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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如革命成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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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如革命成功了….

2022年05月13日 19:19 最後更新:22:12

支援反修例運動的612人道支援基金去年停止運作, 其中一個基金信託人許寶強5月10日離港時在機場被警方拘捕, 警方國安署指其涉嫌串謀「外國或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 除了許寶強之外,天主教香港教區榮休主教陳日君、 大律師吳靄儀和歌手何韻詩亦同時被捕。警方准許四人保釋外出, 要求他們交出旅遊證件,換言之,他們已不可以離開香港。另外,6 12基金秘書施城威被警方票控,沒有遵守《社團條例》為612基 金註冊。

事件自然觸發支持反修例運動的人士鼓噪,問為什麼90歲高齡的退 休樞機主教、大律師和學者都要拉。而梵蒂岡教廷亦發聲明, 得悉陳日君被捕,正密切注意事態發展。

所有事情都要放在一個完整事實的框架之內,才可以了解到全貌。6 12基金成立於2019年6月、反修例運動爆發之初。表面上, 成立的目的是為在反修例運動中的受傷者或被捕者提供支援, 資助他們和政府打官司或接受醫療等等。明眼人都會見到, 在運動爆發之初成立的一個基金, 客觀上令到參與運動的人無後顧之憂,即使被捕,也全程有人支援。

猶記得當時網上有大量宣傳, 叫暴動者在被警察拘捕時要大聲喊出自己的名字和身份證號碼, 也有媒體配合直播,讓相關的律師即時知道被捕者的人是誰, 馬上可以到附近的警署申請保釋。整條法律保護鏈非常清晰, 令示威者無後顧之憂,而背後就是612基金的大量金錢支援。

612基金的運作,涉及幾個問題。

第一,基金沒有註冊,也沒有銀行戶口,根本就是一個非法的存在。 香港的合法法人主要有兩種,一種就是公司,另一種是社團, 兩者都需要註冊。沒有註冊

而運作的組織,基本上就是非法組織,直接違反了《社團條例》。

既然612基金是一個非法組織,無法到銀行開設戶口。但612基 金卻公然宣佈用「真普聯」的匯豐銀行戶口接受捐款, 這就涉嫌觸犯了反洗黑錢的法例, 即任何人知道或者有理由相信任何財產是經犯罪所得, 或和犯罪有關,而繼續處理該等財產,就屬洗黑錢的行為。 法例亦規定, 任何人如果知道或者懷疑任何財產屬販毒或可公訴罪行的得益或屬恐 怖分子擁有,都必須盡快將所知悉的交易內容向政府報告, 否則亦屬違法。所有參與的人員及銀行處理相關款項, 至少有知情不報的嫌疑。

第二,有無串謀勾結外國勢力或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 警方證實拘捕行動後指出,經調查顯示, 被捕人涉嫌請求外國或境外機構對香港實施制裁,危害國家安全。 涉嫌罪行相當嚴重。

第三,政府應否採取行動。有人說,為何要向一個90歲的榮休樞機 主教採取行動?我認為問題不是應否拘捕一個90歲樞機主教, 而是一個樞機有否知法犯法,樞機就是法外之民嗎? 他明知一個組織未經註冊,在香港運作已經犯法, 但仍繼續高調參與,本身就是知法犯法的行為。 梵蒂岡教廷表示密切留意事態發展, 不知道教廷過去有無留意他的樞機主教參與非法組織, 支持香港的暴亂?

真正的問題是,無論是大律師或者是樞機主教, 有沒有權力知法犯法?政府明知有人犯法而不起訴, 是否一個法治社會的應有行為?

第四,有理性的成年人,應該知道其行為的後果。參與非法組織, 會面對被起訴的後果,是簡單如abc的事情。

從打出「時代革命」的口號開始,2019年的反修例運動, 是一場意圖推翻政府的革命,人所共知,其結果只有兩個:一、 革命成功,顛覆者上台,相信他們一定會追究警方鎮壓暴動, 甚至追究支持警方鎮壓暴動的發言者。二,革命失敗,成王敗寇, 位置互易,理所當然。

販賣溫情容易,面對現實困難。612基金的核心運作者, 都是成年人,要為自己的行為負責。尤有甚者, 他們鼓勵支持整場反修例運動,鼓動著青年人更熱烈地參與。 如今很多年青人要流亡海外,和親人永隔, 父母辛辛苦苦將子女養大,可能一世都再見不到他們。

這些激進的中年人和老年人,有沒有反躬自省, 問自己為什麼將香港的青年,推上如此激進的反政府的道路, 推上萬劫不復的死路呢?當日的激進行動,背後的理性何在?

