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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男認縱火及藏汽油彈各判囚50個月 官:被告意圖令示威死灰復燃

兩男認縱火及藏汽油彈各判囚50個月 官:被告意圖令示威死灰復燃

兩男認縱火及藏汽油彈各判囚50個月 官:被告意圖令示威死灰復燃

2022年05月30日 17:25 最後更新:17:25

5名男女前年2月在油麻地投擲汽油彈縱火後逃去,警方在他們租住的酒店房內搜出汽油彈及腐蝕性液體等物品,調查後再拘一人。26歲廚師和28歲運輸工人今早在區域法院承認縱火及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兩罪,案件延至下午判刑,二人同被判入獄50個月。法官練錦鴻指,本案是19年社會事件的餘波,示威者以為破壞可以推翻政府架構,但計畫卻「不大了了」,又批本來市民以為動亂稍為平息,有機會休養生息,但他們卻意圖令示威死灰復燃。

練錦鴻。政府新聞處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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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指出,兩名被告與其他沒有深思熟慮的人一樣,以為單靠破壞可以令政府失去威信,達到要求的社會改革,但沒有具體「推翻」政府後的計畫。法官稱,反修例示威在2019年年尾已開始減少,被告欲透過有部署的行動令示威死灰復燃,引發對社會仍有不滿的人重新作出類似暴力行為。他們在租借酒店單位後,在附近便利店及五金鋪購買製造汽油彈的工具,可見其並非單獨行事而是明顯打算重複再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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練錦鴻。政府新聞處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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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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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又指,雖然縱火罪無量刑指引,但上訴庭已指出控罪性質嚴重,要是發生在人煙稠密的地方將難以收拾,對他人造成極大危害。而本案發生於九龍繁忙地區,樓宇林立,涉案已投擲的5個汽油彈隨時引致嚴重人命傷亡或財產損失。法官認為二人的背景及親友評價都非有力的求情理由,判刑須具阻嚇性,因此就縱火罪判處44個月監禁,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則判24個月監禁,其中6個月與前者分期執行,總刑期入獄50個月。

區域法院。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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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依次為26歲廚師陳鴻基、28歲運輸工人陳國強、20歲女侍應林天詠、17歲學生劉智曦、17歲學生莫熙陽。 5人同被控於2020年2月4日,在九龍油麻地彌敦道與甘肅街交界,無合理辯解而用火損壞屬於香港特別行政區的馬路。他們連同陳鴻輝另被控於同年2月5日,在油麻地彌敦道483-485A號Casa Deluxe Hotel 1104室內,管有10個內有易燃液體的玻璃樽、三罐液化石油氣、兩把鐵鎚、四罐噴漆油、兩罐電油、一樽腐蝕性液體、一把剪鉗及一把士巴拿。劉智曦早前已承認兩罪,被判入勞教中心;莫熙陽亦表示擬認罪;餘下不認罪被告於6月27日受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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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香港國安法》實施翌日,有人發起港島區遊行,抗議該法例實施。一名案發時17歲男學生涉攜有汽油彈,與其他人到美心西餅縱火,被裁定縱火等4罪罪成,判囚6年。他於2024年就刑期提出上訴,當時上訴庭法官指案件有其微妙之處,交由合議庭定奪。案件星期五(2月6日)在高等法院開庭審理,上訴庭聽畢雙方陳詞後拒批上訴許可,被告須繼續服刑。

上訴申請人黃梓峻(案發時17歲,現年23歲)經審訊後被裁定兩項縱火罪、一項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及一項盜竊罪全部罪成。原審區域法院法官謝沈智慧在2023年3月判申請人監禁6年。

17歲男生攜汽油彈縱火抗議《國安法》囚6年,不服刑罰申上訴被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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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由上訴庭法官彭偉昌、法官陳慶偉及法官譚耀豪共同審理。上訴方由資深大律師黃佩琪代表,答辯方由律政司高級檢控官雷明雋代表。

上訴方指,申請人犯案時年僅17歲,20歲被定罪,預計2027年1月獲釋。而申請人患有ADHD(過度活躍症)且伴隨抑鬱症,原審法官在判刑前應索取報告以作全面考慮。上訴方同意申請人現有接受合適治療,目前狀況進展良好,亦持續修讀有關心理學的課程。

法官陳慶偉指出,若申請人有精神情況,一系列中心應不會收留申請人。上訴方同意,表示只想在上訴時帶出原審法官有原則性犯錯,認為應就被告年輕、精神狀況、懲罰、更生、公眾利益等因素作平衡考慮。

上訴方明白,如何平衡上述因素是難以拿捏,亦了解本案屬嚴重案件,但需結合案件的具體嚴重性進行判斷。既要充分考慮懲罰、公開譴責以及對公眾的阻嚇等需求,但也要重視被告的更生,兼顧其重新融入社會的可能性。就本案情況而言,上訴方希望上訴庭能認可申請人的更生,再加上本案在同類案件中並非最嚴重的情況下,希望上訴庭能行使酌情權下調刑期,這可對社會帶來正面的訊息。

陳官表示,當日遊行以反國安法為主,事件本身已有政治性。原審法官以縱火者「報復」美心西餅為由,調高申請人的量刑起點。從片段可見,有群烏合之聚走向美心西餅,後來有人向美心西餅投擲汽油彈。陳官詢問上訴方,過程中申請人是圍觀,縱火者的行為未必能代表申請人的立場。上訴方同意,並認為原審基於「報復」加刑,有商榷之處,不應將縱火者行為加諸在申請人身上。

上訴庭聽畢雙方陳詞後拒批上訴許可,被告須繼續服刑。

上訴庭聽畢雙方陳詞後拒批上訴許可,被告須繼續服刑。

法官譚耀豪指出,片段中顯示案發現場的地上有𥖁頭,代表已發生騷亂。縱火罪的最高刑罰為終身監禁,暴動罪最高刑罰為十年,縱火罪比暴動罪的性質更重。

上訴方同意社會氛圍和案發背景使本案更嚴重,但申請人現已努力更生,希望上訴庭能考慮行使酌情權,下調刑期。

律政司高級檢控官雷明雋表示,本案性質嚴重且惡劣,案件背景在公眾集會中發生,原審法官亦提出多項加刑因素,原審量刑並無不妥。

上訴庭聽畢雙方陳詞後,拒絕批出上訴許可,駁回上訴,6個月內頒布書面理由,被告須繼續服刑。

案件編號:CACC67/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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