出背後的原因,沒有無緣無故的成功,也沒有無緣無故的失敗。當日有萬人起哄,皆因有各方勢力在幕後發動。如今只有這麼少人參與,最簡單的一個原因,是當日大力參加反高鐵的政治力量已經轉移,不再發動人去參加。
佢認為是有派系分裂問題,但也不止派系分裂, 土派明顯將力量轉到去自己主導的議題,去搞更激進的抗爭行動,同時搶入議會,他們不以反高鐵為主題,就完全不動員去搞了。
Arie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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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智英案是本港首宗「勾結外國勢力」罪的審訊,亦將成為日後相關國安案件的重要案例。
針對黎智英面對兩項串謀勾結外國勢力罪,法官在判詞中解釋了「勾結」(collusion)罪的法律原則,指雖然《國安法》無定義「勾結」罪,亦沒就「制裁、封鎖或者採取其他敵對行動」作解釋,但法官表明,黎智英請求或呼籲外國採取某項行動,可透過口頭及書面、明示或暗示方式提出,如提及科技禁運,已可視為「勾結」外國勢力罪的「封鎖」或「敵對活動」,關鍵不在於該措施是否落實。
控方結案陳詞時指出,案中被告在《國安法》後持續勾結外國,屬串謀犯案,而控方毋須證被告全盤知道協議內容,只須證明各方依循協議行事。至於辯方爭議「勾結」罪的字眼,控方指提出「請求」已構成犯罪,毋須證明獲對方接收,而「制裁」對象不限於國家,亦包括官員。
為釐清「勾結」罪的法律原則,判詞作了清楚解釋。對辯方爭議制裁官員並不構成「制裁、封鎖或者採取其他敵對行動」,惟法官在判詞表明拒絕接納辯方的主張,認為可按「社會背景(social context)」及一般意思(ordinary meaning)去解讀。
判詞指,參考《國安法》第1條和第4部分的說明,從而得出實施條文是為維護至關重要的國家安全,故法庭應套用最廣泛的概念去理解「勾結」的意思,另在應用同類原則(ejusdem generis)下,「制裁」和「封鎖」則被視乎「敵對行動」的其中一種。
而「請求」(request)的意思,可以是以口頭或書面方式、明示或暗示方式(it can be made explicitly or implicitly)作出,重點是作出「請求」的人,目的是意圖要求外國實施制裁。但法庭不關心相關措施的有效性,在外國是否可以確切落實,只會關心該措施是否針對中國或特區政府,以及是否構成「敵對行為」,對政府官員的制裁,也符合條文對外國制裁的定義,外國對中國實施技術禁運,也可歸類為「封鎖」或「敵對行為」的一種。
至於制裁行為是否需正式實行後才能構成犯罪,辯方指出,制裁個別官員並不構成《國安法》29條下的罪行,法庭表明不同意,並批評該種詮釋條文的方法過份狹窄和片面,因為《國安法》29條的「勾結外國勢力」罪,是指請求外國或者境外機構、組織、人員實施「對香港特別行政區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進行制裁、封鎖或者採取其他敵對行動」。是「行為罪」(action crime)而不是「result crime」(結果罪)。
另辯方結案陳詞時提出,控方要證明黎智英明知行為非法仍意圖履行協議。但法庭不同意,亦認為違背「對法律無知」不能免除刑責的原則,強調對法律無知並非辯護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