盧永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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欺詐罪倖脫 國安罪難逃

 

黎智英欺詐科技園案,上訴庭裁定黎智英上訴得直,撤銷定罪。

案件源於黎智英旗下的公司,在1995年向科技園公司租用將軍澳工業邨土地,做「出版印刷業務」,但3年後即1998年起,黎智英就將其私人公司「力高顧問有限公司」,遷入在那塊土地上建起的壹傳媒大樓營運,顯然不符土地指定用途。

原審法官指出,黎智英長達20年期間一直公器私用,濫用政府批出的低廉土地「自肥」。黎智英容許其私人公司力高在將軍澳大樓上營運,提供私人服務,包括管理其私人的3艘遊艇、處理其大宅事務及提供秘書服務等,相關事務只是黎智英的私人事務,和租契列明「出版及印刷業務」明顯無關。

舉個簡單例子,如果你是打工仔,你可在上班時搞私幫生意,還用公司地址做自己公司註冊地址?

尤有甚者,涉案期間科技園公司曾經嘗試巡查,但黎智英團隊以存有機密新聞資料為由,拒絕科技園公司人員進入。直至2020年真相曝光,黎智英急忙叫其私人助理Mark Simon立即將力高搬走並更改註冊地址,這個做法明顯是作賊心虛,明知是公器私用,但有意為之。如果黎智英覺得自己的行為並無問題,何不理直氣壯把力高留在壹傳媒大樓,任由科技園公司去查?

原審法官裁定黎智英欺詐罪名成立,於2022年12月判處監禁5年9個月,並罰款200萬元。

黎智英不服上訴。上訴庭裁定黎智英違反租賃條款,但就認為黎智英被告的欺詐罪,當中定罪元素的「隱瞞」,建基於披露責任的存在,然後違反披露責任。黎智英的代表大狀爭辯在普通法原則之下,合約方一般無責任披露自己違約,除非合約裡面有特定披露條款,而本案的租約並無明文條款要求合約方披露違約。上訴庭同意這是一個合理疑點,按「疑點利益歸於被告」的原因,判黎智英上訴得直。

事件衍生3點思考:

第一、上訴得直無改公器私用本質

黎智英顯然找到好律師,抓住一個法律觀點,確立成為合理疑點,成功令自己脫罪。如果是升斗市民,同樣有濫用公共資源的行為,但付不起錢請這麼厲害的大狀,就一定會被定罪伏法。

黎智英當年營運的《蘋果日報》,天天質疑政府濫用職權,質疑高官公器私用。今次黎智英因為法律技術角度上訴成功,無改他20年來公器私用的事實。黎智英自己就是那種當年他旗下媒體日日批評的、濫用公共資源以自肥的人物。黎智英這麼有錢,要搞自己私人遊艇的事,為何不自己出錢在外面另租一個商業單位去搞? 這豈不是小小便宜也要貪,有一種「我搞《蘋果日報》不信你夠膽查我」的心理?

第二、脫罪證明司法獨立

我們或許不滿意這個判決結果,律政司亦聲言考慮上訴,但香港行普通法制度,疑點利益歸於被告,是一種「寧縱無枉」的精神,或許會放過壞人,但不想錯判好人。當美西方政府日日在批評香港法庭以政治判案、香港不再有法治,如今黎智英欺詐案上訴得直,倒過來反映香港法治健全,司法機關獨立判決,不一定會判出公眾喜歡的答案。

第三、無改黎智英賣國的事實

黎智英長期利用旗下的媒體《蘋果日報》,肆意挑動社會矛盾,煽動仇恨,針對中央,甚至公然乞求外國制裁中國、制裁香港特區,行為卑劣。結果他在去年12月15日被法庭裁定三項串謀勾結外國境外勢力及串謀釋出煽動刊物罪罪名成立,在今年2月9日被重判入獄20年。

如今他的欺詐案脫罪,不會改變他因為國安案被判入獄20年的事實。正義有時來得較晚,但從不缺席。黎智英涉及多宗案件,被定罪伏法的結果充分表明,雖然香港普通法制度定罪標準比較嚴謹,但黎智英作惡多端,最後都法網難逃。

盧永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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