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kip to Content Facebook Feature Image

訛稱外訪卻棄保潛逃 許智峯藐視法庭罪成官擇日宣判

訛稱外訪卻棄保潛逃 許智峯藐視法庭罪成官擇日宣判

訛稱外訪卻棄保潛逃 許智峯藐視法庭罪成官擇日宣判

2022年06月02日 12:23 最後更新:15:01

前民主黨立法會議員許智峯前年宣布流亡海外,律政司指控許提供錯誤訊息誤導警方相信他完成外訪後會回港受審,亦沒有按原定保釋條件出庭應訊,事後加控許4項藐視法庭罪。陳慶偉法官今在高等法院裁定許智峯藐視法庭罪成,並指許與丹麥政客編造虛假的外訪行程及邀請函,明知其法庭聆訊的詳情亦故意缺席,屬有計劃犯案。陳官需時考慮,將擇日宣判。 

資料圖片

資料圖片

許智峯缺席聆訊,亦沒有代表律師到庭。陳慶偉法官經考慮呈交法庭的證據後,認為毋庸置疑的是許智峯確實向警方及法庭提供虛假的外訪行程及邀請函,其律師只是按其指示行事,而且許獲准保釋後親自簽署其保釋文件,完全清楚他需依時歸押的責任,可看出許是故意違反保釋條件。

更多相片
資料圖片

資料圖片

資料圖片

資料圖片

資料圖片

資料圖片

資料圖片

資料圖片

資料圖片

資料圖片

許應律政司要求在2020年10月20日及11月18日,向警方提供聲稱由丹麥議會發出的邀請函副本,香港與哥本哈根的來回電子機票副本,以及外訪行程副本,及後獲准在2020年11月30日離港遠赴丹麥。許在Facebook發帖表明有意離港流亡海外,丹麥政客Anders Storgaard亦在Facebook表示該外訪行程只是煙幕,實際是協助許離開香港。陳官認為種種證據顯示許是有計劃地逃離香港,故意誤導法庭取消他限制離港的保釋條件。

由於許智峯故意欺騙法庭,又在Facebook發帖表示他收到警方就本案發出的通知及有關法庭文件,但他公開鄙視法庭,進一步對香港司法制度表示不滿,可見他是有計劃欺騙法庭及不出席聆訊,導致法庭程序延誤和中斷,妨礙司法公正,損害公眾對香港司法系統的信心,故裁定許智峯藐視法庭罪成。律政司希望陳官判處監禁式刑罰,准予按彌償基準評定訟費,以及簽發手令拘捕許智峯,惟陳官認為現毋須另外簽發手令,需時考慮判刑,將擇日開庭宣判。

資料圖片

資料圖片

資料圖片

資料圖片

60歲男廣告設計員涉於2021年打電話及傳真滋擾兩名區域法院法官逾萬次。他早前因律政司律師收費過高及自身患病耽誤上訴等原因,提出訟費逾期上訴許可。高等法院法官陳慶偉星期三(9月17日)頒布書面判詞,指被告接近一年後才提出逾期上訴,但期間數度因同案申請上訴而出庭,被告的病患並沒影響他向法庭爭取個人權益,故拒向被告發出逾期上訴許可,並需支付律政司訟費逾1.1萬元。

60歲男廣告設計員涉於2021年打電話及傳真滋擾兩名區域法院法官逾萬次,早前因律政司律師收費過高及自身患病耽誤上訴等原因,提出訟費逾期上訴許可。

60歲男廣告設計員涉於2021年打電話及傳真滋擾兩名區域法院法官逾萬次,早前因律政司律師收費過高及自身患病耽誤上訴等原因,提出訟費逾期上訴許可。

被告以「原告人的代表律師及律政書記收費過高」、「原告人的案件毋需兩位律師處理」、「原告人律師的其他收費例如審閱文件等收費過高」、和「被告人因患病,故耽誤上訴」原因向法庭提出訟費逾期上訴許可。

判詞指,被告在接近1年後才提出申請,遠超出法例規定的14天時限。被告指他患嚴重疾病,需經常進出醫院接受診治,故沒時間處理上訴,但實際上,被告在2024年7月23日已曾就法庭裁決向上訴庭提出上訴許可申請。2024年9月3日他的上訴許可申請被上訴庭駁回。2024年11月22日被告人再向上訴庭申請許可向終審法院上訴。2024年12月其申請被上訴庭駁回。2025年1月至3月被告也兩次出席高等法院訟費評定的聆訊。被告的病患並沒影響他向法庭爭取其個人權益。

判詞另指,被告稱案件不需兩位律師處理,其他收費過高,在作出訟費評定時,法庭已將律政司要求收取的10098元訟費,減去其中一位律師用作草擬文件的收費,即1950元。至於其他收費,法庭認為不單合理,且是相宜。另律師、律政書記和其他的收費,也是根據終審法院前首席法官所批准的時薪標準而定,被告並沒有上訴成功的機會。

陳官在判詞直言,案件根本沒有撤銷或重新審視訟費命令的空間。在考慮所有情況後,拒絕向被告發出逾期上訴的許可,並下令被告須支付律政司11960元訟費。

陳官在判詞直言,案件根本沒有撤銷或重新審視訟費命令的空間。在考慮所有情況後,拒絕向被告發出逾期上訴的許可,並下令被告須支付律政司11960元訟費。

被告陸志榮(60歲,報稱廣告設計員),被指於2021年5月至7月期間,打逾萬次電話滋擾法官,被控藐視法庭,排期2026年1月12日開審,預計審期10日,由國安法指定法官陳慶偉處理。

案件編號:HCMP 649/2022

你 或 有 興 趣 的 文 章