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區政府決定成立獨立委員會,邀請一名法官主持委員會的工作,調查大埔宏福苑災難事件,快速調查,找出真相,推進改革,防止災難再次發生。
行政長官李家超指出,獨立委員會將審視事故的起火和迅速蔓延的原因,以及相關問題。他認為這場大火反映維修建築工程從施工到監督都出現嚴重疏忽,多個環節都有失誤,政府必須進行系統性改革。這些問題包括一,留意維修工程的施工安全要求標準,如何進行監督。二,有關工程各環節有否不適當的相連利益,角色衝突,不當的合謀串連等問題。三,針對樓宇維修工程,現行安全標準的用料清單是否全面,有關的驗證和檢測制度是否有效。四,各個環節的監管人員的角色和責任承擔,包括政府部門和授權負責的專業人士等。 五,大廈維修工程可能涉貪圍標、違規招標等問題。六,大廈需配置的消防系統和其有效運作所需的監督和責任問題。 七,是次大火中就上述範圍的相關責任。八,法律和懲罰的足夠性。
政府計劃成立的獨立委員會和坊間說的獨立調查委員會不同。獨立調查委員會是按《調查委員會條例》成立,調查以類似法庭審訊方式進行,各方往往有律師代表陳詞,會經歷冗長的複雜取證和抗辯過程,時間會拖得很長。而政府計劃成立的獨立委員會,就會根據行政長官的指示制定工作範圍和重點,有更靈活、更快速的操作空間,有利政府盡快推行改革,盡快還死者公道,讓生者安心。
可以看看英國的例子。英國在2017年6月發生倫敦格倫費爾塔樓大火,這座塔樓在皇家肯辛頓切爾區,是在豪宅區內的一座低下階層住所,它起火的情況和香港的宏福苑有點類似,這座高層大樓有易燃的外牆隔熱層,高樓起火引發煙囪效應,令火勢急速向上擴散,燒死了72人。
大火發生後,英國政府找了高等法院退休法官馬丁·摩爾-比克主持一個獨立調查委員會,進行法定調查。委員會在兩年後、即2019年提交初步報告,但全面的最後報告要到2024年才提交,距離大火已經過了7年。
由於法定的獨立調查委員會調查是類似法庭審案的過程,好處是擁有法定權力,可以傳召證人及索取資料,但壞處就是很多涉及事件的人士都會當成官司去打,請最好的大狀,就每一個可能對自己不利的細節抗辯,因為被查問者是宣誓作供,很擔心他們講出的證言,最終會變成起訴他們的證據,所以就會採取一個抗辯式的方式作證,令委員會的調查過程變得相當冗長。
另外,由於格倫費爾塔樓的沖天大火也觸發連串的民事及刑事官司,馬丁·摩爾-比克爵士的獨立調查委員會也要等主要的官司結束,才能公開全面的調查報告,以免報告的內容影響了法庭的官司。這個例子充分顯示了獨立調查委員會的好處和壞處。
香港過去不同的事件也都成立過不同的委員會進行調查,例如2012年的國慶南丫島海難,當年10月就成立了獨立調查委員會,到2013年4月向特首提交報告,但因相關司法程式仍在進行,報告沒公開完整資料,內容涉及船長責任的部分被遮蓋,最後要等接近3年,即是2015年9月才將整份報告公開。而大埔宏福苑火災情況比南丫島海難複雜得多,相信調查取證的時間也會長得多。
另外,過去政府也有用非法定的方式進行獨立調查,例如2018年大埔公路一輛九巴因為轉彎失速翻側造成19人死亡的嚴重意外,當時特首林鄭月娥就宣佈成立獨立檢討委員會,並委任倫明高法官為委員會主席,調查事發的原因和全面檢討專營巴士的運營監管事宜。最終委員會耗時不到10個月便完成報告,提出45項安全改善建議,快速推動了專營巴士業界的安全標準升級。上述兩種調查方式,有3年和10個月的調查時間差別。
綜合而言,成立獨立調查委員會有取證權力大的好處,但也有調查冗長繁複的的壞處。政府最後決定成立獨立委員會,據聞也認為最大的好處是可以快速進行調查,查出真相並提出改善建議。至於取證權力,行政長官已經表明,政府會透過行政指令高效快速將資料和檔案提交委員會,無需等候法定的傳召程式,有利委員會盡快掌握事件的全貌,完成調查工作。
雖然如今成立的獨立委員會不是以法定程序進行調查,但仍由法官主持,委員會構成與獨立調查委員會接近,確保委員會能夠以獨立公正和嚴謹的態度,審視事故。
社會對大埔火難極度關注,政府決定成立獨立委員會進行調查,有助提高政府處理事件的公信力,既可還死者公道,亦可有利盡快推進改革。
盧永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