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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寬港人到台定居」突爆出「安全疑慮」暫緩 反對修訂聲音竟來自民進黨內部

博客文章

「放寬港人到台定居」突爆出「安全疑慮」暫緩 反對修訂聲音竟來自民進黨內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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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寬港人到台定居」突爆出「安全疑慮」暫緩 反對修訂聲音竟來自民進黨內部

2022年05月03日 14:12 最後更新:14:19

台灣當局原定五一宣布,放寬港人到台就業定居規定,但這項計劃已靜靜雞地被暫緩了。表面理由是被包括「時代力量」、民進黨立委等所謂的「反對」而暫緩。

民進黨在2019年借搞局香港反修例引發的暴力示威,令蔡英文扭轉局勢在2020年1月大選中成功連任。蔡英文及民進黨政客多次高喊:「與香港人站在一起」。

其後阿爺推出「香港國安法」和「完善選舉制度」,一眾反對派大逃亡,尤其是在激進示威者,台灣是其中一個目的地,但香港居民要定居台灣的門檻很高,從軟禁偷渡入台的香港激進示威者事件,可見民進黨當局並不想接收這些有暴力示威背景人士。

在協助港人的壓力團體一直要求蔡英文政府協助「逃亡」港人,民進黨當局搞了兩年,終於在5月1日公布修訂來台就業港人只能居留而無法定居的狀況,台灣內政部允許只要連續居留5年,最後一年平均每月收入達基本工資兩倍,即新台幣50500元(約13433港元),就能申請定居。按當地法例規定,只要取得定居資格,5個工作天內就能申請到身分證,取得投票權。

然而,這項「港人就業定居」方案尚未實施,就惹來各方猛烈抨擊,值得留意的是批評者來自民進黨立委,以及與民進黨關係密切的「時代力量」政團,而他們提出的理由是「安全疑慮」。

民進黨立委王定宇贊成吸納國際專業人才,向參加民主運動的港人拖援,但面對對岸威脅,處理港澳移民要更審慎。時代力量立委陳椒華則稱,當局放寬港人來台定居,應該要有完整的防範中國大陸滲透機制。

陸委會副主委邱垂正。

陸委會副主委邱垂正。

陸委會副主委邱垂正周四證實暫緩相關措施。他形容,有關「香港澳門居民進入台灣地區及居留定居許可辦法」的修正建議,是為台灣吸納專業人才,同時是回應民意訴求,給予愛好自由民主、用腳投票的港人更多支持與協助,落實人道援助工作。

對於立委的提醒和建議,邱垂正表示,針對香港專才來台定居方案所引發社會的討論,政府機關作為守門人,責無旁貸,並且要對可能的風險加強防範把關,因此,會持續溝通,化解疑慮,爭取支持。方案會待整合意見、凝聚共識後,盡快公布。

經濟民主連合就暫援「港人就業定居」方案發聲明。

經濟民主連合就暫援「港人就業定居」方案發聲明。

而支持方案的都是一些相對影響力小的團體,例如台灣民間組織經濟民主連合發聲明,理解政府要防範民主體制免於遭受中國的攻擊,但相信安全疑慮與人道援助是可以兼顧,希望同屬民主陣營的各方盡力尋找解決之道,而非單純凸顯矛盾,加深香港民主人士和台灣社會的不信任。

高人說,整件事的反對者來自民進黨內部和時代力量,而時代力量和蔡英文關係密切。很難令相信民進黨推行政策前,為何沒有同「自己友」摸底。按常理,「反滲透」是台當局重中之重關注的議題,在提出修訂前,負責的官員竟然沒有考慮這個重大因素,不是失職就是失憶。

中廣集團董事長趙少康。

中廣集團董事長趙少康。

高人認為,中廣集團董事長趙少康過去的質疑,如今看起來不無道理。趙少康曾表示,「網路上有人說『台灣又不欠香港』,是的,台灣是不欠香港,但蔡英文及民進黨欠香港。蔡英文能夠反敗為勝,高票連任,連帶協助民進黨立委大贏,香港的反修例運動堪稱最大功臣」。他批評,蔡英文口惠而實不至,賺取滿滿的政治利益,卻什麼也不給人家,自己一點虧也不想吃,一絲付出也不願意,這跟美國完全一個樣。




Ariel

** 博客文章文責自負,不代表本公司立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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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寬

黎智英案是本港首宗「勾結外國勢力」罪的審訊,亦將成為日後相關國安案件的重要案例。

針對黎智英面對兩項串謀勾結外國勢力罪,法官在判詞中解釋了「勾結」(collusion)罪的法律原則,指雖然《國安法》無定義「勾結」罪,亦沒就「制裁、封鎖或者採取其他敵對行動」作解釋,但法官表明,黎智英請求或呼籲外國採取某項行動,可透過口頭及書面、明示或暗示方式提出,如提及科技禁運,已可視為「勾結」外國勢力罪的「封鎖」或「敵對活動」,關鍵不在於該措施是否落實。

控方結案陳詞時指出,案中被告在《國安法》後持續勾結外國,屬串謀犯案,而控方毋須證被告全盤知道協議內容,只須證明各方依循協議行事。至於辯方爭議「勾結」罪的字眼,控方指提出「請求」已構成犯罪,毋須證明獲對方接收,而「制裁」對象不限於國家,亦包括官員。

為釐清「勾結」罪的法律原則,判詞作了清楚解釋。對辯方爭議制裁官員並不構成「制裁、封鎖或者採取其他敵對行動」,惟法官在判詞表明拒絕接納辯方的主張,認為可按「社會背景(social context)」及一般意思(ordinary meaning)去解讀。

判詞指,參考《國安法》第1條和第4部分的說明,從而得出實施條文是為維護至關重要的國家安全,故法庭應套用最廣泛的概念去理解「勾結」的意思,另在應用同類原則(ejusdem generis)下,「制裁」和「封鎖」則被視乎「敵對行動」的其中一種。

而「請求」(request)的意思,可以是以口頭或書面方式、明示或暗示方式(it can be made explicitly or implicitly)作出,重點是作出「請求」的人,目的是意圖要求外國實施制裁。但法庭不關心相關措施的有效性,在外國是否可以確切落實,只會關心該措施是否針對中國或特區政府,以及是否構成「敵對行為」,對政府官員的制裁,也符合條文對外國制裁的定義,外國對中國實施技術禁運,也可歸類為「封鎖」或「敵對行為」的一種。

至於制裁行為是否需正式實行後才能構成犯罪,辯方指出,制裁個別官員並不構成《國安法》29條下的罪行,法庭表明不同意,並批評該種詮釋條文的方法過份狹窄和片面,因為《國安法》29條的「勾結外國勢力」罪,是指請求外國或者境外機構、組織、人員實施「對香港特別行政區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進行制裁、封鎖或者採取其他敵對行動」。是「行為罪」(action crime)而不是「result crime」(結果罪)。

另辯方結案陳詞時提出,控方要證明黎智英明知行為非法仍意圖履行協議。但法庭不同意,亦認為違背「對法律無知」不能免除刑責的原則,強調對法律無知並非辯護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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