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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角行人天橋底點燃紙皮放入花槽 六旬漢認3縱火罪 判囚32個月

法庭事

旺角行人天橋底點燃紙皮放入花槽 六旬漢認3縱火罪 判囚32個月
法庭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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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角行人天橋底點燃紙皮放入花槽 六旬漢認3縱火罪 判囚32個月

2026年04月02日 17:57 最後更新:17:57

六旬地盤工人2024年10月在旺角亞皆老街行人天橋底,點燃紙皮後放入花槽,引致天橋和附近垃圾站的外牆受損。他早前承認3項縱火罪,法官謝沈智慧星期四(4月2日)於區域法院判處被告32個月監禁,直指被告行為屬故意縱火,為極嚴重罪行。

64歲被告范志光、報稱地盤工人,承認於2024年10月22日在旺角塘尾道及亞皆老街交界用火損壞屬於香港政府的花槽泥土、植物及垃圾站外牆;及同日在兩個不同場合,用火損壞行人天橋外牆及花槽泥土。

法官謝沈智慧星期四(4月2日)於區域法院判處被告32個月監禁,直指被告行為屬故意縱火,為極嚴重罪行。

法官謝沈智慧星期四(4月2日)於區域法院判處被告32個月監禁,直指被告行為屬故意縱火,為極嚴重罪行。

頭髮灰白、皮膚黝黑的被告今穿藍色上衣出庭,聞判後表現平靜。被告現年64歲,退休前是地盤工人,教育程度至小學三年級,現時獨居,依賴綜援金維生。被告有6次刑事定罪記錄,其中一項涉及刑事毀壞。

法官判刑時指,本案為故意縱火,而非辯方所稱的「意外失火」。法官斥辯方所述「打火機失靈、點紙皮吸煙、嘗試撲火」等說法完全「荒謬」,與案情事實嚴重相悖。

法官續指,旺角區便利店密布,被告隨手可購買打火機,無需點燃紙皮取火吸煙,且若打火機無法點燃香煙,更不可能點燃紙皮;且被告在3處地點連續縱火,被目擊後不僅不求助,反而呵斥途人,與意外失火的表現完全不符。

法官判刑時指,本案為故意縱火,而非辯方所稱的「意外失火」。

法官判刑時指,本案為故意縱火,而非辯方所稱的「意外失火」。

法官以4年監禁為每項控罪量刑起點,被告認罪扣減三分一,每項減至32個月,由於 3項控罪屬同一事件,同期執行,終判處被告32個月監禁。

案情指,案發當晚有途人行經塘尾道及亞皆老街行人天橋底時,發現被告把起火的紙皮放入花槽,被告叫途人「唔好多事」。途人又看到附近有發泡膠亦起火,其後報案,消防到場撲熄火種。

警方於案發翌日下午在行人天橋附近截獲被告,拘捕及警誡下,被告承認自己案發時點燃紙皮,警方亦在他身上發現打火機和1罐丁烷。

案件編號:DCCC253/2025

人稱「槍王」的何孟強涉嫌2020年4月,在迷你倉無牌管有長槍、手槍及胡椒噴霧等,他早前在區域法院承認無牌管有槍械罪,惟否認無牌管有槍械彈藥罪受審,被裁定罪成。暫委法官香淑嫻星期五(7月3日)在區域法院判刑時指,被告管有的長槍及手槍因槍管被焊塞、撞針失效,潛在危險及動用可能性極低,被告出於槍械愛好及法律誤解而組裝,道德罪責甚低,潛在危險極低,終判被告22個月監禁。

暫委法官香淑嫻星期五(7月3日)在區域法院判刑時指潛在危險及動用可能性極低,終判被告22個月監禁。

暫委法官香淑嫻星期五(7月3日)在區域法院判刑時指潛在危險及動用可能性極低,終判被告22個月監禁。

被告何孟強(67歲,報稱無業)被控於2020年4月20日,在沙田山尾街環球工業中心6樓10室,沒有槍械及彈藥的管有權牌照及經營人牌照下,管有涉案槍械及彈藥,即一支長槍連膛口裝置、一支手槍及兩枚槍彈殼;以及於同日同地,管有6個噴罐。

關於被告背景,何孟強自上世紀80年代起投身射擊運動,曾奪得多項射擊比賽獎項,長年鑽研槍械相關器材。被告早年持有三類合法槍械牌照,惟相關牌照其後悉數過期失效。被告過往曾因走私軍火留有案底,並已完成服刑。2007年警方檢走其大量槍械零件,直至2018年才陸續歸還。

香官引述被告求情理由,被告出於對槍械與射擊運動之個人愛好,將歸還零件組裝成涉案槍械,並刻意改造槍管、撞針等結構,大幅降低其發射風險,僅存放於自身專屬辦公室作裝飾展示,平日上鎖妥善保管,從未攜離場所或流轉予第三方,亦無持械傷人或從事不法行為之意圖。案中6個金屬噴罐,亦是被告早年持牌期間購入,後夾雜在歸還物品中留存。被告受本案程序所困,長期承受沉重精神壓力。

人稱「槍王」的何孟強涉嫌2020年4月,在迷你倉無牌管有長槍、手槍及胡椒噴霧等,他早前在區域法院承認無牌管有槍械罪,惟否認無牌管有槍械彈藥罪受審,被裁定罪成。

人稱「槍王」的何孟強涉嫌2020年4月,在迷你倉無牌管有長槍、手槍及胡椒噴霧等,他早前在區域法院承認無牌管有槍械罪,惟否認無牌管有槍械彈藥罪受審,被裁定罪成。

香官判刑時指,涉案的長槍及手槍雖被改裝並能扣動扳機,但槍管被焊塞、撞針被封閉或縮短,子彈無法從槍口射出,安全風險大大降低。槍械存放於只有被告一人有權出入並上鎖的工業大廈單位,不易落入他人手中。

香官指,法庭接納被告為槍械狂熱愛好者,組裝目的是出於賞玩及展示,並因對相關法律條例的誤解,誤以為使用警方退還的零件組裝不構成犯罪,沒有證據顯示他曾攜帶外出、使用或意圖作非法用途,被告的道德罪責極低,管有槍械及彈藥的潛在危險及動用可能性均極低,終判處被告22個月監禁。

案件編號:DCCC 34/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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